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交换

2024-05-17

1. 非货币资产交换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符合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的计量的,那么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能计量的话,那么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就要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的。
而本题恰好就是,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换入资产的公允是能够可靠计量的,所以就得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了,那么你根据这一规定,对照四个备选答案,那自然就是选项D了。
另外说明:无形资产在处置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应当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而非其他!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非货币资产交换

2.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麻烦了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此题不是很严谨的,你题中的甲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50万元,还是账面余额(账面原值)为250万元呢,我就以账面余额为250来处理,
由于题中告诉,此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那么在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就得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算的。那么其计算如下:
甲公司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250-110)-160×17%+5+10-12.8=115万元
说明:250-110=140是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160×17%是换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3. 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新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主要变化体现在入账价值的确定、损益的确认和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三个方面。
  一、入账价值的确定
  (一)计量基础。旧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新准则要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不再按照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单一计价方式,而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因此,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会违背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而公允价值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入账价值的确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
  (三)对补价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对于补价的处理,应当分为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两种情形。
  1、支付补价。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其中,补价所含账面价值=补价-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
  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四)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新旧准则对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损益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变更。旧准则中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中规定,不管以何种基础计量,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另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对于损益的确认,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记为营业外的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流转损益,这样就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损益的确认不受账面价值的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反映了经济的实质。
  三、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提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而在旧准则中没有把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就给一些上市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新准则对关联方间交易的特别说明,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更具有理论进步性与实践指导意义。
  综上,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主要特点是: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同时,提出了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
  新准则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提出的适合经济发展的企业准则,在保持了前瞻性和现实性统一的同时,依然遵循着谨慎性原则。新准则针对旧准则中诸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更改,降低了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使之更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公司以200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了另一家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换入的钢材准备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我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我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1 500元。换入钢材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这个账务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你所说的问题,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另一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你公司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注意这里关于增值税处理的新变化:除了存货资产涉及增值税外,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也涉及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们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5 000 
    累计折旧              52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6 500 
     营业外收入             4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
这样可以么?

非货币资产交换

4. 关于非货币资产交换问题

个人观点:
旧房换新房,由于新房存在透明的市场价值,则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
具体:处置旧房,借:累计折旧             100
                                   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固定资产-某房产 300
换入新房时,新房的公允价值远高于旧房的账目价值,视同为旧房的处置现值就是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涉及补价)。这里同评估增值有区别,评估增值是对当前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其市场价值,但不进行交易,所以存在递延所得税问题。本例中,换入资产为新取得,所以差额视同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不存在递延所得税问题。
借:固定资产-某房产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800

5.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问题

这分录是谁做的?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那麼这个分录是错误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视为卖出。
借:固定资产 190
      银行存款              11.7
      应交税费----增(进项) 32.3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增(销项)   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问题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问题

答案如下:
我们知道,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
注意:公式中支付的补价=支付的银行存款-增值税进行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这里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为换入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不是换出资产。
由上我们知道,支付的补价不包括增值税的进销差额的。应用到本题中,也就是支付补价=支付的银行存款23.4-增值税进销差额3.4=20
所以,甲公司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45+30+20=95。

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8.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问题

D
 
 
A公司把甲设备换出去,得到了公允价值为20万的乙设备和2万元,所以总共是22万。
甲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2-3-3)=16万元。
所以计入当期收益的金额为22-16=6万元。
不明白追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