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2024-05-12

1.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失业金的领取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2. 疫情失业补助金在哪里申请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如下:

  第一步:失业登记

  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到所辖社区办理失业证明,然后再带上失业证明、身份证、两寸免冠照片、解除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步:审核

  在申请了失业登记之后,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就会审核你是否符合条件,一旦通过就会发放失业证。

  第三步:申领失业金

  在办理完失业登记,领取了失业证之后,就可以去申领失业保险金,将身份证、失业证等资料交给社保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审核是否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

  第四步:领取失业金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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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每个地方条件和标准不一样,深圳的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标准如下:
1、申领条件





从2020年3月至12月,失去工作的人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失业救济:





(1)在我市按月缴纳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包括在我市缴费未满一年或者缴费满一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2、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贴。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失业补助标准为990元/月;缴费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标准为297元/月。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将在原标准基础上翻番。





发放失业补贴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一年以上处理。





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参保的,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补贴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养老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深圳失业金领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失业补助只能申请一次,不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请。失业补助申请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从2020年3月起至本通知发布,符合失业津贴申请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补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贴的次月起,每月进行网上资格认证,并承诺停止领取时告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自助渠道认证后,信息系统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对于那些在前一个月失业的人,他们将不能按时得到认证。
失业人员通过我市自助渠道补办一次,连续两个月未办理资格证明的,自助渠道将不再允许办理资格证明,需要到社保服务机构申领证明窗口,解释情况。





(3)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未调出(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期满或者停发后,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市社保局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办理。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4. 疫情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
每个地方条件和标准不一样,以深圳为例,其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从2020年3月至12月,失去工作的人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失业救济:(1)在我市按月缴纳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包括在我市缴费未满一年或者缴费满一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 疫情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疫情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主要有: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每个地方条件和标准不一样。发放失业补贴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一年以上处理。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参保的,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补贴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养老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疫情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6.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根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2022年3月至12月,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仍未就业的人员或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满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都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例如当地失业保险金为1500元,最多可领取1200元。
二、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3、已经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江苏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3、已经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通知》规定: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7.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通知》规定: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8. 疫情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没有找到工作的的失业人员以及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