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2024-05-15

1. 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1)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参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政策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通过这一渠道积极反映政策法规执行中的问题,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
(2)各级参加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开展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和视察活动,促使解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
(3)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各级工会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遍布各用人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加大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被裁减人员和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处理等的民主监督力度,并坚持将这些内容作为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要内容。把社会保障和劳动标准相关内容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范围,并监督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一些企业在关闭破产以及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等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上下结合的工会跟踪调查信息网络并发挥其监督作用。
(4)积极兴办职工互助保障事业,使之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要根据自身的性质以及具有组织网络健全、群众性和组织性较强的特点,直接举办一些职工互助保障项目,构筑起职工抵御社会风险的又一道防线。
(5)直接介入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向广大职工宣传和解释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帮助他们申领有关社会保障待遇,如低保金和失业保险金,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帮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做好工伤保险认定,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2. 实施工会保障工作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积极参与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关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劳动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及时向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行政反映职工的意愿和呼声,提出建议和主张。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工会要通过参与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三方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对企业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超时劳动等行为实施监督;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变更职工劳动合同、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清偿劳动债权关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工会应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工会特色,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
工会组织结合自身实践,多方筹集送温暖资金,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家庭等制度,继续探索送温暖工程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帮扶困难职工,逐步使送温暖工程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主动做好困难职工帮扶的相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利用“两节送温暖,‘三八’助单亲,‘五一’关爱劳模,金秋助学”的帮扶形式,借助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努力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真正使工会成为职工群众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

3. 工会的社会职能是什么?

中国工会的组织体制,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建立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两大组织系统。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

工会的职能 

一、职能 
1、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效益和民主权益的职能。 
2、建设职能: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 
职能。 
3、参与职能: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 
4、教育职能: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的职能。

工会的社会职能是什么?

4. 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督委员会等。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扩展资料:
工会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2、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
3、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人社局-社会保险法

5. 现阶段我国工会具有什么等基本社会职能

工会四项基本职能是:
1、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
2、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
3、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
4、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现阶段我国工会具有什么等基本社会职能

6. 工会的社会职能是怎样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中可体会到工会的法律地位和阶级属性;而工会最基本的职责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会的社会经济地位。
中华总工会界定中国工会的作用是:
(1)保护工人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调动和组织工人和职工积极参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和组织工人和职工采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企业的民主管理;
(4)教育工人和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劳动法》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一、工会对提高工资福利的研究
(1)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同时,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2)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的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
(3)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不平等;
(4)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在与雇主方讨价还价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
(5)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普遍合理增长。
二、工会反映工人利益的表达功能研究;
目前主要观点
(1)工会通过维权可以促进工人被公正平等地对待。工会化工作场所,往往建立固定的申诉渠道来解决工作场所工人的抱怨;
(2)工会也成为工人参与用人单位决策的重要渠道。通过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工人可以有机会在包括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广泛范围内参与用人单位政策的制定;
(3)工会组织本身作为雇员心声的表达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冲突释放渠道。工会与管理方共同制定工作规则,确定劳动标准,限制了管理方在裁员、晋升等方面的随意性。由工会所推动建立的产业民主渠道也使得管理者的管理意图更容易被雇员所理解和接受,也使得管理方得到更多来自基层工作单位的信息,从而有利于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4)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一个主要贡献在于改善工人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当中的自由度。这是工会维权所发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甚至超越了它的经济作用。

7. 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1、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与联系?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第二,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第三,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第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2)两者存在着以下联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养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则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即使在社会保障很发达的北欧福利国家,商业保险仍占整个保障体系的30%以上。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2、问: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有哪些?答: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第一,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资本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是因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劳资矛盾恶化甚至激烈对抗更是直接由于雇主不顾劳动者起码权益而唯利是图的必然结果,如劳动者只要年老、疾病、工伤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面临生存危机。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必须承担起为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照顾到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诸多利益诉求,不仅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有力调节,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力调节。第二,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福利。无论哪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客观上都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养老有保障、疾病医疗有保障、工伤有保障、失业有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劳动者福利权益实现的直接表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则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发展。第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有效地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资关系便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工业化国家早期尖锐对立的劳资关系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因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而被化解。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消化劳资对抗而直接促进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第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因化解了劳资对立而让双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劳资双赢构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在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同时,有效地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与安全预期,同时还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进了男女平等,从而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牵引与促进作用。第五,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是参保人共同参与,并在雇主分担缴费义务与政府财政支持的条件下,相互分担风险,如年轻人为老年人做贡献,健康者为疾患者做贡献,就业者为失业者做贡献,安全者为工伤者做贡献,谁都是这一制度的贡献者,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这种互助共济的功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风险,而且通过对参保人的收入补偿来保障其生活,促进并实现着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与劳动者的逆向选择,确保了这一制度覆盖对象的公平权益。此外,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关联,雇主与劳动者的缴费都与工资挂钩,养老金等待遇亦与劳动者的工资挂钩,从而在劳资之间、劳动者之间乃至于在全体国民之间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3、问: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答:在制度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强制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力。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2.公平性原则。各国社会保险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利益与国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盖全体劳动者并能够惠及其家属而维护了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但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其实是一个从不公平到公平渐进发展的进程,它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开始,然后再逐渐覆盖到农民及自由职业者。3.责任分担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劳资双方分担缴费义务以及政府参与分担一定责任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通行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与公共服务等三种责任。其中,政府的财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雇主为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二是作为政府采取补贴社会保险支出或者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以及提供管理及运行经费等方式来承担公共财政惠及全民的责任。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4.权利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财产,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坚持参保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参保人均有清晰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中的实质内容。5.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业化程度愈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愈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创造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撑,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强调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是持续高速增长三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上。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6.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坚持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就是为了持续落实劳资双方分担直接责任、落实参保人权利义务相结合、保持制度理性发展并避免成为政府负担。当然,养老保险因人口老龄化冲击与老年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需要,各国政府多给予相应的补贴,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质属性。4、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问:《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6、问: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哪些基本方针?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7、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8、问: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9、问: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10、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11、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有哪些?答: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具体流程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手续后,双方签订缴费合同,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或支票(汇票、现金)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存储当月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将基金划人同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同时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权益(即权益记录),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催缴或予以行政处罚。(2)税务机关征收。其具体流程是:每月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税务机关核定缴费额),开具税票传递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税票核定的金额到其开户行缴纳(也有的地区将缴费信息传递给国库,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委托企业开户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进入国库,并于月末前转入财政专户。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有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参保个人多数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每月征缴期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商业银行、国库相互对账,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12、问: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13、问: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14、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5、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16、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如何进行缴费?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17、问: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18、问: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问:基本养老金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20、问: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1、问: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22、问: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哪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3、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4、问:如何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答: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25、问:《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6、问:《社会保险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哪些规定?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7、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广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8、问: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职工退休前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一个资金个人账户,它详细记录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是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①记录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②是参保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③是继承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④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或提供查询。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9、问: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折算工龄?答: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原固定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30、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参保手续。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建档编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并从本人申报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31、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缴费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收入状况自主选择一个基数缴费。退休后按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32、问: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答:已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取职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窗口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办事员理个人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即20%执行。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人员,只要持续参观者保并正常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3、问: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34、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35、问: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答: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计发办法。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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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8. 工会的基本职责和四项社会职能是什么

  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项社会职能就是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具体内涵如下:
  (一)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三)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四)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