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条例正文

2024-05-09

1.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条例正文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条例正文

2.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第二章 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

3.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公告

第3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公告

4. 请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只能说是一种规定或者条例。属于一中附属法。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一种独存法。就像民事权利中的主权利和从权利一样。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现在你问的事从权利在主权利中的作用。“现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一般物业管理涉及的法律好像只有民法。而合同法。物权法。等等都是民法的分支。

物业管理条例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470876.htm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建设部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各个城市都基本上颁布有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看你在那个城市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物业管理条例》了,另外还有关于本地及国家有关装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物业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等。

5.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6. 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
1.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摘要】
物业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有:《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
1.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回答】

7.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美好居住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区委、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党组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要各尽其责、群策群力,共同营造文明和谐、规范有序的社区物业管理环境。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8.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4.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天津市社区物业的要求有什么?1.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对社区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的监督;2.对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拆改房屋结构、侵占消防通道、违规养犬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天津社区都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非常大的,社区内出现任何的纠纷,都是业主委员会带头处理,小区出现任何的问题,业主委员会的代表都需要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商。法律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美好居住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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