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4-05-10

1.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的全国统一标准为3500元.
一般说是全国统一的.但有的地方有没地方性优惠政策就要看当地了.呵呵.
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有
1.参加社保的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对个人部分可全额扣除.
2.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交部分.在个人缴交部分占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0%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理论指导。和谐社会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200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案修正案的决定,就是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法律规定的政策取向。但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免征税额的调整只是相对简单的问题,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
  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2].
  2.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3].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5].
  2.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7].
  4.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 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8].
  5.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6.加强税收征管。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3.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一个前提就是单位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单位和员工同时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除了缴纳以上三险外,还应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缴纳比例这里不赘述。住房公积金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员工意愿,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
  至于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都是属于员工个人的权益。
  其中养老保险,新社保法实施后,退休前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的,可以办理转移,但不能办理提取;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新社保法实施后,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不在划入个人账户。但这不意味着自己得不到这部分钱,自己在退休后,享受的退休金的金额与这部分金额的多少是有重要关系的。退休前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单位缴纳的部分,12%随之转移(另8%由当地社保基金补齐,个人不受影响);
  医疗保险,在医疗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之内的,医疗费都可以报销;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异地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但单位缴纳的资金不会转移;
  失业金,非自己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金连续缴纳一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金;异地就业,可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生育保险,职工计划生育内合法生育,都可以按标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可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以及符合标准的伤残补助等。
  除后两种保险外,前面三险都可以随本人跨统筹地区转移。住房公积金,在个人退休、买房、租房、跨统筹就业的,都可以直接提取。
  因此,上述都是个人因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免个税所得,只不过享受的期限可能不是现在,而是将来。

  回答补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工资所得扣除社保公积金的余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是单位承担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个税应按税后金额确定。
  比如,你每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其中个人支付的社保、公积金是500元,那么应税所得就是4000元,应纳税额的计算为:(4000-3500)*3%=15元。
  如果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支付的,那么个税案不含税级距确定,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二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三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四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五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七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请参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我们现在来算一下,首先我们要假设你的工资都是扣除社保什么的余额才能算,因为社保,公积金都是免税的。
2.工资适用的税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则应纳税额=(7000-2000)*15%-125=625元,你的工资薪金每个月要交625元个人所得税。
3.你这个奖金,我们假设为含税金额,所谓含税,就是公司还没有代扣代缴你的税,跟不含税(就是公司替你扣过税了)的差额不大。
年终奖金还是按照工资薪金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走,税务总局发了文件,按文件方法走。
首先按照14000/12=1166.67
查找适用税率,在9级累进表上适用第二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则,你的奖金需要
缴纳税额=(14000-2000)*10%-25=1175元。
该种计税方法1年只能使用一次。

如果年终奖和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的话,那么加在一起用年终奖金方法交税。
具体我就不计算了。
看我的答案,你自己再找一下税率表,自己试着算一下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3058-300-305.8-2000)*相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52.2*5%=22.61。
社保个人扣款部分是不计税的,也就是300元不计税。
您的住房公积金20%,应该是单位10%,个人10%,单位缴纳的是不进入工资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税,再扣除305.8。
至于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最低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300%,只要在这个区间内都合法。
您的8%不知道指的是什么。单位缴纳的几项社保中没有8%的,这应该是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6.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就是说,你的工资超过一个额度就超出部分设一个税率,再超过一个额度,就这个部分再设一个税率。其总收入是8500元起征点是3500元超过起征点1500元内,那么这个1500元按3%税率超过1500不超过4500元内,那么这个4500-1500=3000元按10%税率超过4500不超过9000元内,那么这里的9000-4500=4500元按20%税率你8500元等于 是分成四份 1、3500,不计税 2、1500,按3% 3、3000,按10% 4、500,按20% 所以: 1500*3%+3000*10%+500*20%=445元

7.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20%)为,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本例中20000元,超过4000元,要扣除20%的费用而不是再减除800元。
 
(1-30%)是因为稿酬所得税法规定减征30%,即按70%征收。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8.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解:(1)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减除费用 = 每月收入额 - 3500元
= 6700 -3500 = 3200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数算扣除数 = 3200*10% - 105 =215元   
答: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15元。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了.1.对于工资的税前扣除免征额提高即由过去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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