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的存在问题

2024-05-10

1. 社保经办机构的存在问题

目前上海各项社会保险是在依托各相关管理部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建立的时间不一,致使上海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在总体上形成了“分头组合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养老保险的管理体系是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发展银行。医疗保险的管理体系则是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发展银行。失业保险另设立了一套管理体系。这种分头组合管理体制不仅存在于不同的保险险种之间,也存在同一保险险种内,如失业保险分为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企业单位失业保险由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劳动服务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由人事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险部负责。这种分头组合管理的体制,随着上海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深入,已在管理工作和资金运转上暴露出了许多问题。1、政出多门,政策上缺乏协调。2、管理机构重叠,成本高,效率低3、基金管理不规范,风险大。4、社会化管理程度低,企业事务性负担甚重

社保经办机构的存在问题

2. 社保经办问题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整记录参加社保的人员以及社保缴费的数据,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和支付的会计凭证,相关人员或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他们的社保缴纳情况和相关的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3. 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在各地的系统分支机构一般称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而对外对接通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个人,针对于个人参保用户会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当地户口才能正常到社保局缴纳社保,且缴纳的为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2、企业,对于企业用户是没有户口限制的,而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为职工社保,包括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和失业五险。3、第三方代理机构,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的外地户口个体及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可通过第三方形式缴纳社保,社保代理对于这类人群确有帮助,操作有简有繁,好易保,网上社保服务平台在线操作就比较方便。

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

4. 请问下关于社保局业务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

“业务管理岗位”具体职责你要看是什么科室了,不同科室是不一样的
这是广州市的你参考下: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部门,成立于1999年10月,由原广州市劳动局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合并而成。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工资处、劳动关系处(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劳动监察处、培训处(加挂技工教育管理处牌子)、就业处(加挂农民工管理处牌子)、养老保险处(加挂农村社会保险处牌子)、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医疗保险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等13个处室。局属20个事业单位(其中副局级1个、正处级18个、未定级别1个)。

(一)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 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咨询等业务。

(四) 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

(五) 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 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 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 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劳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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