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4-05-11

1.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如何完善?为体现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国家将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从而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导致互相攀比。因此,我省明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特别说明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同一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但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损。职业年金什么是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如何缴费?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经办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按规程开展经办管理工作;全省建立统一的信息专管系统,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经办规程》已经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改革如何实施?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将符合新政策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再按照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机构性质,严格对照新政策规定的改革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制、财政部门界定后,按照厘清一户、纳入一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如何规范?对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来确定改革范围。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要转移到新制度中来,重新进行参保登记。原试点的单位已转企改制到位和其它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试点单位及人员因单位性质或人员编制身份尚未确定,既没有纳入到新制度、也没有转移到企业的,继续执行原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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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 辽宁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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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后,参保人员从企业等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在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并采用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被清理的重复养老保险关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按照相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清退。

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三、《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五、《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六、《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七、《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4.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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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后,参保人员从企业等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在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并采用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被清理的重复养老保险关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按照相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清退。

5.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临时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个体业主、雇员统称从业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在职期间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费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四条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者共同负担。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从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破产倒闭和出售的企业资产中清偿欠缴和补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增值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除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3.5%,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6%,按月向所在区域或行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0%,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私营企业按照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业主按照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九条 从1999年起,除私营企业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二年递增一个百分点,用人单位的缴费按同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的8%。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应从个人缴费时算起。个人帐户记入的保险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按规定计入的利息。计算方法是: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1998年12月31日前截止上年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999年1月1日后截止上年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当年“养老基金保值率”计息。
  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为个人工资收入的11%。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转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为社会统筹调剂金。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由用人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超过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6. 沈阳事业单位保险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月工资准一、抚恤金计发基数及标准根据辽人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如下: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丧葬费计发标准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要求,丧葬费按照上一年的沈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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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沈阳市事业单位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职工医药费报销流程和材料:一、所需材料:药费收据、底方、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住院和中国诊留观需提供全额结算证明和中国诊留观证明、计划生育需提供诊断证明二、办理程序:(1)退休人员于每月1号至19号将准备好的药费单据和材料交到社保所大厅药费报销窗口;(2)社保所工作人员审查后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让退休人员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退休人员和社保所各留存一份,并进行录机;(3)将录好的药费单据进行装订报盘,并由工作人员将药费单据和社保卡一同送去区医保中心上报;(4)将审核通过给予报销的退休人员的社保卡取回并让个人签字领取:(5)将审查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药费单据和社保卡取回并向退休人员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不予报销的原因,退休人员补齐后重新报送医保中心;(6)对于单位给予二次报销的退休人员在其报销的药费达到退休医保存折后,本人前来登记并由工作人员去区医保中心打印《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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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8. 沈阳市公务员养老保险新政策

这是沈阳市的规定。应该是缴纳满25年即可退休享受免费医疗。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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