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的变动

2024-04-28

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的变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为了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发布的一项适当性管理规定。《办法》共43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如果把整个规则浓缩成一句话,那就是“推荐适当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为了做到这一点,新规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
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他们在投资中不受限制。除此之外就是普通投资者,它囊括了绝大多数股民,在投资中需要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新规将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从保守型到激进型共划分为五类。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也划分为五类。大名鼎鼎的A股,就被划入中风险的范畴。
理论上来说,投资者只能购买其对应风险等级或风险更低的金融产品,比如被判定为保守型的投资者,就不能购买A股。但如果投资者坚持要买,经营机构在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并录音后,也可以向其出售。毕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愿赌服输就好。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的变动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区分投资者

《办法》按照财 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须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义务。专业投资者中,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由这些 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及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无须按《办法》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符合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 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 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区分投资者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特点

《办法》充实、完善和整合了上交所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 充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有助于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和提升证券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5.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 《办法》通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将市场创新与 投资者保护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 和投资文化,确保证券行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照不同类型的客户,对客户提供不一样的投资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议买货币型或者债券型的基金或理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7. 结合新证券法谈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这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首次出现在证券法中。从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要点。第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全面评估投资者。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合理审慎的评估义务,对投资者有全方位的了解,也就是“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原则,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这是要求证券公司全面评估投资者的体现。第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评估投资产品、服务的潜在风险并向投资者如实告知。根据新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过证券公司如实说明及充分揭示风险要达到什么程度呢?新证券法并没有明示。对此,可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的相关规定来予以理解。根据纪要第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该规定明晰了告知说明义务的相应标准,体现了目前司法实践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将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新证券法第88条要求证券公司“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如果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应由证券公司承担。根据纪要第75条的规定,“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弥补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及专业知识所限等因素而导致的举证能力不足。第四,投资者也应当提供真实信息。根据新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投资者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虽然说证券公司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客户并将适当的产品、服务卖给适当的投资者,但投资者的真实信息是实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前提,否则一切将化为泡影。“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并非一句空话。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让投资者做出恰如其分的选择,购买合适的产品。

结合新证券法谈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8.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办法》, 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包括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揭示产品或服 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上交所可对参与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 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