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吗

2024-05-12

1. 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吗

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 近年来,局部金融风险的暴露令金融监管引人关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相应的必要监管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来自金融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杨子强、殷兴山、周振海建议,应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杨子强:
  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等方面的金融监管权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表示,目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手段不健全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为健全完善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框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弥补我国金融管理的漏洞和真空。
  杨子强建议,一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金融监管权。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职能。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金融监管权。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增加人民银行相应的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
  三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建议扩大人民银行检查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履职需要,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四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标准,协调金融监管冲突。
  殷兴山:
  让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金融
  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建议,一是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建立全部金融机构(包括影子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的制度。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规则、标准的职权,各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微观审慎性监管标准,对不满足宏观审慎管理标准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有责任和手段对其行为进行纠偏。
  三是赋予人民银行识别和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职能,对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资产规模庞大的实质性金融控股公司,应明确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承担市场准入职责,并对其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
  四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检查的职权。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没有检查权,人民银行就难以及时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信息,不能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政策意图调整资产负债业务。
  五是加强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应赋予人民银行要求其他行业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动的权力。
  周振海:
  明确人民银行承担
  宏观审慎管理职能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周振海表示,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缺陷,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金融监管职责。
  周振海建议,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
  二是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协作,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政策协调,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协作制度框架。此外,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牵头主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条例,设立实体化和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增加人民银行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能。为适应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银行防范、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建议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必需的检查监督和信息获取的权力。此外,赋予人民银行对具有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并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具备相应的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吗

2.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及内容是什么

   
     问: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及内容? 
     校解析答案: 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
    1、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2、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管
   
     主要内容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
    2、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6、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湖南成绩出来了,5门全过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68分,《财务管理学》89分,《风险管理》71分,《公共关系学》85分,《运筹学》64分。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3.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4. 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 )。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5. 中央银行职能中的表述的银行的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给予监督管理,怎么解释?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最能体现中央银行的特殊金融机构性质。办理“存、放、汇”,仍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但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管理的机构,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集中存款准备、最终贷款人、组织全国的清算三个方面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 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中央银行职能中的表述的银行的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给予监督管理,怎么解释?

6.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是

各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是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和流动性。根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各国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为:资本充足率、呆账准备金、贷款集中、流动性、国家风险、外汇风险、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7.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是

各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是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和流动性。根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各国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为:资本充足率、呆账准备金、 贷款 集中、流动性、国家风险、外汇风险、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是

8.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等情形,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

E是对的,是银监会的职责。E是属于违法经营。
银监会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    
    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    
    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