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1.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促进我省旅游景点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做好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旅游贸易公司、免税品供应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出版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定点单位、旅游度假场所经营单位以及旅业和餐饮服务业中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缴纳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第三条 专用资金计征率为应计征企业年度营业额的3‰。应计征企业所在地为山区贫困县的可减半计征。第四条 专用资金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未明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代征。
  省旅游局负责征收中央、部队和省直驻穗旅游企业缴交的专用资金。第五条 专用资金每季度征收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上季度应缴资金的征收时间。各缴款单位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并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凭证。”逾期缴交者,除责令补足应缴数额外,每天加收应缴总额2%的滞纳金。第六条 专用资金从开征之日起3年内全额留各县、市使用。3年后各县、市应将征收总额的30%上缴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其余70%留当地使用。第七条 专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省内旅游资源、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全省重点旅游景点的建设和维修以及征收管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专用资金实行有偿投放,定期回收。第八条 专用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旅游事业发展情况作出年度专用资金使用计划,接受同级财政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景点布局,确定专用资金的重点投放对象,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专用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效益。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 专用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专用资金或营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江西京九铁路沿线以及全省旅游业的发展,切实做好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直接向国内外旅客征收。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由本省各旅游涉外定点饭店和各旅游景区(含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各旅游度假区(村)、各旅游经济开发区内的各类经营性住宿设施(含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及其他经营性住宿设施)(以下简称代收单位)向投宿的旅客代收。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按旅客人天房费3%的比例计征。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属于经营性住宿设施单位代收款项,专款专用,不计入代收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内,也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 省、地区和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以及设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含市、区、山,下同)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并按以下规定收缴:
  (一)在南昌的省直属以及中央、外省市和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南昌市直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南昌市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其他省辖市市区内,除市属以及中央、外省市、省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市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外,其余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均缴入所在区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各行署所在市市区范围内,除地属以及中央、外省市、省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地区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外,其余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均缴入本市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各县直属的以及在当地的中央、外省市、省直、地市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和其他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县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二)地市和设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征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70%留当地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30%缴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三)未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不设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其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地市旅游、财政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制订,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批准。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列出应代收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的单位名单,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以下规定向代收单位征收:
  (一)在南昌的省直属以及中央、外省市和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南昌市直属的代收单位,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其他省辖市市区范围内,除市属以及中央、外省市、省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其余的代收单位均由所在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各行署所在市市区范围内,除地属以及中央、外省市、省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由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其余的代收单位均由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各县直属的以及在当地的中央、外省市、省直、地市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和其他代收单位,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各代收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的单位按季向地方税务部门缴款;对不按期缴款的单位,地方税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设立过渡帐户,将征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扣除5%的代征手续费后,按季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划入省、地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主要用于:
  (一)旅游市场开发支出;
  (二)旅游公益性支出;
  (三)旅游教育培训经费补贴;
  (四)对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建设项目提供短期周转。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属于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由省、地市、县财政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省财政、物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市、县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3.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1、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2、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3、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4、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八条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4. 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促进江苏旅游业的发展,做好旅游事业的发展费的征集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行社、饭店、餐馆、车船公司、包机公司、管理公司、广告公司、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第四条 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一)省属旅游企业、部队和外省市在宁旅游企业上缴的旅游事业发展费进入省级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二)省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4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三)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在县(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20%缴所属省辖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2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四)未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不设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所属企事业单位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集、管理,由省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商定办法,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第五条 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由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缴款书。第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列出应缴旅游事业发展费的企业名单,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缴款手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设立过渡帐户,对征集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扣除3%的代征手续费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划转进入省、市、县(市)设立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第七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
  (一)旅游宣传;
  (二)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项目提供短期贷款;
  (三)旅游公益性支出;
  (四)旅游教育经费补贴。第八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九条 省、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在年初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年度终了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章备核。第十条 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市、县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省旅游事业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 财政资金拨付有哪些管理办法?

你好,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财政拨付财政拨款指的是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组织拨发的财政自己,是其通过下属机构财政部门给失业单位的资金。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来看,财政资金不直接给个人或者企业,都是通过主管部门提请拨款事项然后支付。通常情况下,财政拨款的对象主要是单位,而且是政府的预算单位。二、什么是财政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选择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货币),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行为。财政是由财政主体、财政客体、财政形式和财政目的四大要素构成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都存在着财政现象,人们总是主动或者被动的参与着财政活动。人们参与财政活动,都是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

财政资金拨付有哪些管理办法?

6. 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7.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8.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资金用途编辑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支出用途
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