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哪些项目是省投资项目

2024-05-11

1. 山东省 哪些项目是省投资项目

深圳市岚淞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大规模跨行业的经营的企业集团,行业涉及茶业、投资、地产、医药高科技等行业。目前投资、经营的企业有:重庆蓝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汇达医药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之一。
 
 
 
-----重庆蓝设 主要从事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重点示范项目“巴南区惠民巴渝风情文化创意小镇和惠民农庄项目”,该项占地65平方公里,前期投入约为30亿元,目前已投入3 亿元,项目总投资100-120亿元,建设周期为五年。分期建设“巴渝风情文化创意小镇”和“中国西部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及“惠民农庄”,总体开发建设周期为计划5年,分为三阶段逐步建成与完善。

-----汇达医药 致力于人类生命健康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制药产业,是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项目,是国家级中药科技产业基地,项目依托本溪3万亩的药材种植基地,投入3 亿余元人民币,建设8万平方米的高科技的医药精深加工生产基地。该项目建设规模合理,产品标准水平高,工艺成熟,技术先进。项目年销售收入20亿元,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项目投资 以“做企业家和产业价值的发现者”为宗旨,对中国企业和产业进行投资与并购。高达50亿元人民币的可投资能力,造就中国资本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的本土投资机构之一。投资项目已涉及地产、生物医药、能源环保、消费品、连锁、高端服务等,累计投资金额逾30亿元人民币。

-----茶业经营 岚淞投资重点投资和发展茶业经营,聚合最大的能量,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组成专业的团队进行茶叶产业价值链运作。产品涵盖普洱茶、乌龙茶、红茶、绿茶、保健系列茶等大部分茶品类。目前年销售额已越3亿元人民币。

山东省 哪些项目是省投资项目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
  (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或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意见。所申报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方可正式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划部门确定公布后,由省计划、建设部门转发;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报省计划、建设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工程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投资方认为其他需招标确定的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资质)。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
  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有关法规执行。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银行和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拨付建设资金;对设备储备资金,要优先安排。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省计划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市地、企业承担的资金连续两年到位不足百分之八十的,取消省定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工程结算、决算的管理监督。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除由审计或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外,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国家和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要积极给予支持并予优先办理,保证建设合理用地。征地补偿费不得截留,应及时向被占地群众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建设任务,阻挠建设施工。第十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地、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项目建设要各司其职,按照项目立项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在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治安保卫等方面履行义务并给予优先保证,不得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