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2024-05-12

1. 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
      一、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事实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亦直接与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 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仅间接地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并不能直接同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代理人将该代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移交给被代理人后,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才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3、依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商事代理可以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      (1)总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2)分代理。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依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1)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只能将代理权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改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权,其代理权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为其办理商事代理业务。      (2)多家代理。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多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都不具有排他性,各个代理人只能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相互间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事代理现在已在为商业界里不同缺少的一种模式,而对于这种代理一般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且还要遵守公司的制度才能算是合法的,而且对于商事代理还有不同的类型,一定要选择最适用自己的。

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2. 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一、商事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事实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亦直接与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仅间接地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并不能直接同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代理人将该代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移交给被代理人后,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才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3、依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商事代理可以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
(1)总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2)分代理。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依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1)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只能将代理权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改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权,其代理权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为其办理商事代理业务。
(2)多家代理。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多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都不具有排他性,各个代理人只能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相互间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3. 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一、商事 代理 是什么意思?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事实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亦直接与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 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商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仅间接地归于被代理人,第三人并不能直接同被代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代理人将该代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移交给被代理人后,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才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 授权委托书 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3、依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商事代理可以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 (1)总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2)分代理。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依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1)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只能将代理权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改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权,其代理权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为其办理商事代理业务。 (2)多家代理。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在多家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都不具有排他性,各个代理人只能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相互间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事代理现在已在为商业界里不同缺少的一种模式,而对于这种代理一般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且还要遵守公司的制度才能算是合法的,而且对于商事代理还有不同的类型,一定要选择最适用自己的。

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4. 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

法律分析: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赋予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一种民事行 为,所产生的结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让商事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身的名义或者 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卖或买的服务,其最终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5. 商事代理适用范围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主要适用于:
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
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一、代理人能签合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是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合同的,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被代理人)有效。
二、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妻子代替丈夫签的合同,经丈夫授权或者追认的,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商事代理适用范围

6. 商事代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主要适用于: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7. 商事代理的行为?

	商事代理的行为有:
	一、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2.间接代理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二、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1. 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
	2.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商事代理的行为?

8. 商事代理的特征

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      1、非显名主义;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商事代理的特点是什么?      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      1、非显名主义;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      也有学者总结为:      (1)主体特征: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      (2)代理行为:不以显名为必要;      (3)授权行为:一种契约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二、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法学》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三、《民法典》包容商事关系的三重前置性要求      (一)理论要求: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      (二)内容要求: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三)方法要求:包容民商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商事代理主要的特征包括非显名主义,本人死亡也不影响代理权的程序,或者是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等。在一定程度上,目前我国的《民法典》经过对商事代理的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加符合了当今市场时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