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2024-05-15

1. 云南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云南省红十字会创建于1914年,是中国红十字会的省级分会。在90年的坎坷而又光荣的历程中,云南省红十字会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

云南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2. 云南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的35年中,云南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极其艰难的社会条件下和随时都有可能献出生命的危险环境中,竭力筹募资金,冒着枪林弹雨开展战地救护,奔走城乡灾区救助困境灾民,穿行市井里巷施医赈济穷苦,无怨无悔地履行人道主义使命。1925年3月15日,大理地震,红十字会救护队打旗号前往救助。抗日战争时期,云南省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了大批救援款物,救济难民,支援抗战。1938年9月至1942年12月,日机频繁轰炸昆明,云南省红十字会同昆明市红十字分会(1922年成立)组织训练救护队,先后共救护被炸伤军民2200余人,并做了大量的救济难民、防疫、掩埋尸体的工作。新中国诞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红十字会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坚持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依法建会,依法兴会,严格履行职责,广泛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社会救济、医疗救护、无偿献血、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查人转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和对外交往与合作等各项人道主义工作,为促进云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其他社会团体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成为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有力助手。据统计,近10年来,云南省红十字会共接受援助和募集救灾款物价值2.2亿多元人民币,救助灾民和困难人群400多万人次;与卫生部门共同组派红十字医疗队1100多支,免费救治灾区伤病员45万余人次,进行卫生救护培训90余万人次;向60多万青年人传播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知识和相关技能;兴建12个备灾救灾中心,6所博爱小学,1所老年公寓;与60余个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国际组织友好交往,开展了“澳大利亚/云南省红十字会艾滋病预防青年同伴教育项目”、“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云南省分库”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云南省红十字会假肢康复中心” 、“香港/云南省红十字会社区备灾救灾培训” 、“卫生救护师资培训”等53个造福于易受损害群体的外援合作项目。“艾滋病预防青年同伴教育项目”曾被联合国艾滋规划署评为最佳执行项目,并受到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称赞。云南省红十字会被国家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评为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多次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

3. 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社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接受省红十字会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给予扶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内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之间的往来。第六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
  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志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志愿工作者。第七条 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和副会长。
  红十字会的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第八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经常性的救灾准备工作、社会募捐和筹措救灾款物;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治病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动员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五)对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组织红十字医疗机构开展义诊、卫生救护等活动;
  (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开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红十字会医院、急救中心(站),从事人道主义医疗救护工作。第十一条 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国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按规定给予通关便捷,民航、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物资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经捐赠者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对捐赠物资进行变卖、义卖,变卖、义卖所得用于捐赠目的。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捐赠人可以与其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红十字会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赠物资。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筹集红十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财务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财务活动及捐赠款物专项账目的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并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