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2024-05-09

1.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三)主管部门和地区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占用费
  (一)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并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
  “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我部(92)财文字第546号《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一、《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略)
  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略)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2. 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扩大理财领域,扶持有收入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性质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支持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文教行政事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采用有偿方式,周转使用。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无偿改有偿的资金;
  (三)本级财政当年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
  (四)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财政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五)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和向企业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抵减的预算资金;
  (六)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七)其他用于周转金的资金。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二)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
  (三) 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和不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开办有收益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用原则
  事业单位借用周转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周转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经济效益。
  (二)申请周转金的单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必须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
  (三)申请周转金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一)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和具备第五条规定借款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借用周转金。借用周转金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单位的借款项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定合同(参考表式附后),并由主管部门签章担保,必要时请公证机关公证,明确各方责权,并对借款期限、担保形式、违约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周转金借用期一般为一年,少数周期较长的项目,借用期可适当放宽。
  (三)周转金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用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期限主动还款。收益快的项目可提前还款。财政部门对借出的周转金,可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对逾期不还款者,应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资金占用费;逾期半年以上仍不还款者,财政部门从担保部门当年经费拨款中扣还。
  (四)收回的周转金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由财政部门存入周转金专户,按照规定继续周转使用。第七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设置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的文教行政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文教行政财务机构,应在预算部门或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并建立周转金专用帐,指定人员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出周转金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记载、考核周转金的发放、回收、效益等情况。对违背合同规定使用周转金又不肯改正的,应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周转金。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从担保部门当年经费拨款中扣还。第八条 财政总会计对周转金的核算办法
  凡是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可按财政拨款数在“其他文教事业费”款下列报支出,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回收的周转金,按规定用途继续周转使用。周转金的主要会计事项和会计分录列举如下:
  (一)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时
  付:预算支出
    付:国库存款
  同时,
  收:专项基金
    收:预算外存款
  (二)发放周转金时
  付:专项基金贷款
  付:预算外存款
  (三)收回周转金时
  收:专项基金贷款
    收:预算外存款
  (四)收取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时
  收:专项基金
    收:预算外存款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借用周转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3.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教行政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经营服务活动,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事业的发展,我部设置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根据我部《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周转金的借用范围包括社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文教事业。第三条 借用周转金的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管理。
  (三)申请的项目具备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特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和一般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20万元以上项目。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借款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可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借用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条件,审查各单位的借款申请,汇总借款金额统一向我部申请借用周转金,并负责按期催收归还。同时函告周转金开户银行及帐号。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还款期限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第六条 自本暂行办法实行之日起,新借用的周转金、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将借款本息一并归还我部。第七条 周转金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对逾期不还款的,除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外,还要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并缓办周转金借款。归还周转金借款时,须一并向我部填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第八条 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由我部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归还周转金借款(含以前年度借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京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具体填写方式如下:
  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帐  号:0246028
  付款单位:XXX财政厅(局)、XX部(委、局)
  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
  “电汇凭证”“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综合处备查。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9月10日起实行。
  附:《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略)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略)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