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2024-05-13

1. 2017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推出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一、扩大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2017年到2019年期间,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友好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结构进一步简化:
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四档调整至6%、11%、17%三档,取消其中13%的税率;把农产品、天然气等原来税率13%的行业降至11%。以此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进一步优化:
2017年到2019年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将2016年底到期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扩展资料: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参考资料: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新华网 

2017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2. 2017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一. 增值税税率结构进一步简化。
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四档调整至6%、11%、17%三档,取消其中13%的税率。
二. 扩大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2017年到2019年期间,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友好发展。
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进一步优化。
2017年到2019年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 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 将2016年底到期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扩展资料: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 代他人销售货物
3.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 今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发布继续延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和通知,这说明了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可能到2021年12月31日结束。同时,2022年1月1日起,税率可能由1%恢复至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今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4. 今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发布继续延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和通知,这说明了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可能到2021年12月31日结束。同时,2022年1月1日起,税率可能由1%恢复至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 今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发布继续延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和通知,这说明了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可能到2021年12月31日结束。同时,2022年1月1日起,税率可能由1%恢复至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今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6. 现行增值税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7. 增值税税收优惠新政策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规定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个人所得税怎样申请减免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对照减免税政策和减免税项目,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处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本人签名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申请原件;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与申请减免税项目直接相关的文件、证书、证件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增值税税收优惠新政策

8. 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鉴于增值税应税业务占软件企业经营业务主体地位,我们可以通过对现行增值税制和软件企业自身特点的分析,看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与国外的增值税制相比较,我国的增值税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它是一种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原材料采购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中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其次,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实行购进扣税法,并且要求企业持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采用多环节、多次征收的办法,即在每个有增值的流转环节均须征税。
具体到软件企业,这样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不合理性。第一,软件产品本身所包含的直接材料成本较低,软件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多集中在技术开发方面,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软件企业相当一部分资产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记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软件企业最宝贵的资产是人才,软件产品开发过程中直接人工的投入在产品成本中占很重要的部分,但这部分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第三,软件产品开发周期长,附加值高,某些复杂的大型软件产品需按项目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高附加值的产品会造成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偏高,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及和相应进项税额配比的情况对软件企业实际税负会有较大影响。第四,软件企业间存在大量分工协作的现象,对软件企业来说,其产生增值的流转环节与其他制造型工业企业有较大差异。对于以外包方式合作开发的软件产品,在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情况下,受托方要就其实际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不利于推进专业化、协作化的软件产业导向。
针对以上情况,国家对软件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0]25号文又进一步规定,对软件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这一比例接近我国制造业企业平均实际税负水平,考虑到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这一比例仍有继续降低的余地。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其他行业性、地区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针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更多地考虑软件行业的特点。软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可从减免税优惠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上得以体现。
定期减免税是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对于软件企业来说,这一方式简明有效。现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办法,减免税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鉴于软件产品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软件企业获利时间相对置后的实际,现行政策没有采用通常的自开业或投产年度起计算的办法还是比较适当的,避免了软件企业在前期赢利状况不佳时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开始赢利时却因五年优惠期已过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通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来减轻所得税税负,是制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采用的另一重要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可以通过对税前列支范围、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的调整来实现,也可以直接加以调整。现行优惠政策中上述调整手段均有体现,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仅分析直接调整方式。
在直接调整方式上,软件企业可适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在税前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以外(计入管理费用),如此项支出当年比上年增幅在10%以上,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显然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但是,笔者认为此项政策尚存改进余地,技术开发费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科目,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就需要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对照税法列举项目范围进行归并,并同时设立技术开发费专项科目备查。由于财务口径和税务口径存在一些差异,企业在执行这一优惠政策时,财务核算的工作量大,加计扣除申报手续也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效率较低,事前事后稽核监控困难。此项政策中加计扣除部分的计算依据如能直接以占技术开发费比例较大的研发人员薪资等一两项简单易查实的财务指标替代原有指标,似可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软件厂商普遍缺乏品牌优势,主要以开发应用软件产品为主。基于这一现实,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必要。优惠政策到位了,再充分运用科学的征管技术与手段正确执行,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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