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代收防洪基金优先于纳税申报合法吗?

2024-05-16

1. 地税局代收防洪基金优先于纳税申报合法吗?

合法 但是不合理  具体看你怎么看了。

地税局代收防洪基金优先于纳税申报合法吗?

2. 求助 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工资都由总部交,需要交残疾人保障基金么?

工会经费与残疾人保障金是地方税费,
建议由总公司与总公司税务局沟通,出具说明,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协商。

3. 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要在当地缴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话,不需要缴纳这些,而且你们总公司已经汇总缴纳了。如果当地的税务机关要求你们交的话,那你们可以出具总公司已经汇总缴纳的证明,如果这样都不行的话,那么你们可以走行政复议这个方法,也就是像管理你们的地税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地税出具的缴纳工会和残保金的函件,请求行政复议。

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要在当地缴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4. 地税基金如何入账

管理费用-税费

5. 地税纳税申报表中,地税季报有个“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里面的税种怎样计算

各项基金费属于地方征收的一种税费,有些地方征收,还有很多地区不征收。因此,地方税费征收的标准、依据都不一样。如果单位涉及到地方税费的话,最好向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咨询。

以江苏省徐州为例:
2012年度各项基金征收标准:
一、 防洪保安资金:
1、 按人数:10元/人;
2、 按销售收入:由于网上基金费申报表里税率0.1%是全省统一的,所以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依据是按上年销售收入分成四段(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按0.04%征收、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2%征收、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按0.01%征收、超过5亿元的部分暂免征收)计算出应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合计数除以0.1%后的数据填列;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5.2元*上年职工人数*100%(税率);
三、 工会经费:上年度职工人数*10200*0.8%;
四、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
五、 生活垃圾处理费: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48元。
防洪金中按销售征收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按职工人数征收部分个人负担,其他基金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地税纳税申报表中,地税季报有个“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里面的税种怎样计算

6. 长沙残疾人保障金缴费比率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06]5号的规定: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7. 我们公司是代理汽车深化养护品,是不是也要交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如果你是今年新注册的公司就不必交以上所说的了。防洪基金、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是以上一年的职工人数或收入作为缴纳基数进行计算。如果你单位正式聘用了残疾人职工,并且可以提供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话,残疾人保障金会予以减免。

我们公司是代理汽车深化养护品,是不是也要交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8. 地税局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价调基金,工会经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交这些费用?怎么计算?

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价调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价调基金的税率为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2012年9月成都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金”)征收标准由0.1%。下调至0.07%。
此次减征范围包括在成都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成都市企业或组织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均按减征后的缴纳标准执行。
据悉,2008年8月,为支持灾后重建,成都市首次分区分档实施价调金减免政策,减征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随后,价调金征收标准恢复至原标准。此次是恢复后的首次下调。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成价调办〔2014〕15号),将目前我市实施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延续一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公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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