外商独资企业是不是每年在分红是必须提10%的储备基金?

2024-05-15

1. 外商独资企业是不是每年在分红是必须提10%的储备基金?

是的,到了注册资本的50%就可以不提了。

外商独资企业是不是每年在分红是必须提10%的储备基金?

2.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计提盈余公积金

不是。
外资企业一样要计提盈余公积,这是财政局的规定,否则财政局有权对没有计提该公积的企业除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请问:外资企业提取“三金”后还需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吗?

法定盈余公积必须计提,但超过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计提。

法定公益金现在规定不得再计提。

请问:外资企业提取“三金”后还需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吗?

4. 关于外资企业年末提取【储备基金】的用途,在哪个文件或者法规上可以找到?

以前需提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取消上述要求,内外资统一,仅需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具体用途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具体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之规定,对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具体用途应当还是比较明确的,即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例如重大贡献、重大成果、特别优异表现等的奖励;以及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例如建造、修缮职工的住房等。

但对于储备基金的用途,不无文件予以规定,提取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毕竟外企的根基不在境内。所以储备基金一般保留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5. 外商投资企业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是提取储备基金?谢谢!

提取储备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是提取储备基金?谢谢!

6. 我司分红给非居民企业,税局要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一样就是“储备基金台账”请问这个是什么,怎么弄?

以前需提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取消上述要求,内外资统一,仅需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但对于储备基金的用途,不无文件予以规定,提取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毕竟外企的根基不在境内。所以储备基金一般保留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就向境外分红来说,把公积金提取的帐页复给税局看,然后告诉他没有做台账,而且这个东西并非要件,但是董事会决议和审计报告这些要件都得准备好。

7. 外资转内资后,原来提取的储备基金及企业发展基金如何处置,能用来弥补亏损吗?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兼并行为是否为导致B亏损的全部原因,与A的未弥补亏损有无直接关联,也就是对亏损的认定问题!涉税问题,还是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一些更好!

外资转内资后,原来提取的储备基金及企业发展基金如何处置,能用来弥补亏损吗?

8. 中外合资企业对法定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的提取有比例要求吗?在哪个法规里明确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一般为税后利润的5%左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的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净利润的10%,如果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可以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该计提盈余公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之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但对外资企业而言,则应当提取储备基金,而非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