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2024-05-20

1.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
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
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
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
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
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
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
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
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
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2. 请问怎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及注销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名录登记
(1)名录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参考外汇局办事指南

3.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严格意义叫进口逐笔核销。
一。如果是A类企业,不用核销。
二。需要办理进口逐笔的类型,如下:
第十七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具体流程,登陆外汇稽查系统,点击进口逐笔报告,输入要求输入的内容,如付汇时间,报关单号等,生成表格之后打印出来,带上报关单,付汇核销联,付汇申请书等到现场去就OK

5. 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2.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4.如何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单位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应当凭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没有被列入名录中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后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 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6. 进口单位如何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三)预付款与尾款的对外付汇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款后,应于到货后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核销;支付尾款时,进口单位凭原合同、发票等凭证和已在外汇局核销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盖有已报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银行付汇,后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应注明该笔付汇为尾款)、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外汇局进行付汇核销报审。
  (四)保税仓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即出仓报关单)和起运国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加盖海关验讫单的正本进口报关章(即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金额不得大于进仓报关单合计金额。
,收取工缴费,不存在付汇问题,因此,对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的,外汇局不予核销,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六)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应持进口合同、发票、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海关免税证明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之后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八)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1、对经海关批准的来料转进料和进料转进料的进口付汇,凭下列单证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凭以下单证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7. 进口单位如何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三)预付款与尾款的对外付汇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款后,应于到货后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核销;支付尾款时,进口单位凭原合同、发票等凭证和已在外汇局核销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盖有已报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银行付汇,后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应注明该笔付汇为尾款)、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外汇局进行付汇核销报审。
(四)保税仓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即出仓报关单)和起运国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加盖海关"验讫单"的正本进口报关章(即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金额不得大于进仓报关单合计金额。
(六)"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应持进口合同、发票、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海关免税证明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之后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八)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1、对经海关批准的来料转进料和进料转进料的进口付汇,凭下列单证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凭以下单证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如何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8.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的手续是怎样的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