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2024-05-16

1.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起始说来是1978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2.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3.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4. 启动国有企业改革是什么时候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5. 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

法律分析:从1985年开始。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

6. 国有企业改革时间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 国企改革时间

国企改革是大家在新闻报道中常听到的词,在股市上,也经常炒国企改革的概念,那么究竟国企改革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一直在改革?到底在改革什么内容?这期节目,我们就从头梳理一下国企改革的故事。
到目前为止国企改革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1949-1977年的起步阶段,1978-1992年的局部探索阶段,1993-2012年的整体创新阶段,以及2012年至今的分类改革阶段。

一、起步阶段(1949-1977年)
1952年,政务院,也就是现在的国务院,发布了一条政令,《关于各级政府所经营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凡中央五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省、市代管的企业,称为国营企业;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政府与私人合资的企业称公私合营企业。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从国有资本构成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通过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国民党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而形成的。这一部分大致有100多亿元的规模。
第二部分,是来自不同阶段革命根据地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国有经济。例如土地革命时期初步建立的国营工业、民用工业、商业等。
第三部分,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国有企业。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许多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
第四部分,是新中国成立后,陆续新建成的一批国有企业。“一五”期间,大概有1万多个国营工矿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其中包括了156项重点建设项目和694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第五部分,是一些外资在华企业被转让、管制和征用(包括了苏联管理企业的移交等)也转化为国营企业。
1958年、1970年,中央先后两次把国有企业下放给地方,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但效果并不明显。错误追求国有经济比重高度单一化,这种“体制崇拜”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人财物由政府统一调配,企业丧失了自主权,政企不分、体制僵化,普遍形成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现象。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效率普遍不高,财政负担日益加重。

国企改革时间

8. 国企改革时间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