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什么

2024-05-09

1.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什么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什么

2.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对吗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于商业银行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对吗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于商业银行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对吗

4.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遵守哪些规定

  保监会: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这个最重要
  这几条是关键的
  其他的在银监会和保监会网站上一条一条查吧。


  有一个很重要,2010年发的,废止了之前的N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一、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
  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83)银发字第21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停止开办“有奖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53号)
  五、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有奖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89〕107号)
  六、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批复(银复〔1990〕187号)
  七、关于渔船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银复(1992)46号)
  八、关于印发《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2〕221号)
  九、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2〕272号)
  十、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3〕24号)
  十一、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银发〔1993〕95号)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112号)
  十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银复〔1993〕356号)
  十四、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银发〔1995〕165号)
  十五、关于“保险业务咨询”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5〕367号)
  十六、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187号)
  十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银发〔1996〕217号)
  十八、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6〕253号)
  十九、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二十、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银复〔1996〕205号)
  二十一、关于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问题的函(银函〔1996〕45号)
  二十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7〕155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513号)
  二十四、关于法定分保预付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282号)
  二十五、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
  二十六、关于对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应予规范问题的函(银函〔1997〕217号)
  二十七、对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银保险〔1997〕5号)
  二十八、关于机动车辆运输保险产寿险业务划分的批复(银保险〔1997〕27号)
  二十九、关于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银保险〔1997〕74号)
  三十、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463号)
  三十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
  三十二、关于印发《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61号)
  三十三、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银发〔1998〕33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三十五、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511号)
  三十六、关于纠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干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8〕532号)
  三十七、关于对法定分保条件中第九条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银复〔1998〕98号)
  三十八、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复函(银函〔1998〕364号)

5.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哪些方面的规定

1、投保提示;
2、禁止代客户抄录;
3、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
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扩展资料:
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保险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哪些方面的规定

6.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亲,你好,应遵守以下七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摘要】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哪些原则【提问】
虎年大吉,新年快乐!亲,你好,我正在为您整理答案,整理答案需要一点时间,亲,请你耐心稍等片刻,谢谢哦!【回答】
亲,你好,应遵守以下七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回答】
亲,以上回答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谢谢!祝你生活愉快!【回答】

7.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哪些方面的规定

1、投保提示;
2、禁止代客户抄录;
3、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
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扩展资料:
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保险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哪些方面的规定

8. 下列关于银行代理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答案解析:
[解析]
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很快,吸引和积聚了大量的优质个人客户,这为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基础和保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银行可为保险公司代理的业务种类众多,内容涉及儿童教育金、养老、意外伤害、个人信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