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2024-05-16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9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截至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有22万检察人员,其中党员人数已占到83.1%。 根据《中国检察官工作状况调查-2011年》中的数据,全国在职检察官数为34万7千人。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党中央作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按照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检察机关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财政拨款。 2010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因公出国(境)费359.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国际检察机关交流、国际司法合作、境外追赃追逃、参加国际组织会议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4.78万元;公务接待费166.59万元。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79.06万元,比2010年预算减少1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2012年调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1079.06万元,决算数1057.15万元,比预算数减少20.91万元,减少1.94%。其中出国(境)费预算322.31万元,决算313.98万元,减少8.33万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预算524.19万元,决算512.57万元,减少11.62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232.56万元,决算230.61万元,减少1.95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显示,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79.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5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2014年数据显示,最高检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72.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6万元,公务接待费226.11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执行数减少6.48万元。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1、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2、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3、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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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1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绍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这说明,解放初期开始成立的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垂直领导关系。      1951年9月颁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关系,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实际上又恢复了解放初期建立的各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据此各级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重建人民检察院。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检察机关监督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要接受同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又改为领导关系。1982年宪法和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确认了这种领导关系至今。

7.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如下:
1、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如下: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8.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是中国检察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秘书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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