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2024-05-10

1.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六)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七)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八)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第十一条:信用证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第十二条:转运、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一)转运指信用证项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地(港到卸货地、港)的运输途中,将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二)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内容或金额内部分或分次交货或部分或分次提供。(三)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装运或提供。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2.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 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撒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目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转让。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3.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所谓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厂常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第一,信用证本身的解释说明:编号、种类、申请人、受益人、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等; 第二,对货物的描述:品名、单价、数量、包装等; 第三,对运输方面的要求:运输路线、最迟装运时间、是否允许分批、转运等; 第四,对单据的要求: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五,附加条件; 第六,银行间的指示或授权。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4.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六)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七)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八)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第十一条:信用证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第十二条:转运、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一)转运指信用证项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地(港到卸货地、港)的运输途中,将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二)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内容或金额内部分或分次交货或部分或分次提供。(三)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装运或提供。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的,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5. 信用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国内信用证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支付供应商货款。根据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信用证授权书”回执。准备会计分录: 借方: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贷款:银行存款 信用证开立费的支付: 借方:财务费用 贷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企业收到供应商的信用证结算凭证及随附的发票单据,核对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 借方:材料采购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信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企业收到未使用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时: 借方:银行存款 信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一、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保证货物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中,银行授权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按要求附上装运单据,并按时在指定地点收款。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可能相互不信任,买方担心卖方在预付款后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卖方还担心买方在装运或提交装运单据后不会付款。因此,要求两家银行作为买方和卖方的担保人,代表买方收集和交付单据,并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在这项活动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证。二、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也称为“记账公式”。称为“分录”。根据复式簿记原则的要求,列出双方在每项经济业务中对应的账目及其金额。在记账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可以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分类,有利于保证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便于事后检查。每个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相关科目名称、汇总和金额。会计分录可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条目也称为“单一条目”。指一个科目的借方与另一个科目的贷方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条目也称为“多条目”。指一个科目的借方与多个科目的贷方对应的会计分录,或一个科目的贷方与多个科目的借方对应的会计分录。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正确、清晰、易于理解经济业务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贷多贷或一贷多贷的基本原则,不得多贷多贷。

信用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6.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国内信用证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支付供应商货款。根据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信用证授权书”回执。准备会计分录: 借方: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贷款:银行存款 信用证开立费的支付: 借方:财务费用 贷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企业收到供应商的信用证结算凭证及随附的发票单据,核对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 借方:材料采购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信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企业收到未使用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时: 借方:银行存款 信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一、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保证货物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中,银行授权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按要求附上装运单据,并按时在指定地点收款。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可能相互不信任,买方担心卖方在预付款后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卖方还担心买方在装运或提交装运单据后不会付款。因此,要求两家银行作为买方和卖方的担保人,代表买方收集和交付单据,并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在这项活动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证。二、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也称为“记账公式”。称为“分录”。根据复式簿记原则的要求,列出双方在每项经济业务中对应的账目及其金额。在记账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可以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分类,有利于保证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便于事后检查。每个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相关科目名称、汇总和金额。会计分录可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条目也称为“单一条目”。指一个科目的借方与另一个科目的贷方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条目也称为“多条目”。指一个科目的借方与多个科目的贷方对应的会计分录,或一个科目的贷方与多个科目的借方对应的会计分录。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正确、清晰、易于理解经济业务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贷多贷或一贷多贷的基本原则,不得多贷多贷。

7. 国内信用证账务处理

信用证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用于支付供货单位的购货款项。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委托书”回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支付开证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企业在收到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并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企业收到未用完的信用证存款余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国内信用证账务处理

8. 国内信用证的帐务处理

所谓议付是指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交单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议付行接受单据,并以自己的资金垫付给受益人,但要扣除议付费和自议付行垫款之日起到预计收到开证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换句话说就是:所谓议付就是受益人从议付行贷了一笔短期贷款,而该贷款是要受益人支付利息的。

因此,议付行收取的利息就作为受益人短期贷款的应付利息处理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