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2024-05-10

1. 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中最与众不同的两个环节是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以及发行之前的信用增级,也正是这两个环节决定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对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进行进一步深入分析。 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发行之前的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其手段可以是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即外部信用增级),也可以是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实现自我担保(即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的提供者包括专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增级工具主要有:保险、企业担保、现金抵押帐户和信用证等。内部信用增级通常由发起人提供,增级方式有:构建优先/次级结构、进行超额抵押,以及采用利差帐户等。在实际的资产抵押债券交易中,大多数发行人都会结合使用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来实现信用增级的目的。从风险角度来看,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或资产抵押债券交易结构的架构者考虑各种形式的信用增级,并把它们提供给发行人,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信用风险的分配过程,即风险被分成了两部分:向第三方(指担保机构)分配的风险和交易发起人所保留的风险。根据评级机构对资产抵押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标准和程序来看,如果资产抵押债券发行中没有采用任何形式的信用增级(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则该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评级就仅以原始债务人所面临的风险为依据;而如果仅由发起人自己提供信用增级的话,则发行评级以债务人和发起人为根据。在这种情形下,发行人不得不以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但是如果可以从信用评级高于发起人的担保机构获得专类金融保险或现金抵押帐户等担保工具,从而保证基本债务的履行或支持,那么资产抵押债券就可以获得高于基础资产池或发起人信用风险的信用评级。由上述分析可知,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决定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即真实销售使得资产抵押债券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主要受应收现金流原始债务人的性质和境况以及应收现金流性质的影响;而信用增级又将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部分甚至全部分配给了提供信用担保的外部担保机构和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分配的比例取决于它们各自提供信用担保的程度。

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2. 规定企业债券按是否有抵押担保

不是。债券可以出质,但不能抵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质押中的商标如何办理转让?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民法典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属于权利质权吗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可让与的债权可以用作出质,属于权利质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 规定企业债券按是否有抵押担保

法律分析:不是。债券可以出质,但不能抵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规定企业债券按是否有抵押担保

4. 企业债券是否能抵押担保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债券等权利不可以进行抵押,但是可以作为质权出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法律分析:企业债券没有抵押担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范围,企业债券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6.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企业债券没有抵押担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范围,企业债券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人可以以物抵债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以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民法典质权成立后还能再抵押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质权成立以后可以再抵押。因为抵押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7. 企业债券是否能抵押担保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债券等权利不可以进行抵押,但是可以作为质权出质。
一、债权人可以将股票质押出售吗
不可以。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提前偿还债务后可以进行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股东是否可以作为股权质押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设立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公司是否允许股权质押
我国现行法是允许依法进行股权质押的。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债券是否能抵押担保

8. 我国有质押公司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1、质押债券处置风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质押债券所有权而进行处置。
2、质押债券担保风险
因为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变化,质押债券与标的债券的市值均存在波动的可能,可能同向波动、也可能反向波动,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以补偿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债券融入方同意拍卖质押债券进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低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补偿缺口,债券融出方仍将面临质押债券非完全担保风险。这一风险源于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的变化,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一、质押债券的运作模式是什么?
公司的其它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质押债券的公司通常要将作为担保品的有价证券委托信托机构(多为信托银行)保管,当公司到期不能偿债时,即由信托机构处理质押的证券并代为偿债,这样就能够更有利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美国,这种债券被称为“抵押品信托债券”。
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质押债券只有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为标的债券的安全性提供保障,以流动性为筛选原则,参与机构应主动规避流动性不佳的质押债券,宜将质押债券限于剩余期限7年及以下的固定利率(或零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