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7

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增加资本积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颁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资本为纽带,加强资本营运管理,建立起企业相互激励又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第三条 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使保值增值考核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挂起钩来,调动起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其考核结果予以奖惩。第二章 考核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第八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为: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第十条 考核指标中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增减额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核定数。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年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每期的考核结果作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以此作为下年度年初数。第三章 奖惩第十三条 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非利润指标挂钩的按挂钩方案清算;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等,制定与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相联系的工资总额包干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考核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减亏额)考核指标的,可按照规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相应的工效挂钩浮动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由于非客观因素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企业,按国有资产减值比例相应扣减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奖惩的对象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资产财务负责人。
  2、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3、处罚办法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包括降职、免职、撤职。受撤职处分者三年内不得易地任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个人收入和罚款等。
  上述奖惩可分别实施,也可合并实施。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提取经营者基本收入效益收入的否定指标;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经营者,按此奖惩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为增强风险意识,对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风险抵押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风险抵押金必须由本人负担,按时交纳,不得用公款垫付和报销。
  1、企业法人代表风险抵押金按本人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0%交纳,但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资产财务负责人,每人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2、风险抵押金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自觉交纳。逾期不交者每天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3、风险抵押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奖惩。
  4、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度内,企业领导更换暂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经离任审计,认定经营业绩属实方可结算。
  5、风险抵押金每年结算一次。凡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年终退还本人或转作下年度风险抵押金,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不再退回本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基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2.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亏计划               K
  (二)      =增(减)盈减(增)亏额×---
      奖罚工资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3.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 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受铁道部的委托,指定专门机构对管内的合资铁路负责归口管理。第四条 合资铁路的投资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配合,给予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扶持合资铁路的发展。第五条 投资各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 合资铁路建设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第七条 合资铁路项目的筹划。投资各方经协商可签署合资建路的意向书。意向书中应明确合资铁路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额或投资比例、优惠条件、建设及经营管理方式等有关事项。意向书签署后,可成立筹备组开展建设前期工作。第八条 合资铁路项目的立项。由筹备组选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投资各方联合审查后,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项目建议书除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等。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强经济评价及项目资本金的论证工作,按预测运量提出铁路运价建议并进行风险分析。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各方共同协商签订合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对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投资各方授权的产权代表、董事会名额分配、公司名称和所在地、运营管理方式、优惠条件及其它重大问题等。第十条 合资铁路建设需要对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及其相关工程进行改扩建时,所需资金列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所形成的资产通过协议移交铁路局。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第十一条 合资铁路的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要充分体现改革思想,注重投入产出,合理选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由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联合组织审批。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的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公司成立前暂可由投资各方垫付。第三章 合资铁路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的章程以及成立公司申请报告由投资各方的产权代表共同起草,报铁道部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批。批复文件由控股方负责起草。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建设项目资本金总额,公司成立后需增加注册资本时,应经投资各方协商决定。第十五条 投资各方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具体到位时间在合资合同书中规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公司向投资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首期缴纳注册资本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织部分,必须首先用于工程建设。第十七条 投资各方经协商确定的以实物资产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投资各方依出资比例通过产权代表委派董事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分享所有者权益,并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司主要管理者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班子成员必须专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以市场为取向,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定编。第十九条 投资各方的投资须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各自的产权代表负责产权管理。授权方要对被授权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第三条 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热线车、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第四条 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 租赁经营第五条 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支付租赁保证金。第六条 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区间;4.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5.经营范围;6.车票的发售方式;7.风险抵押;8.违约责任;9.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10.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变车内的设备及功能。交接时,合同双方应有交接记录,交接记录由双方签字生效。第八条 车辆的检车、维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担。车辆在租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修和按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检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需甩车时,出租方应提供其它车辆替代。车辆在租用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配件缺失时,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第九条 租车费用应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收取。
  餐车出租除核收租车费和挂运费外,还须核收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的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费和挂运费由分局(总公司,无分局的由铁路局,以下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运输收入有关规定,分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第十条 出租客车时,由分局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报铁路局批准,直通客车出租时,应报国务院铁路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租车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租车辆转租。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营规章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二条 承租方租赁客车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车种本身的功能,超范围经营时,其经营内容和租车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自制品毛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第十三条 租用客车经营期间客运各工种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提供劳务人员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人数、工种、劳务费等。检车员、乘警由出租方提供,不收劳务费。第三章 承包经营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由分局(路局)作为发包方与路内运营单位(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承包主要内容:
  1.定额指标:运输收入。
  2.工作质量:列车安全、服务、卫生、治安秩序和作业标准符合《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和《乘务工作标准》的规定。
  3.人员工资收入。第十六条 核定承包基数时,要考核所承包列车上年的实际收入(含站售、车补、客杂),同时考虑运价调整、客流变化和路内免票乘车等因素,由运输、车辆、公安、财务收入、劳资、统计等部门共同测算核定,最低应比承包前一年的实际收入高10%。第十七条 承包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包括:
  1.承包方和发包方名称、地址;2.承包列车的车次、编组;3.承包时间(不得少于一年);4.承包定额及工作质量;5.经营范围;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旅客票价收入按承包基数全部列报运输收入。超基数部分作为承包单位的经营收入,同时列报客运其他收入。第十九条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遇承包方与外部发生矛盾时,发包方应积极协调解决。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时,承包方的人员组合应以现有职工为主组合。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劳务合同。

5. 铁路相关法律

和铁路客运相关的法律有:《铁路法》;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等。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

铁路相关法律

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第三条 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第五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转变职能,落实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第七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有监督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监督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
  在确定投资主体试点中,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第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小型企业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第三章 企业及资产经营者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包括:
  (一)独立占有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独立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投资、购置、生产、运营;
  (三)依法独立决定企业实物财产的有偿出让、租借、抵押、报废等。
  (四)独立收取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分得的利润或股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有关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报告。第十五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第十六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

7.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第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第五条 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第六条 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管理单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其资质等级须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对无证或超级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九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第十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第十一条 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协调,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 设计文件审批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查,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如合资铁路公司尚未正式组建,可由主要投资方委托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并报各投资方核备。
  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改为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在该方案未正式实施前,仍按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批。技术设计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技术设计及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内。修正总概算确需超出时,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内,否则,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是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实施、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投资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更改和突破。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第四章 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招标投标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施。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按采购指南办理。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8. 国资委第63号文件细则

关于国资委第63号文件要求,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是否纳入本次幼教老师增资范围?2011年8月8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还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包括驻地中央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退休、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我们希望通过将上述人员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后,使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基本得到解决。
现在上海不听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的话,不按照国资委政策,搞上海的土政策?把在国有企业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1年多后退休的幼教老师,踢出增资范围,踢出老师队伍,为什么?上海市政府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