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

2024-05-13

1. 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私募基金既有利于聚集社会广大的闲散资金,进行规模化投资运作,又有利于抵抗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资本收益的回报率。例如美国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韦公司就是典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是投资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资金。信托财产是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后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投资人自有财产,并与投资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所区别;而信托财产虽然可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运用,但也独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实行保管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低。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看,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达成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运营成本。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业务操作的监管日趋规范。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缺点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但这个确定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2]
  

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

2. 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不同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分为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相对来说集合于公司为单位,内部构架权限分配高端,在投资上话语权有一些交集,基本上不太适合普通投资者参与。
信托制  是属于三方委托理财形式,安全透明,只是投资者不会和项目方发生关系,只是一种单纯的理财形式而已,收益相对过于固定
有限合伙制 是现在PE行业最为流行的组织形式,构架简单,操作方便,灵活性强,人数控制得当,50人以内即可完成备案,并且GP可以参与入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对于有限合伙人来和整只基金来说,是一种客观的保障。最主要的是投资人可以和项目法发生关系,一旦项目上市,投资人可以按事前约定好的协议把基金份额转换成同比重的原始股份,实现资本产业增值化,合伙制的许多优势,是前两种组织形式不具备的。
当然现在的组织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中国的投资环境很好,重要的是中国人的信誉体制和法律安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样一些金融衍生品种才会一点点的过度到国内,来慢慢的实现中国的资本市场完善。

3.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关注哪些因素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在组建私募股权基金时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包括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税负不同、治理结构不同等因素。具体而言,需要关注的因素有:

一、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

基金资金募集的难易程度会影响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资金,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投资者对信托公司也相对信任,因此,信托制比较容易募集资金。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缺点是其发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进入门槛较高,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机构难易介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和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则主要依靠普通合伙人过往的业绩和品牌,有时候也借助第三方专业基金的力量进行募集资金,如普通合伙人缺乏业绩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场上募集资金将比较困难。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是先有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在确定组织形式,故一般不存在募资问题。因此,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是缺乏资金但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者或者及机构,一般建议选择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二、资金的利用效率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对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最低,因为其资金要求一次性到位,容易形成资金闲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在出资时采用的是承诺出资制,不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利用效率最高。

三、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具体来说指的是法律责任、权限范围以及投资收益提成。

首先说法律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就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运作承担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各种基金组织形式中其法律责任最大。而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即信托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低,其无需对信托运作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由其委托的投资顾问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信托公司或投资顾问在投资过程中在信托计划规定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者通常是投资人自身仅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是权限范围。这里所说的权限主要是指投资决策权,就这一权限而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权限最大,通常情况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决策权仅属于普通合伙人。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约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虽然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则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权提供决策建议。

最后是关于投资收益提成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收益提成问题上基本一样,一般都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同时,还可以约定每季度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层存在激励不充分的情况,需要公司股东对管理层进行一定的倾斜安排。

四、IPO退出的难易程度

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成功投入运作后,需要选择最便利,同时盈利幅度大的方式退出以获取投资收益。就目前而言,选择IPO方式退出是最理想的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采用IPO方式退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具备最便利的条件,其法律环境也最稳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才哦你个IPO方式退出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采用IPO退出时则会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碍,在所投资公司IPO之前,需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及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可能导致其投资收益大打折扣或引发双重税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税收成本

单纯从税收种类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成本最高,不仅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存在双重缴税问题。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不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就是该类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

六、法律监管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采用信托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的监管相对更为严格。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桌啊受到我国信托制度法律规范和银监会的行业监管,例如强制性要求资金托管,故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在基金运作的各个方面相对比较规范。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但受制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高管“诚信”、“善管”等义务的法律约束,而且还需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规章作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约定。通过对三种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目前还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的监管最为宽松。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关注哪些因素

4. 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 有哪些组织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
1、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 ,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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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 
构架简单,操作方便,灵活性强,人数控制得当,50人以内即可完成备案,并且GP可以参与入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对于有限合伙人来和整只基金来说,是一种客观的保障。最主要的是投资人可以和项目法发生关系,一旦项目上市,投资人可以按事前约定好的协议把基金份额转换成同比重的原始股份,实现资本产业增值化。
现在的组织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中国的投资环境很好,重要的是中国人的信誉体制和法律安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样一些金融衍生品种才会一点点的过度到国内,来慢慢的实现中国的资本市场完善。

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

6.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形式是指哪些

1、公司型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2、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制虽然很普遍,但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但是,对注册资本的过高要求,可能产生虚假注资和抽逃注资等问题。这在大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这么大的注册资本,股东难免会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册上是两难的,而合伙制是承诺出资制,相对有优势。
3、契约型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通常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7.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具备公司企业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组织结构上,基金的持有人不具备股东的地位,但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则负责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基金投资者:就是的持有者。

在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的封闭式和开放式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基金。也就是说,我们购买的公募基金都属于这个类型。英国、日本的大部分基金,都属于这类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家股份公司,也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流行。

公司型VS契约型

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8. 私募基金有哪些种类和组织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方法。在此,我们将仅以常用的投资对象进行划分。从国际经验来看,现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以美、英两国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外汇、黄金白银、房地产、信息软件产业以及中小企业风险创业投资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高科技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根据上述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顾名思义,这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设计投资策略,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量体裁衣,资金较为集中,投资管理过程简单,能够大量采用财务杠杆和各种形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等。 
2、产业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他可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征性支出少量资金,绝大部分由募集而来。管理人在获得较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亦需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3、风险私募基金
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历史发展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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