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2024-05-10

1. 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科技重点项目的选题,必须符合水利电力发展的技术方针、政策。要根据国家和水利电力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建设中急需的带有全面性、方向性的关键科学技术课题。项目周期不应太长,要有明确的成果目标、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第二条
  凡要求新列入国家和部科技重点项目,应于每年九月底以前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水利电力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部。国家项目经部审核后转报国家科技计划归口部门审定,部项目由部审批。申请书未经批准不列年度计划。第三条
  部对新项目的审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科研时间长、投资大、涉及水利电力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新项目,由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书内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评议。第四条
  经审定的新项目,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科技专项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第五条
  国家和部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由科技司总归口,有关司、局归口管理有关单位的具体项目。项目的负责单位对项目负全部责任,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协调各协作单位之间的分工、进度、经费等。如协调有困难时,由部协助进行。第六条
  已经列入国家和部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的跨年度的结转项目,项目负责单位每年十月底以前要提出下年度的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报部。第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每年(次年元月十五日前)向部归口司、局和科技司报送“科技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第八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原定内容需要调整或中止,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部批准调整或撤销计划;各级管理部门也可提出建议,经部批准后调整或撤销计划。
  经批准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部拨的剩余经费与物资由部另作安排。第九条
  科技重点项目结束时,负责单位应提出工作总结和完整的科研报告,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成果鉴定。
  重大科技成果按成果管理办法,上报登记与申请奖励。第十条
  科技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应首先在各单位年度基建、生产、事业经费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根据具体情况,由部给予适当补助。科技补助费提供方式分为无偿补助、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第十一条
  应加强对科技补助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国家和部重点项目科技补助费使用情况(年报),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部(格式见附件五)。项目完成或因故中止、撤销,应抓紧作出决算报部。附件一
                     类别______
                     编号______
         水利电力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负责单位____________(盖章)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为加强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凡申请列入国家和部的科学技术重点项目(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计划,都须填报计划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计划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担任务的主要负责单位填写(内容包括协作单位所承担科研项目在内),经主管、归口部门审查,一式五份上报部科技司,经部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一、任务来源
  二、目的意义
  三、主要课题和内容
  四、技术分析及论证
  1.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要具体、明确)
2.本项目的技术关键分析
3.研究的技术路线及本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和结论意见
4.措施
  五、经济效益分析
1.国内需要情况调查及今后需要的预测
2.本项目完成后对水利电力生产、基建技术经济效果或对科研现代化的作用
  六、承担本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1.负责单位及协作单位能够投入本科研项目的技术力量

 单位名称

  负责单位
(名  称)  协作单位
(名  称)  协作单位
(名  称)  协作单位
(名  称)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2.承担本项目的物资基础(按承担任务单位列出可使用的现有主要设备、
    仪器等)

 单位名称

  负责单位
(名  称)  协作单位
(名  称)  协作单位
(名  称)  协作单位
(名  称)  用 主
 于 要
 本 设
 研 备
 究 仪
 项 器
 目 情
 的 况 
































3.承担任务单位能够逐年安排的科研经费

           单位
      补助费
年 度           负责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年                                        年                                        年                               小      计                   
  七、需要部补助的科研经费及需添置的仪器设备
1.科研补助费(包括外汇)

           单位
      补助费
年 度           负责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年                                        年                                        年                             小  计

  人民币
 外 汇 








2.需添置的仪器、设备

           单位
   仪器名称数量及金额
年 度           负责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年                                        年                                        年                             金  额
 小  计  人民币
 外 汇 








  八、科研任务分工、进度与成果

           单位
     研究内容与成果
年 度           负责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协作单位
(名称)

            年                                        年                                        年                            金额小计人民币外汇                

 九、科研成果预期推广应用规划
  根据水利、电力基建、生产需要,提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规划与主要措施。
  十、偿还能力
  根据上述经济效益分析及成果的应用确定对使用科研经费的偿还能力、期限及金额(是全部偿还、部份偿还或要求无偿补助的理由)。
  十一、有关单位与专家对本项目评议意见
  十二、主管、归口单位审查意见(盖章)
  十三、部审查意见(盖章)

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2.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第二章 安排原则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第四条 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第五条 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第十二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第十三条 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打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措施,严肃法纪,强化监管手段。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六章 信息返馈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项目管理信息,分析整理,建立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及时上报信息。第十八条 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材料)逐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今年底和明年5月底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3.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安排原则第一条 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第二条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三条 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第四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首先要安排好前期工作费。第六条 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前期工作,近期内施工的子项目,要首先做好施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文件。第七条 要解决好前期工作与资金不适应的矛盾,从多方面重视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第三章 管理机制第八条 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各个环节必要的协调和管理。第九条 要落实好各种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投标招标制;为保证工程质量,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各种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拖延和挪用。第十一条 地方要落实好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要做好各渠道资金的衔接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编制资金完成情况快报,(重点项目编制旬报或月报,一般项目编制月报或季报),定期上报我委和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第五章 项目考评第十四条 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机构、工程效益等材料,要于十月底和年底分次报我委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第六章 建后管护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第七章 其他第十六条 地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并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