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024-05-10

1.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职位介绍 

根据《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市委党校等31个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162人。现将招考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 招考对象 
面向2007年应届、往届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生源地 。 
二、 报考资格条件 
(一)具有所报职位规定的学历。 
(二)30岁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特殊岗位经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 
三、 报考志愿 
(一)每个考生只能填报一个部门的一个职位(详见《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职位介绍 》) 。报名时考生要详细 、准确 、真实的填写《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及填涂信息卡 。 
(二)每个招聘职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 。未达到开考比例职位的,凡报考人员在报名表中填写“服从调整”的,开考前可由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到其他部门专业相近的职位。否则,视为放弃 。 
招聘硕士研究生职位的计划数与实际报考人数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 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07年2月25日--2007年3月6日(星期六、日不休息),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二)报名地点:呼和浩特市人才服务中心三楼(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首府人才市场,回民区医院东侧) 
(三)报名要求: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到报名地点报名(2007年应届毕业生持学校证明) 。在职人员报考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3月26日-- 3月31日,持《 准考证领取凭证 》到报名地点领取《 准考证 》 
文化系统、卫生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经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先行组织专业考试。报考上述单位的人员务必于2007年2月27日前到报名地点,经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报名通知单,于2月28日--3月6日前到报名地点报名。 
(四)收费:报名费每人20元,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 
五、 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负责组织,统一命题 、统一制卷 、统一考试 、统一阅卷。 
(二)笔试科目: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不指定复习范围和复习书籍)。 
(三)笔试时间:2007年4月1日(星期日) 。 
考试地点见《 准考证 》。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 准考证 》进入考场。 
(四)成绩计算:综合知识 、专业知识每科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 (综合知识)X40% +(专业知识)X60% 。按照《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5]80号)规定,蒙古族 、达斡尔族 、鄂伦春族 、鄂温克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 
笔试结束后于2007年 4月11日在报名地点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含蒙古族 、达斡尔族 、鄂伦春族 、鄂温克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按每个职位招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六、面试 
(一)面试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以专业知识为主,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面试时间 、地点另行通知 。 
(四)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X40%+面试成绩X60%。按照考生所报职位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七、 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体检医院由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二)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职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报市人事局。 
八、公示和聘用 
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日报》、《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晚报》、《北方新报》、呼和浩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呼和浩特市政府网、呼和浩特市人才网、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凭呼和浩特市人事局下发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招考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呼党办发[2006]14号)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九、纪律 
招考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 
十、 监督 
市人大 、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聘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 

监督举报电话:0471-6620773(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咨询电话:0471--6621395 0471--6621436 0471--2205001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领取《营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编制数额、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机构代码。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六条 省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机关登记。第七条 市(地)属事业单位,由市(地)登记机关登记。
  市辖区属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由市登记机关确定。第八条 县(市)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由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第九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事业单位,由批准设立部门的同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固定的场所;
  (四)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资金。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具备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外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签署人的身份证明;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或资产信用证明;
  (六)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三)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一个事业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以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进行登记,并同时注明其他名称。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登记或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模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变更事项的文件;
  (三)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业单位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费无保障、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设立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
  (五)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3.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4.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吉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各类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条件不应低于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附件1),结合我省实际划分如下: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需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第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政策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执行。
  17.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8.对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中不区分正副高级的专业技术系列,除省有规定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余系列仍按照原规定(岗位最高层次为副高级)执行,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另行出台规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9.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2.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特殊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3):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情况下,引进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委制定的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所规定特设岗位具体条件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7.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1.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具体条件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市(州)或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长春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垂直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4.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调控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3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6.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2、33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7.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8.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条(1)项规定确定。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除符合第25、28、29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5.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47.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9.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0.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1.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总量等级范围和结构比例,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2.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重新核定岗位总量等级范围和结构比例,做好与《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和《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吉人字〔2001〕57号)文件规定政策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的各项工作,保持改革的平稳过渡。未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规定。
  53.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54.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吉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6.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办公地点和基建设施以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与拟设机构有关的其他材料。
  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等机构,应当报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
  (一)设立副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省直设立处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三)市(地)设立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市(地)、县(市)设立科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审核批准权限。
  (四)上下级联合设立事业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第十一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第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可以明确其机构规格。隶属于国家机关的,比照其工作机构的规格管理;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比照其工作机构内部机构的规格管理。但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降低半格管理。第十四条 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确定;
  (二)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确定;
  (三)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项目的文件:
  (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
  (二)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合并的;
  (三)分立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

7. 黑龙江省对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摘要】
黑龙江省对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有什么规定【提问】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回答】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它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岗位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工作。【回答】
第七条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员工,被聘员工不受原身份的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个别岗位或空缺岗位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回答】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回答】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遵照下列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并公布聘用工作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布聘用岗位、名额、条件和办法等;



(三)竞聘员工提出申请;



(四)进行政治考核、业务或文化考试及民意测验等;



(五)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公示拟聘用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回答】
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简化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涉密岗位聘用,在符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不能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和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职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首次聘用(包括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回答】
如果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麻烦给个赞哦,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黑龙江省对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有什么规定

8.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将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政建设的事项等向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原则。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技术、组织秘密。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和监督。
  省、市(地)、县(市、区)工会负责公开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重要决策方面:
  1、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
  2、改制、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
  3、股本设计、增资扩股和股权激励方案;
  4、职工招聘、解聘方案。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1、年度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
  2、财务管理和审计、评估结果;
  3、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4、大宗物资采购;
  5、租赁、承包合同及执行情况;
  6、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涉及职工利益方面:
  1、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职工工资、福利、晋级;
  3、奖励和惩处职工;
  4、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
  5、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
  6、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7、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8、劳动保护、环境保护;
  9、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10、职工培训计划;
  11、破产、转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
  1、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2、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3、领导人员工资、奖金和持有本单位股权的情况;
  4、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招待费使用情况;
  6、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第七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成立由有关领导人员组成的公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开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应当成立由内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开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组织职工对公开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和检查等监督工作。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实际确定相应的公开管理组织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开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公开事项应当通过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二)建立公开栏、张贴公开告示;
  (三)利用内部的广播、电视、简报、信息网络等。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开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职工发现本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省、市(地)、县(市、区)公开管理机构举报,公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