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1992]85号》文件

2024-05-11

1. 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1992]85号》文件

都过时的文件了。

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1992]85号》文件

2. 琼府办(1992)137号文件,是否已经取消了?

1992年7月4日 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适用高中级中青年科技、管理人才的若干规定》等四个规定、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2]137号) 已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1年底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附件:   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8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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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1]285号) 1991年12月24日 
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六种主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南省十六种生产资料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55号) 1992年6月22日 
3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适用高中级中青年科技、管理人才的若干规定》等四个规定、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2]137号) 1992年7月4日 
3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体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2]141号) 1992年7月7日 
3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出口商品生产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1992]143号) 199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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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按海南省各项保险条例规定的、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社会保险基金应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份,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编制下年度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答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并按月、季、年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不得自行变更和调整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计划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在指定的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该帐户只收不支。其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相应的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分别开设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财政专户。这四个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1.分别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收入过渡户划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
  2.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3.接受国债等国家规定允许购买的有价证券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帐户拨付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在指定的银行分别开设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支出帐户。这四个帐户只支不收。其主要用途是:
  1.分别接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
  2.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3.分别支付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等;
  4.分别支付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费用;
  5.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等。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减免。具体实施方式是:
  (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缴费额,分别填写托收凭证,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资金分别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基金财政专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编制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审核后,分别于次月1日、10日将养老保险基金从其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帐户,于次月10日分别将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基金从其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帐户,如遇节假日,须在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拨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1993〕8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运用这一重要工具,为本省的改革开放和开发建设服务。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六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组织行文。行政机关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第七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密级标注在首页右上方;函件的密级标注在眉首横线左下方。“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急件”或者“特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如既是秘密公文、又是紧急公文,则先标明紧急程度,后在其下方标注秘密等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文件的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版头)之下、横线中央上面;函件的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方、标题之上。
  凡以行政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其办公厅(室)统一编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并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发文字号可适当向左移)。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是指收受、办理公文的单位,列在正文之前(即抬头);抄送机关是指与公文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列在主题词之下。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凡注明会议通过的,以通过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将主办机关印章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等字样,应当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括号。
  (十三)公文一般应当标引主题词。主题词应当准确反映公文主要内容,并统一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主题词按类属词、类别词、文种的顺序排列,不得超过5个,并标引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范围上方。
  (十四)公文抄送范围标注在主题词下方位置。
  (十五)公文一般应当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制发(翻印)日期和印刷份数。制发(翻印)单位名称、日期和印刷份数置于公文末页下端。

5. 财政专项资金 入股

为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但不包括财政投入到企业用于污水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一、实施主体
  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即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和确定股权被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股权的安全,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二)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选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股权投资管理协议;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和省财政厅的股权投资意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将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到指定企业或项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支持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投资双方共赢。
  二、资金选取
  省财政厅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会商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筛选确定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取
  代省政府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责的投资管理公司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南省省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有2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有财务、投资、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上述条件,由省财政厅公开发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报通知,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候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取
  (一)参与股权投资资产评估事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许可证,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拥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并通过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上年度年检;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近三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近三年平均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项(含10项)以上。
  (二)参与股权投资财务审计事务的会计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注册会计执业资格许可证;
  2.有从事过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类似业务的案例;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拥有6名(含6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并通过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年度年检;
  5.近三年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条件,选择、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申报通知,告知社会各界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组织企业申报。
  (二)项目评审。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议名单,交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多少,也可以将所有申报材料直接交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独立筛选和调查。
  (三)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等。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谈判结果,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上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四)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确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
  (五)具体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项目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日常管理。
  六、股权投资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除外。
  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含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因无法顺利退出,导致股权比例变动,进而超过30%的除外。
  (二)参股方式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投资考核
  为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意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与被投资企业事先约定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率。未事先约定股权投资收益的,按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股同权,享受应有的收益,承担应有的风险。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额。
  (四)投资退出
  国有股权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签订被投资协议时商定。国有股权退出的主要条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国有股权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其中,以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过其他股东回购、转让、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对该公司直接投资形式入股的,可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股权和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被投资企业要求国有股权投资退出;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4)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投资份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额不到投资额的70%;
  (5)被投资企业有违反投资协议的严重行为。
  3.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如何退出、何时退出。
  (五)价值评估
  省财政专项资金参股项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审核,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
  对于退出价格,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的,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被投资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确定合理的退出价格。
  (六)收回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作为后续的股权投资资金滚动使用。收回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弥补后的剩余收益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风险控制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履职情况及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股权投资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每年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八、考核监督
  (一)省财政厅将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二)为保证评估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财政风险,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占总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资企业的各类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应委托符合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选取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被投资企业运作等情况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2.财政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省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九、规程时效
  本规程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视情况进行修订。

财政专项资金 入股

6. 海南省有哪几个国定贫困县

截止到2019年12月海南省国家级贫困县有五指山市、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1、五指山市
五指山市,隶属海南省,位于海南岛中南部腹地,是海南岛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也是海南省中部少数民族的聚居地。
2、临高县
临高县,隶属海南省,位于海南岛西北部。 临高县位于海南岛西北部,地处北纬19°34′-20°02′,东经109°3′-109°53′。东邻澄迈县,西南与儋州市接壤,西北濒临北部湾,北濒琼州海峡,与雷州半岛隔海相望。
3、白沙黎族自治县
白沙黎族自治县,海南省下辖自治县,位于海南岛中西部,北纬18°56'-19°29',东经109°02'-109°42'。东与琼中县为依,东南与五指山市交界,南与乐东县相连,西与昌江县接壤,北与儋州市毗邻。



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位于海南岛中部五指山南麓,山清水秀,风景秀丽。地处海南省南部内陆,北纬18°23′~18°53′,东经109°21′~109°48′,东接陵水县,南邻三亚市,西连三亚市、乐东县,北依五指山市、琼中县。
5、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处海南岛中部,五指山北麓,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夏长无酷暑,冬短无严寒,年均气温22.8摄氏度。全境面积2704.66平方公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级贫困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白沙黎族自治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临高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指山

7. 海南税收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3、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海南税收政策有哪些

8. 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琼府办 2011 148号》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1]14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全体公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符合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四)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接规定进行抵减。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 元。
  (三)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四、参保方式
  (一)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户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
  (三)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超龄参保人员待遇时,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要认真审核其档案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标准。
  (四)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五)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

  附件: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原工作
  单位		单位
  所在地
  户籍所
  在地
  缴费档次	 按相应缴费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70%     □80%     □90%    □100%
  主要
  工作
  简历


  本人
  申请
  本人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意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用人单位预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      同志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为(大写)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员填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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