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16

1.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建设宗旨

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东南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逾越。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建设宗旨

2.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同海内外各地校友会及广大校友的联络,适时走访各地校友会;二、完善并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校友总会网页,做好校友信息上网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并开展网上交流;三、完善知名校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继续做好编撰《校友业绩丛书》的组稿工作;四、认真做好《校友通讯》的编辑与出版。及时将《校友通讯》内容登载上网;五、定期向海内外校友会、有关校友代表邮寄、发送校报和《校友通讯》;六、继续做好校友捐赠工作,整理好帐目,拟准备筹备设立“校友基金”;七、继续收集并录入校友通讯录,建立和完善海内外各地校友会通信网络;八、适时给校友寄发贺信、贺卡、唁电,加强感情交流,表达母校的问候。

3.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理事成员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2015年1月24日)名誉会长(按姓氏笔划排序)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党组书记王赓武 中大校友、香港大学原校长韦 钰 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南大学原校长、教育部原副部长冯友松 中大校友、辽宁省原人大副主任孙 颔 江苏省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许云昭 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宋瑞祥 原全国政协常委,青海省原省长,国家地矿部原部长,国家地震局原局长李延保 东南大学原副校长,中山大学原党委书记陈笃信 东南大学原校长林玉英 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黄 卫 新疆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黄小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原省长黄镇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交通部原部长,原重庆市委书记楚崧秋 中大校友,曾任《中华日报》《中央日报》社社长钟秉林 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东南大学原副校长名誉理事(地方校友会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其祥 北京电铁通信信号设计院原院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方宗涛 东南大学马鞍山校友会原会长,马钢公司副总经济师冯海晏 安徽省风险投资研究院原副院长叶厚培 东南大学济南校友会原会长,济南市计委原处长叶菊华 南京市建委原总工叶善专 东南大学物理系教授,南京校友会原会长叶德文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长,福建校友会副会长刘道镛 东南大学文学院原院长孙华逊 江西省南昌市旅游局原局长李奉吉 中大校友、东南大学统战部原部长李相基 东南大学南通校友会原副会长,南通政协秘书长李樟云 江苏省科委原副主任杨承祉 东南大学云南校友会原会长谷容先 东南大学盐城校友会原会长,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邹一诤 东南大学广州校友会原会长陈戊生 东南大学西安校友会原会长周 鹗 中大校友、东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博导周锦清 南汽原书记吴大元 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原总经理,福建校友会会长吴林奎 上海市地质局原处长,上海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张开荣 南京能源学院原党委书记,校友总会能源分会会长张乃通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名誉所长苏光辉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原调研员,泉州校友会会长陈光榕 福建省交通厅原调研员,福建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季铁安 南京华飞原总经理、东南大学校董范学恕 东南大学淮安校友会会长、淮安市人大原副主任、原党组副书记金洪钦 原南京地质学校副校长殷国光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宓配乔 温州校友会秘书长罗德启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贵州校友会会长茅汀江 鞍山市科委原副主任,鞍山校友会会长钱志新 江苏省发改委原主任赵瑞林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原副会长,东南大学原校长助理彭沛墀 中央大学成都校友会秘书长程道喜 哈尔滨市原市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原政协主席管秋云 上海校友会原常务副会长  会长易红 东南大学校长常务副会长浦跃朴 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会长(执行)刘松玉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会长林萍华 东南大学副校长杨树林 东南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刘京南 东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朱建设 东南大学原校长助理,发展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刘光荣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原党委书记,原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庄宝杰 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原南京地质学校校长胡敏强南京师范大学校长,东南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左惟 南京农业大学党委书记,东南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理事(校内人员)易红 东南大学校长浦跃朴 东南大学副校长林萍华 东南大学副校长刘京南 东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王保平 东南大学副校长黄大卫 东南大学副校长杨树林 东南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孙载阳 东南大学原副校长朱建设 东南大学原校长助理,发展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刘光荣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原党委书记,原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庄宝杰 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原南京地质学校校长刘松玉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米永强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姚志彪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李爽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胡焱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原副主任黄安永 东南大学土木学院原党委书记张锡昌 东南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原党委书记曹军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联络部主任张飒兵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综合部主任理事(校内职务理事-院系)陆卓谟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党委书记张立武 东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朱小良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李久贤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张星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施建宁 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集成电路学院党委书记李涛 东南大学数学系党委书记袁晓辉 东南大学自动化学院党委书记金远平 东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软件学院党委书记王勇刚 东南大学物理系党委书记洪宗训 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封卫东 东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珏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陈良华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顾永红 东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马强 东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王强 东南大学体育系党委书记肖健 东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党委书记秦霞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党委书记王军 东南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和平 东南大学艺术学院党委书记孟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谭东伟 东南大学医学院党委书记蒋羽飞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书记杨志勇 东南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原副院长理事(校内职务理事-相关部门)毛惠西 东南大学宣传部部长冯建明 东南大学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部长(处长)任祖平 东南大学保卫处处长陆挺 东南大学团委书记李鑫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史兰新 东南大学国际合作处处长孙莉玲 东南大学学生处处长任卫时 东南大学财务处处长冀民 东南大学审计处处长钱杰生 东南大学档案馆馆长陆海 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徐悦 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党委书记张为公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小松 东南大学常州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刘乃丰 东南大学中大医院党委书记管平 东南大学中大医院原党委书记周勇 东南大学产业党工委书记何林 东南大学后勤党工委书记金志军 东南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王健 东南大学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江建中 东南大学出版社社长理事(地方校友会人员,按地区排列)境外贾倍思 香港校友会会长江浩 香港校友会秘书长徐益平 美国硅谷校友会会长杨如春 美国硅谷校友会副会长张波 美国俄亥俄州校友会会长鲁武 美国俄亥俄州校友会曹国祥 美国中西部校友会/芝加哥地区原会长窦文 美国美国中西部校友会/芝加哥地区会长蔡明东 美南校友会/休斯顿地区会长陈怀光 美国纽约校友会会长唐元 美国大纽约地区校友会会长潘晔 美国波士顿校友会会长陈飞 加拿大温哥华校友会会长徐仪 澳洲校友会会长许言忠 英国校友会会长北京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运输司司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刘勇 北京天恒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赵民 北京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集团董事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黄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北京校友会副会长朱立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规划科技部主任张成 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总裁,北京校友商会副会长毛大庆优客工场创业投资公司创始人、董事长裴宏伟 北京市政路桥控股集团总裁,北京校友商会副会长滕云平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副总裁,北京校友商会副秘书长朱文卫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进取融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张培德 上海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所所长,上海校友会副会长李华彪 上海华彪(国际)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校友会秘书长张燕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平 上海电力公司巡视员天津魏宏云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天津校友会副会长包俊义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校友会副会长柯顺琦 天津富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江亲瑜 大连市政府副秘书长,大连校友会会长黑龙江常征 大唐发电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曲明鑫 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党组副书记、工委主任,山东校友会会长倪志纯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校友会副会长刘勇 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山东校友会副秘书长施雁石 山东省电力设计院原院长,山东电建一公司总经理河南董保华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原局长刘家俊 黄河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河南校友会(筹)负责人陕西霍明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西安校友会会长沈涛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西安校友会副会长丁小军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安校友会副会长安徽王节 安徽省合肥广电集团董事长,安徽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吴优福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唐海清 合肥新威尔计算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翱 安徽良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校友会副会长王晓焱 马鞍山市副市长,安徽校友会副会长陆友勤 安徽省政府外事办副主任,安徽校友会副会长张志阳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43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李宗 安徽芜湖供电公司总经理,安徽校友会淮南分会会长欧庆和 安徽省淮南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校友会淮南分会副会长张吾胜 马鞍山钢铁股份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副总经理,马鞍山校友会会长浙江陈继松 浙江省交通控股集团董事长,浙江校友会会长张苗根 江苏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校友会副会长王金锋 电力工业部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浙江校友会秘书长王晓宇 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浙江校友会副秘书长胡治平 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浙江校友会副秘书长朱松华 杭州中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分院院长,温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陈薇薇 温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湖北李刚 中央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校友联合会副会长汪申生湖北荆州江汉石油学院高级工程师,中央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荆州校友联谊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熊昱 中国联通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湖南乐根成 湖南凯达集团董事长,湖南校友会(筹)会长杨建华 长沙一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校友会(筹)秘书长刘玖林 湖南凯达集团李定荣 长沙曙光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彭天祥 中航工业湖南南方宇航集团总经理福建黄庄松 福州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所长,福建校友会副会长葛松海 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校友会副会长胡金海 神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校友会副会长肖远骈 信泰人寿福建分公司区域经理,福建校友会副会长王崎 厦门同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校友会原会长游泳 厦门市开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校友会执行副会长黄颖峰 福建石狮电力公司总经理,泉州校友会副会长张志翔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龙岩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宁 南平德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南平校友会会长高国焰 莆田荔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经理,莆田校友会秘书长广东何可玉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七研究所原党委书记,广东校友会名誉会长王亚群 广东润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校友会会长周鹤龙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广东校友会副会长王富民 广东省交通厅总工程师,广东校友会理事长樊群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综合计划处处长,广东校友会副会长詹益华 马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校友会副会长吴海军 新天下集团董事长,深圳校友会名誉会长闵瑜 深圳爱迪尔电子公司董事长,深圳校友会名誉会长满志 东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深圳校友会会长陈映庭 广州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钱东郁 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校友会名誉会长陈佩云 新嘉源投资集团总裁,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广西覃业传 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公司董事长周河 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传起 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四川张琪 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成都校友会会长沈骥 四川省卫生厅厅长,成都校友会副会长管峰 前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都校友会副会长李海清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处长,四川高速公司副总经理,成都校友会副会长云南张辉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云南校友会会长刘海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营养科主任,云南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正洪 云南省建设厅原副厅长王建华 云南大学副校长贵州程鹏 贵州省建筑研究设计院研究所所长,贵州校友会秘书长海南施耀忠 民建海南省主委、海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院长,海南校友会会长陈永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海南校友会副会长徐登云 海南省公路学会会长、海南儒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校友会副会长郑尚魁 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海南校友会秘书长江西马志武 江西省人大副主任任德清 中电投江西分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江西校友会会长肖利平 中国瑞林公司副总经理,全国人大代表,江西校友会副会长林一凡 南昌市供电公司党委书记,江西校友会副会长江苏南京地区(按姓氏笔划排名)刁立群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董事长孔善右 普天高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裁王金陵 江苏省安全厅厅长左惟 南京农业大学党委书记,东南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昌明 江苏光一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刘俊峰 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朱文俊 江苏中浩投资实业集团董事长汤晓东 江苏省建设集团原总经理吴海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李廉水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党委书记杨勇 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沙敏 南京三宝科技集团董事长肖渡 江苏省政协副秘书长,省农工民主党副主任委员邹建平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陈光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万年 三江学院理事长,东南大学原党委书记陈洪涛 江苏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胡敏强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东南大学原常务副校长祝力飞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上海路支行行长徐文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金法 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洪彬 南京聚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小涛 中国电信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郭宏定 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专职书记钱国超 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钱勤元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游庆仲 江苏省交通厅厅长董献忠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调研员谢建明 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熊仁民 南京审计学院原党委书记缪昌文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蔡龙 南京市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总经理薛留忠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顾韬 无锡市政协秘书长韩晓江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亚平 江苏建协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校友会会长於兵 通力电梯无锡公司高级顾问,无锡校友会副会长王忠东 宜兴市旅游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无锡校友会副会长,宜兴校友会会长于燮康 中外合资珠海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阴校友会会长徐州顾玉华 徐州市工商联主席,徐州校友会会长钱宏 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主任,徐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常州张跃 常州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常州校友会会长宋平 常州市科协主席,常州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谢俊辉 常州道康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校友会副会长赵昔生 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常州校友会副会长葛维克 常州原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校友会副秘书长苏州陆留生 苏州市副市长周旭东 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苏州校友会副会长周原 苏州宿迁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局长,苏州校友会秘书长王卓君 苏州大学党委书记肖中伟 吴江区委办公室主任,吴江校友会会长南通马建明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南通校友会会长马啸平 南通市规划局局长费益民 南通市建设局副局长连云港石海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连云港校友会会长祁石成 江苏齐天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连云港校友会秘书长淮安田敏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淮安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欧 淮安市人民警察学校校长,淮安校友会常务副秘书长盐城刘德仿 盐城工学院副院长,盐城校友会会长杨广才 盐城市电化厂原党委书记,盐城校友会常务副会长陈雨峰 江苏高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林正玉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党委书记,扬州校友会会长龚振志 扬州市邗江区区长,扬州校友会副会长张彤 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劲松 中国移动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扬州校友会秘书长周翔 扬州市扬子江置业公司总经理镇江汪天武 镇江市科技局原调研员,镇江校友会会长罗洪明 江苏粮油集团总经理张志明 镇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秘书长姚志彪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副秘书长米永强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李爽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曹军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联络部主任张飒兵 东南大学发展委员会综合部主任徐悦 东南大学无锡分校党委书记张为公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祝力飞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上海路支行行长刘勇 北京成业保嘉科技发展公司,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华彪 上海华彪(国际)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校友会秘书长陈映庭 广州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理事成员

4. 东南大学学生会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是东南大学全体中国本、专科学生的自治组织。第二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接受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东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第三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活动。第四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五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六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主席对外唯一代表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第七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与同学们的沟通,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联合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东南大学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六)根据最新一期《东南大学“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带领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东南大学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征程中去。第九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十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凡取得东南大学学籍的在东南大学学习的,所有本科和专科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十二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第十三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四)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第十四条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学代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遇特殊情况,由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党委、团委、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批准。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由上届常委会和执委会负责筹备。第十七条学代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常委会和执委会组成。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学生会为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以学生班级为单位分配。第十九条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二十条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第二十一条《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第二十二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改、审议并通过《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四)选举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五)选举新一届常委会主任委员。(六)确认各院、系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委会委员的资格。(七)审批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提出的执委会名单。第二十三条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学代会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委会负责答复。(二)对上一届执委会、常委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实行合议制,常委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推荐一至两名上一届成员担任常委会委员。每院、系产生一名常委会委员,由各院系主席担任。常委会委员对东南大学全体本科生负责。第二十八条常委会主任委员由学代会主席团在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经由学代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联合会执委会干部。第三十条常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常委会由校学生会推荐一至两名学生,各院、系分别推荐一名学生组成,并报团委、本届常委会主任委员审批。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由上一届常委会从上一届常委会或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报团委审批。第三十二条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监督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的任用。在必要时,经由常委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及常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撤销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的职务。(三)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特殊情况下召集常委会扩大会议,补选执委会主席,当选者需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五)听取、收集对学生联合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六)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任期末,负责组建新一届常委会。新一届常委会的组建工作需在新一届学生联合会执委会组建前完成。(七)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委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第三十四条执委会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副主任、各部副部长的任免,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提出并经执委会主席批准,报常委会备案。第三十五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由新一届执委会主席提名并经本届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产生,并报常委会备案。第三十六条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第二节主席团第三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与副主席总人数必须为奇数(除丁家桥校区学生会主席外)。主席团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或主席提名,经学代会或常委会(学代会闭会期间)批准。第三十八条丁家桥校区学生会主席担任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参加主席联席会议。第三十九条学代会闭会期间,副主席由主席在副主席候选人中提名,经本届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批准产生。第四十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联合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三)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四)决定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四十一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第四十二条主席团成员均有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由常委会组织考核组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成员报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第四十三条主席团成员任职期间,经执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发起常委会对主席团成员的审议投票,经常委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及常委会主任委员投票同意后,撤销其职务。第四十四条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内部推选一位,经常委会同意后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主席重新任命,并向常委会备案。第三节学生联合会主席第四十五条学生联合会主席兼任执委会主席。学生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四十六条学生联合会主席任期至少一年,至多两年。第四十七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经民主选举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产生,并经由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批准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八条学生联合会主席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名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名单,但需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九条学生联合会主席有权直接免去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的职务,但需报常委会备案。第四节职能部(室)第五十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五十一条各部(室)由部(室)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五十二条各部(室)实行部长负责制。第五十三条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委会备案。第五节干部第五十四条本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第五十五条主席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上学年平均绩点3.0以上或年级排名前30%。(二)无首修不及格课程。(三)宿舍卫生平均得分85分以上。(四)有两年以上学生会工作经历及一年以上学生会干部经历。第五十六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五十七条各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中层组织,受所在院、系分团委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第二节班委会第五十八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十九条班委会受所在院、系分团委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班主任的指导和帮助。第六十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第六十一条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第六十二条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院、系学生会备案。第六十三条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系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团体和班主任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学生会议,改选班委会。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学生联合会定期进行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班级的评选和表彰。在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实施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五条学生联合会执委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六十六条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东南大学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5.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介绍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成立于1990年,是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的介绍

6. 东南大学学生会的介绍

东南大学坐落于南京,是全国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东南大学学生会是东南大学党委领导和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全体在校本、专科生的自治组织。一直以来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相应并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组织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7.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经南京大学第三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名称为: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知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四化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本人为南京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大学校友:1、凡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南京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5、凡虽非南京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送稿件;(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不受此限制),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第三十条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8. 东南大学学生会的现任主席团

(第四十五届主席团成员)主 席:蒲森林副主席:赵 昕赵非凡朱恒硕李旭帅雷思雨(丁家桥校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