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请大大进来看看!!~

2024-05-10

1. 案例分析题,请大大进来看看!!~

1、构成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根据情况2,每年12月25日发出的存货在仓库明细账,而未在财务会计账记录,这将导致财务报表的数据很可能不可靠(可能会有收入未确认,收入确认至错的会计期间的可能)
 
2、由于题干没有说12月25日发出的存货,是否在后续期间过账至会计账,应当分别考虑。
    ①如果在年后(1月1日后)过账至会计账的,应当执行截止性测试。主要确认收入是否确认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②如果未过账至会计期间的,应当执行完整性测试,主要确认所有发生的销售,均在会计账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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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分析题(急)!!!!!!

  一、张某的犯罪定性
  1、张某不是累犯,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是累犯。张某仍在假释期间内,不是累犯。应适用假释的相关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二、张某的量刑
  1、张某的假释撤销后,还有1年的刑期。
  2、关于盗窃罪。(一)犯有盗窃罪。性质恶劣,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以及随后抓捕李某的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该人具有的自首以及立功的表现,我们认定,他可以减轻处罚,故盗窃罪可量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于故意伤害罪。(一)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没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数罪并罚。
  1、判决后,服刑完毕之前,发现原有未发现的罪名,实行“先并后减”即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为2~11年。
  2、判决后,服刑完毕之前,又犯有新的罪名,实行“先减后并”即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为4~11年。

  若还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会为您提供最完整的回答。

3. 求案例分析答案!!!

1、企业应该缴纳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及社保的五险一金````
2、分配的一万以上及另一分司的股息交个税(红利)20%,劳务报酬2万按累进制计缴个税
3、在国外赚得的收入按项目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可抵扣限额。
如果国外已交税款高于抵扣限额,则不再在中国交税;
如果国外已交税款低于抵扣限额,要在中国补交“抵扣限额-国外已交税款”
抵扣分国不分项。即在A国和B国都取得收入,则A国将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B国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分别比较,分别补交。及时两国加起来实际已交税大于按我国税法应交税,但如B国税款未交足,仍需补交B国税款。
若当年国外实交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可将差额在以后连续5年内用该国取得的收入境外已交税款低于境内应纳税款的限额内进行抵减。
4、只列3万元肯定是不合法的,这是一种严重的偷税漏税的行为``

求案例分析答案!!!

4. 案例分析 急急急!!!

1、这个题目看似编得还可以,但是,有实践经验的人一看就有明显的漏洞——银行是否可以拒绝接受受益人的单据,不仅仅是因为B公司是否“第一背书人”,而是,要看信用证对提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 ,且要求空白背书,那么,因为B公司不是SHIPPER,所以无权背书,也无法在交单时拿到F公司的空白背书,因此交单不符。银行可以因此而拒付或议付。但是,如果信用证虽然要求提单的收货人做成TO ORDER,但是没有要求做空白背书,那么,受益人B公司的交单就没有任何问题,即受益人B公司的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此,银行不能够拒付或议付。

2、本案例中的进口商F、船公司及外代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转用题目中的叙述:“出口商B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F,而非出口商B;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F公司背书,出口商B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的合法当事人地位,因而出口商B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力义务关系,所以,出口商B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所以,本案例中的进口商F、船公司及外代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5. 求助案例分析题!!感谢!!

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是另一项财产权,该项财产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陈先生无权主张。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求助案例分析题!!感谢!!

6. 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该经理延长工作时间合法,因为延长工作的时间在法定允许范围内,且没有采取强迫威胁恐吓方式要求员工加班,故合法。
但在员工要求其支付加班费而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员工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求支付加班费。

7. 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的,急,各位大神帮帮忙!!!

1.事业部部长是综合管理者,他虽然对确保产品质量负有最终的责任,但质量管理作为一项专业(职 能)管理活动,秦广林自己大包大揽,既不符合授权的原则,也不利于落实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 的建设来确保产品质量,从管理措施本身来讲并没有错,它体现了对产品质量的间接控制。但问题是,应该由谁抓质量体系,出了质量问题,应该谁负有反馈控制责任。秦广林没有明确质量管控工作中的控 制主体,忽视了直接控制。 
2.在“市场链”流程关系中,下游环节(作为集团内部的顾客)可以向上游环节“索赔”。按照这一规 则,身兼两职的李海应该以海外市场部部长的身份(角色)向开发部提出索赔。因为横向兼职,下游环节 索赔上游环节,变成了“下游角色索赔上游角色”。李海应该把“自己”分成两部分,这样才能明确上、 下游角色关系。横向兼职的体制有其固有的弊端,如易造成角色模糊和责任意识下降问题。但是,如果 引入“角色”关系,这些问题还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要让兼职者明白两角色间的索赔,从制度运行 的角度说,并不是自己索赔自己,而是一个角色索赔另一角色。 
3.对“抓质量要从‘经营人’入手”的观点,可以从直接控制相对于间接控制的好处和假设条件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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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例分析题!急求答案!!!分我还会追加的!谢谢!在线等!

1、应当两名民警办案 《细则》32-01-1
2、传唤超过时限 《细则》32-01-3  《程序》47条
3、传唤未通知家属 《法》83条2款
4、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程序》49条
5、被害人要求伤情鉴定的应当给予鉴定 《程序》68条2项
6、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程序》52条
7、 殴打孕妇依据《法》43条2款(二 )项属加重处罚情形
8、 李某举报犯罪线索属立功情节,《法》19 条(五)项减轻或不予处罚
9、  李某未满16周岁,《法》12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李某未满16周岁,《法》21条(一)项不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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