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保险理赔难?

2024-05-08

1. 如何解决保险理赔难?

  【摘要】近年来,虽然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
保险市场秩序在不断规范,但理赔难问题却仍然未得到很好解决,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保险的热情。提到保险,一些人往往会认为不死不残不理赔。而在近年来的历次重大事故当中,保险理赔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现在民众的视线当中。一方面是民众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快速反映,那么保险理赔难的误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理赔到底有多远?究竟是遥不可及,还是唾手可得?针对这个话题,明亚保险经纪汤新女士和销售总监郭冲先生给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  买保险我们都选慧择网!用户最信赖网上投保平台!  一是加强事前监管,铲掉保险产品的霸王条款。一些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权益的陷阱,理赔时凭此推诿责任。对投保者来说,尽管诉诸法律维权胜算较大,但诉讼成本高、过程长,常常望而却步。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保险合同标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们提供的 指导条款并不具有强制力,消费者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也没有以脚投票的能力,霸王条款仍有可能阴魂不散。只有监管态度再强硬些,才能遏制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应适度调整与完善目前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产品报备制度备案不是存档,须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好保险产品出厂质量关,挖出伤害消费者的钉子来。
  此外,类似投保车辆尚未挂牌时出险不赔、健康保险观察期生病不赔等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要想办法弥补责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费却不赔钱的理赔纠纷隐患。比如对投保新车设置一定时限,区别对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审批两种情况。对长达3个月至1年健康险观察期内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用附加险覆盖。总之,再特殊、再麻烦的问题,只要把被保险人利益放在心上,办法总是有的。
  再有,针对保险公司理赔时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头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机构及理赔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维权成本。
  二是实行量化监管,铲除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企业制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实,负责人难逃其咎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重信守诺,拖赔耍赖无异于销售欺诈。对那些理赔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让他们赔礼、赔钱,还应对管理不力的领导者进行问责。对此,保监会已经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操作细则。比如拒赔、拖赔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该受哪些惩处,等等。铲除保险公司对解决理赔难的冷漠,需要监管制度进一步增加量化指标、提高监管执行力。
  三是开展协同监管,铲平社会环境中的矛盾因素。
  让法律法规之间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执行中出现了让守法驾驶人受罚的问题,导致了大量理赔纠纷。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这一条作出合理调整,维护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相互冲突的条款和规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保监会仍在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的分级都不一致,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  慧择提示:对于符合投保和理赔流程的保件,保险公司大多会在15个工作日左右顺利支付理赔款。因此在投保的时候,对于继往症的告知、对于家族遗传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为重要。作到清洁投保,清洁理赔,保险公司受理时自然就不会拖拖拉拉。毕竟,每一张保单的快速理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于保险公司品牌的正面宣传。

如何解决保险理赔难?

2. 保险理赔难的解决方法

保险理赔难一直有这样的呼声,但是就难在什么地方也难言出处。只要在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内出险,其实也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排除保险的咬文嚼字就是条款。举例:一个患者血液循环不好手有点发麻去住院,一个医生下的诊断是肢体障碍。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申诉,理赔员拿出了条款,的确此项拒绝赔付。因为没有好转,患者几个月后又换了科室住院,医生诊断颈椎病,压迫了神经导致手发麻。理赔结果按合同约定赔付了。保险其实是理赔出来的好名声。如果不执行条款理赔,保险公司会得到大众的拒投保。所以保险公司现在理赔是快捷的。一般医疗平安保险资料齐全3-7日理赔款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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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进一步解决好保险理赔难问题

  一、保险“理赔难”问题形成的原因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险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 签约时草率, 对条款理解不透彻, 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 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 或存在误解, 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 引发赔偿纠纷。二是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期望过高。一些消费者认为买了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全赔,而当理赔时往往认为保险公司是强势,蓄意让消费者不能获得全赔,从而造成对保险公司的误解。三是由于保险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投保人可能无意或故意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时,投保人会存在很大的不满。
  保险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情况,由于这些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造成出险后理赔困难。二是理赔工作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 现有的理赔人员,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 办事效率低下, 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 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三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保费漏损,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挤压被保险人的赔款, 造成“ 理赔难”。
  外部环境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 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 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二是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舆论致使群众一遇到保险理赔的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没有正确的态度面对理赔。三是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 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 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的几点建议
  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理赔难”的问题。但从监管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问题。
  (一)加强内控合规建设
  一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二是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逐,增大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险业的透明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 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 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掌握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二是对产、寿险分别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理赔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限定各家保险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使其在理赔中起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体系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功不可没,但由于从业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销售误导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扰乱了保险业的秩序,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怀疑。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代理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代理人的监管,是减少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代理人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
  通过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减少理赔纠纷,又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占到了全部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但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整体水平还很低。因此,应该通过政策层面创造条件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制定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法规,对各险种的公估行为予以具体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赢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信赖,减少“理赔难”的问题。
  (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
  由于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的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客观上也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严厉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如何进一步解决好保险理赔难问题

4. 如何进一步解决好保险理赔难问题

  一、保险“理赔难”问题形成的原因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险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 签约时草率, 对条款理解不透彻, 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 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 或存在误解, 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 引发赔偿纠纷。二是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期望过高。一些消费者认为买了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全赔,而当理赔时往往认为保险公司是强势,蓄意让消费者不能获得全赔,从而造成对保险公司的误解。三是由于保险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投保人可能无意或故意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时,投保人会存在很大的不满。
  保险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情况,由于这些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造成出险后理赔困难。二是理赔工作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 现有的理赔人员,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 办事效率低下, 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 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三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保费漏损,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挤压被保险人的赔款, 造成“ 理赔难”。
  外部环境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 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 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 拖延了理赔时间。二是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舆论致使群众一遇到保险理赔的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没有正确的态度面对理赔。三是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 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 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的几点建议
  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理赔难”的问题。但从监管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问题。
  (一)加强内控合规建设
  一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二是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逐,增大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险业的透明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 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 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掌握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二是对产、寿险分别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理赔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限定各家保险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使其在理赔中起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体系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功不可没,但由于从业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销售误导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扰乱了保险业的秩序,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怀疑。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代理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代理人的监管,是减少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代理人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
  通过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减少理赔纠纷,又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占到了全部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但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整体水平还很低。因此,应该通过政策层面创造条件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制定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法规,对各险种的公估行为予以具体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赢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信赖,减少“理赔难”的问题。
  (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
  由于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的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客观上也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严厉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5. 保险理赔如何解决索赔难的问题

(一)加强内控合规建设
一是督促**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二是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逐,增大**公司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切断**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险业的透明度,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掌握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二是对产、寿险分别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理赔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限定各家**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使其在理赔中起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体系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功不可没,但由于从业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销售误导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扰乱了保险业的秩序,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怀疑。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代理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代理人的监管,是减少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代理人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
通过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减少理赔纠纷,又可以促进**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占到了全部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但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整体水平还很低。因此,应该通过政策层面创造条件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制定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法规,对各险种的公估行为予以具体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赢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信赖,减少“理赔难”的问题。
(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
由于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的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客观上也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严厉打击保险骗赔等违法行为,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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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如何解决索赔难的问题

6. 保险理赔难的解决对策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确界定,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3.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目前,尽管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有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其运行效果较为有限。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时公布对各公司的处罚情况等信息,以帮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断,从而有效起到公众约束的作用。2.推动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发展。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可为消费者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赔纠纷。此外,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形成约束,是一种政府强制监管之外的补充监督机制。3.加强舆论导向建设。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可对保险业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了解保险业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针对媒体更关注“理赔难”和公众保险知识素养不高的现实,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以促使媒体以客观、公正和积极的态度,关注保险业发展及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标准针对不同险种,调查各家保险公司从报案、查勘、定损、单证收集到赔付结案的整个流程,制定统一的理赔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对理赔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程序,统计分析其具体的操作时间,从而制定统一的赔付时间限制,对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建立跨行业跨部门合作机制1.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由于针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信息不对称,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高额赔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还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2.加强与医疗、交警等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减少理赔取证难度。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建立与这些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因此,建议通过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方式,为保险理赔建立畅通的取证渠道,以降低取证时间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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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理赔问题怎么办

一般来说,三者车的证件是否齐全不是你索赔的必要条件,只是在快速处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一方车辆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可以采取双方协商方法,必须等待交警来处理。所以你这个赔案如果提供的是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无需等待对方验车。
如果你们填写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未经交警处理,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无法赔偿。

保险理赔问题怎么办

8. 怎样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确界定,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 3.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 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1.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目前,尽管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有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其运行效果较为有限。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时公布对各公司的处罚情况等信息,以帮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断,从而有效起到公众约束的作用。 2.推动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发展。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可为消费者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赔纠纷。此外,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形成约束,是一种政府强制监管之外的补充监督机制。 3.加强舆论导向建设。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可对保险业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了解保险业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针对媒体更关注“理赔难”和公众保险知识素养不高的现实,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以促使媒体以客观、公正和积极的态度,关注保险业发展及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标准 针对不同险种,调查各家保险公司从报案、查勘、定损、单证收集到赔付结案的整个流程,制定统一的理赔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对理赔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程序,统计分析其具体的操作时间,从而制定统一的赔付时间限制,对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合作机制 1.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由于针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信息不对称,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高额赔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还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2.加强与医疗、交警等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减少理赔取证难度。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建立与这些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因此,建议通过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方式,为保险理赔建立畅通的取证渠道,以降低取证时间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