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于1993年5月12日,2007年5月12日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而被某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024-05-09

1. 李某生于1993年5月12日,2007年5月12日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而被某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对,已满14不满16,只要触犯刑法规定的8种罪名,都要负刑事责任

李某生于1993年5月12日,2007年5月12日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而被某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 李某因煽动分裂国家而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2年又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李某因煽动分裂国家而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2年又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如果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以有期徒刑,则构成累犯;否则,就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3. 贾某2000年犯罪,被判十年,2008年8月因减刑出狱。2014年5月再犯罪,是否是累犯?

要看是不是构成累犯,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构成累犯,就应当正常量刑。
 
《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贾某2000年犯罪,被判十年,2008年8月因减刑出狱。2014年5月再犯罪,是否是累犯?

4. 刑法案例题求助

一、
1、王五和孙七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王五属教唆犯。
2、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张三、王五是主犯,赵六是胁从犯。赵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1、要撤销假释。因为在考验期内犯罪。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盗窃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先对盗窃罪量刑,然后按“先减后并”对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盗窃刑期量刑,再对抢劫罪量刑,前后两个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一道刑法案例题!希望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1.适用中国刑法,属人原则,2,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因为抢劫是另起的犯意,不能和前面的故意杀人混合。符合两个犯罪构成。
注意:刑事管辖权是主权的一个延伸,各个国家立法中都会尽量的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范围,按属地原则讲,法国也有相应的管辖权(未考证法国的刑法具体规定,但一般都会这样),而英国同样会因为保护管辖而获得管辖权,因此这就可能发生冲突,最终要靠引渡来解决。

一道刑法案例题!希望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6. 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请帮忙解答,谢谢!

案例比较有趣,不过只有五分啊。。。简单说一下。
甲构成盗窃罪、绑架罪(致人死亡情节),不构成自首。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盗窃罪,可以作紧急避险过限酌情从宽。
首先甲偷开车辆进行绑架犯罪,据司法解释数罪并罚,毁车属事后不可罚行为。绑架不多说,甲让一个14岁的孩子看管一个8岁的孩子,应当有过失,绑架致人死亡。乙在绑架中致死,因14周岁,作故意杀人。甲自首坦白不全。
个人看法。有一些点可能会有争议,比如是否绑架致人死亡,你自己看吧。
哦 甲还有盗窃的教唆犯,共两宗。

7. 求一道经济刑法案例题

张和匡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张属于监守自盗,成立职务侵占罪,匡成立盗窃罪。两人还成立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共犯。数罪并罚。
望采纳谢谢

求一道经济刑法案例题

8. 刑法案例题求助

刘某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王某某对正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但两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诈骗罪论处。
王某某具有自首的从宽量刑情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