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加价规定

2024-05-11

1. 防疫物资加价规定

如果超过标准,哄抬物价就是违法的。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就购销差价幅度问题进行规定,只是规定:“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者“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防疫物资加价规定

2. 防疫物资加价规定

如果超过标准,哄抬物价就是违法的。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就购销差价幅度问题进行规定,只是规定:“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悔嫌率的”,或者“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碧颤手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洞厅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3. 防疫物资利润超过多少算违法

防疫物资利润超过成本价的30%算违法。 售卖、生产防疫物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不合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

防疫物资的介绍
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局)、商务厅、药监局,各直属海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取得积极成效。防疫物资生产大幅度提升,防疫物资质量不断提升,确保了国内抗疫需求。
越来越多产品出口到海外,支持各国抗疫。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七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防疫物资利润超过多少算违法

4. 防疫物资利润超过多少算违法

防疫物资利润超过成本价的30%算违法。 售卖、生产防疫物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不合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

防疫物资的介绍
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局)、商务厅、药监局,各直属海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取得积极成效。防疫物资生产大幅度提升,防疫物资质量不断提升,确保了国内抗疫需求。
越来越多产品出口到海外,支持各国抗疫。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七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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