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账户管理法规

2024-05-10

1. 国有企业账户管理法规

法律分析: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国有企业账户管理法规

2.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 国企银行账户的规定

法律分析:与国企银行账户有关的法律有《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通知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等,详细规定查阅法律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财政部印发通知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一、中央企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由报财政部审批改为向财政部备案。二、中央企业开设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继续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三、中央企业开设其他经营性银行账户,由单位自主管理。四、各中央企业应确定纳入财政银行账户管理的所属单位范围,并按本通知精神做好所属单位账户管理工作。五、各中央企业应配合财政部开展银行账户事中事后监管,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银行账户备案材料,定期接受财政部组织的银行账户年检和抽检。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国企银行账户的规定

4. 国有企业账户是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是的。
税收一般是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属地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兼顾税收属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例。
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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