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未经商议,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股份给他人,这样有问题吗?

2024-05-11

1. 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未经商议,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股份给他人,这样有问题吗?

这样有问题。
股权转让要经过协商,且经过半数同意;原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见《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未经商议,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股份给他人,这样有问题吗?

2. 我们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三个转让行为,三个股东的部分股份要转让给其他人员,增加股东.需要些什么手续...

第一,公司的老股东要召开股东会议(当然会议就是个形式,可以不开),做出同意三个股东转让部分股份的决议,决议中要写明转让的股份数量、新增股东的姓名等
 
第二,老股东和新增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新老股东一起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重新选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到工商局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关于选举新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新的公司章程。还要填写一些表格,这些表格各地工商局都有些区别,还要你去工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另外,不清楚你们公司的性质,如果是私企,上面四步应该可以一次性办完。

3. 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43个股东,现在其42个要转让股份,股份转让给本公司以外的人,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交易成本的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无收益,也就无所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对于受赠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的应税所得有以下十种: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而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明示之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应税项目。但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受赠股权所得收益征收个税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受赠或继承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指明的是,如果自然人是因企业奖励员工而受赠股权,那么员工受赠股权的收益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权赠与无论对于赠与人来说,还是对于受赠人来说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偿赠与股权目前是免税的。

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43个股东,现在其42个要转让股份,股份转让给本公司以外的人,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4. 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想转让手中的股份卖给别人,怎么才能阻止他

1.内部转让阻止不了。
2.对外转让,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至少有一个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当一个公司内某一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手续是怎么样的?非常感谢

楼主你好! 根据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对你有帮助,祝你天天快乐!

当一个公司内某一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手续是怎么样的?非常感谢

6. 请问,我们公司有4个股东,有三个将其股份转让与另外三个,股东协议已签好,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这是公司股权转让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天尚行给你的操作步骤建议如下:
1、首先要原有股东要召开股东会,原有股东要一致同意其中的三个股东将权权转让给其它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2、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3、召开新股东会大会,选举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等,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新旧股东全部前往工商局办事大厅,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材料如下:
1、新旧股东身份证原件
2、原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
3、新公司股东会决议
4、新公司章程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或者工商网上下载
7、原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果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完成之后,再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公司帐户等。 

完税证明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自去年开始,股权转让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个政策各个省市的执行力度不一样,可以咨询下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局或税务局.

7. 公司有一半股东把股权转让第三人,其它一半不知道怎么办?

可以参考《公司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有一半股东把股权转让第三人,其它一半不知道怎么办?

8. 我是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我想要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有两个股东不同意并且打算购入我的股权,但是他们无

问:我是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我想要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有两个股东不同意并且打算购入我的股权,但是他们无法达成协议,请问该怎么办?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