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

2024-05-16

1.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

2.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所得无解释的股份。优先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 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3.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新三板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的特点: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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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4.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什么样的公司有股票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4、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6、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股票条件是什么?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拟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设立发行股票条件是: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新三板优先股是什么?

一、定义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分配利润是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是指,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优先股股东虽有上述优先权利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权受到限制,除特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优先股分类
优先股根据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有如下分类: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的股息是否逐年累积为标准,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由于公司利润不足而使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当年得不到支付时,公司应当用其下一年度的利润补足所欠的股息,它的股息是累积支付的。与此不同,持有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下一年度公司利润再多也不再补足。
2、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有权获得超额利润为标准,可分为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分取了约定的股息之后,公司在普通股股东间进行分红时其仍可再次参与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得到支付后,即使公司仍有盈余要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也无权再参与分配。实践中,非参加优先股更为常见。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债券等其他证券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约定可以以一定的转换条件和价格转换成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条件和价格都是在发行时事先约定的。由于其不仅可以收取固定比例的股息,而且日后公司利润连续增长时还可以转换为普通股享受公司盈利带来的普通股价值增长,所以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比一般优先股低。不可转换优先股则不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普通股。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按照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为标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发行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司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日后不可回购。
5、可调息优先股和不可调息优先股
可调息优先股是指股息率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息率的调整通常是根据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或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可调息优先股则是指股息率固定不变的优先股。
三、新三板发展优先股的意义
1、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并不会分散控制权;
2、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
3、有利于公司灵活调整融资结构。

新三板优先股是什么?

6.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一、优先股的交易与发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优先股的交易与发行的规定如下:
(1)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3)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4)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5)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7. 新三板优先股的定义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分配利润是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虽有上述优先权利,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权受到限制,除特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优先股有哪几类?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照优先股的股息是否逐年累积为标准,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由于公司利润不足而使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当年得不到支付时,公司应当用其下一年度的利润补足所欠的股息,它的股息是累积支付的。与此不同,持有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下一年度公司利润再多也不再补足。
2.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照优先股是否有权获得超额利润为标准,可分为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分取了约定的股息之后,公司在普通股股东间进行分红时其仍可再次参与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得到支付后,即使公司仍有盈余要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也无权再参与分配。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债券等其他证券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约定可以以一定的转换条件和价格转换成普通股。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按照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为标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发行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司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日后不可回购。
二、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
1.增加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投资工具
作为股债混合工具,优先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债权和普通股权,而是介于两者之间,而且优先股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都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进一步完善新三板的市场功能,促进交易活跃度。
2.丰富新三板的挂牌主体

新三板优先股的定义

8.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1、合法规范经营;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先股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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