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被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

2024-05-09

1.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被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

问: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被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时,收购人必须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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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税是以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以证券的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这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准备新开征的一种税。有价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和各种投资基金等资本证券。该税采取比例税率,并采取源泉控制法,以代理买卖证券的经营机构和证券的托管机构为证券交易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国证券交易税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开始设立并逐步调整的(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当作平抑市场波动、鼓励市场发展的手段。既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证券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就不应不加区分地对待所有证券交易,而针对不同交易状况,设计不同的税收制度。另外,目前仅对A、B股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证券交易所的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的交易予以免税,场外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实际上也没有征税,造成同样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法人和个人却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与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潮流显然不符。因此,逐步对各种交易行为和不同的股东交易行为按照差别税率统一征税,调整税制结构,降低税负水平,重点发挥税制对证券交易的调节作用,就成为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趋势。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被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

2. 怎么理解证券法中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注:(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交所对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监管措施:   1、停牌并要求提交解决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2.14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前述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实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的,公司应当公告本所决定并提示相关风险。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退市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3.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3、暂停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1.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八)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3.2.1条第(七)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4、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3.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十)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4.1.1条第(八)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 公司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3. 上市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法律分析::1、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在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合并之后,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3、公司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允许收回本公司股份。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若公司因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首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还要在收购之日起10日之内进行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 股份有限公司何时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对于该收购行为,有何具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

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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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四、收购的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

6.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

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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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四、收购的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7.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8.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