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怎么分配

2024-05-14

1.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怎么分配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怎么分配

2.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怎么分配

公司可以设立由老板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员工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然后将合伙企业的资金全部投入到公司里即可。员工股东没有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而是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设计股权激励方案都要按照至本咨询股权激励的定人、定股、定价、定量、定时、定考六要素进行设计。你们公司一项一项做到位,就是一个好方案!对了,再提示一下,为了组织实施好股权激励的各项工作,公司应成立股权激励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大股东、CEO、人力资源部员工、财务部员工、行政部员工、外部专家顾问(可以请至本咨询提供技术支持呦)等。现在我们将这六要素的设计要点介绍如下。

一、定人:没有什么要素比确定股权激励对象更重要了!人选对了什么都对,人选错了什么都不对!股权激励对象如何确定,请你查询我在知乎上发表的文章《邱清荣:股权激励怎么做?员工分类就是路线图!》

二、定股:1、股权激励工具:持股平台财产份额。2、股份来源:需要确定是大股东转让还是增发新财产份额。3、资金来源:需要确定是员工自筹,还是公司提供借贷。4、持股方式:员工透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股权。5、约束机制设定:对于员工离职、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违规后的股份处置设置机制。

三、定价:

对你公司而言,定价指的是确定财产份额的出资价格,这个价格是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的购买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具体价格。关于出资价格如何确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了解企业估值,一个是激励对象的工资收入水平。首先是企业估值。企业的估值有三大类。

第一类就是原始出资价格,在工商局注册公司时是1块钱出资登记为1元注册资本,因此原始出资价格就是每元注册资本1块钱(也可以理解为每股1块钱)。

第二类是按照每股净资产定价,例如公司净资产总额12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股),那么每股净资产就是120万元÷100万股=1.2元/股。

第三类是按照估值法进行估值,它又分成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以市盈率法普遍,它的公式是:净利润总额×市盈率÷实收资本总额。

四、关于股权激励定量,股权激励定量包括确定总量和确定个量,对贵公司而言是确定财产份额的数量。总量指的是某一次针对全体股权激励对象所提供的股权(包括实股、期权或分红权等各类股权激励工具)数量。

五、定时定时指的是股权激励的具体时点和约束期间。你们公司现在就想做股权激励,时点问题已经解决。约束期间指的是对于员工处置股权(主要是对外转让)约束期限的限制。例如,员工在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离职后需要以原出资价格卖给公司大股东等。

六、关于业绩考核股权激励必须以激励对象完成业绩考核为条件。如果员工完不成业绩考核指标就应当将自己的财产份额按照原出资价格卖给公司大股东。业绩考核要全面,既要包括个人业绩贡献同时要兼顾团队精神等软指标考核。

创业企业既要有业绩考核体系又不要太复杂。做好绩效考核体系,是一件非常辛苦的累活儿!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好了之后,剩下的就是认真执行了,一方面要考核员工是否表现合格,另一方面也考验老板是否诚实守信、如实兑现。

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计划书等等,目的只有一个:激发投资人了解你项目的兴趣。投资人可能每天要接几十个项目,如果你的商业计划书能够让他们眼前一亮,这样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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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急!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合理?

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前者容易触发股东贡献和持股比例不匹配的问题,后者则会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虽然不少创业者已经意识到股权分配的重要性,亦有意借鉴国外发达创业体制下的股权架构思路,无奈某些想法并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接受,且创业之初事务芜杂,创业者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为权宜计草率分股并希冀后续解决的做法,为公司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这已被多个创业公司失败教训所验证,在此不赘述。
Z博士将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创业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和落地给出七大简明法律实操建议。
1、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 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 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有写融资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的,找Z博士:zboshi007),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2、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更好
虽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3、股权分配要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 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 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4、以公司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权益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① 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② 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简称“但书”)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有写融资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的,找zboshi007)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

5. 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Z博士认为,鉴于:① 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②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 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6、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尽管这种规定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因此在设计回 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7、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急!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合理?

4. 创业公司的股权,你知道该怎么分配吗?


5. 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公司初期股权分配,无非三个标准的综合:1、出资比例;2、能力和经验;3、其他资源投入。

如果有以下三个情况,建议综合考虑。可以将资金投入,作为一个盘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况具体协商。

1、市场资源,这个对一个公司起步和发展相对关键,如果有成熟的客情关系,或项目资源,或已经拿下项目,这个需要重新评估;

2、成熟的技术方案或产品。这个也需要重新评估,毕竟有了技术,一家公司的基础就建立起来了;

3、非资金以外的其他资源投入。例如,某人有多年工作经验,积累了很多同事和合作关系,可以协助公司很快运作起来。

当然,上述三个东西相对比较难折算成股份,需要协商或谈判了。也可以列出具体项目,一年(或N年)实现了哪些折算成多大股份,签个协议,后续再转让也可以。

但如果面向未来,例如,大家都相信A有足够的运作和管理能力,大家跟着干,让其控股,从资金角度也没有什么大问题。公司发展不起来,占再大的股份也没有什么意义,反而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债务更多。

仅供参考!

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6. 创业公司股权架构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创业公司股权最好应该坚持创业人与股权的绑定来控股。分期兑现的原则。现在在市场上最流行的股权分配模式为:由一个股东出资额占公司总资本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7. 创业团队初期,底层股权结构如何设计?

 一直以来,很多创业者,甚至已初具创业规模的创业者,都问我同样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即股权架构设计。口头咨询回复,不可能周详;且,每个人问一次,就回答一次,没有效率。现在呢,我就结合我的经验,对于初创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做如下书面分享。
  目前的创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法定称谓是股东,而不是合伙人。但鉴于大家都习惯称呼为合伙人,所以,本文也将创始人称为创始合伙人或合伙人。
  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什么人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股权蛋糕如何切割,股权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及合伙人特殊原因退出机制安排等方面。
  什么是合伙人,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合伙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创业层面,我的理解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
  我辅导过的创业项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议不能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顾问的形式,交换和取得资源。
  2、兼职者。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具体理由,应该不需要赘述。
  3、专家顾问。有些创业项目的启动和顺利运营,需要特定专业的顾问,但有些顾问会提出不收顾问费,换股权,这不可取。因为既然是顾问,就当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不顾不问”,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同样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且,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也是不值钱,起不到激励作用。
  5、不认同合伙事业发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个中理由,应该很容易理解吧。虽然容易理解,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做到,创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但确实是这样。
  股权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
  对于具体预留份额,没有固定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
  当然,我这里讲的预留是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
  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
  以上讲的是原则,但其实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权比例。具体方法,囿于篇幅,不作详细说明,有具体需要的,另行交流。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
  创业过程中,创业项目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
  举个例子。
  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
  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
  顺便讲下,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
  这里,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另,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实践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
  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创业团队初期,底层股权结构如何设计?

8. 内部创业:创业团队的股权和分红权如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