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2024-05-09

1.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6、妨害清算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经济侦查大队隶属于公安部门,是针对国内经济案件做侦查的部门,侦查范围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挪用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贩假币等。经侦大队的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2.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如下: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6、妨害清算罪;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一般都是由公安部来进行处理的。对提供重要线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并为国家、集体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刑侦队,负责刑事侦缉的专门队伍。经侦队,经济犯罪侦缉的专门队伍。刑侦和经侦,是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的一种分工,公安局的刑事侦、经侦、治安管辖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法律分析】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的受理范围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妨害清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等89种经济类犯罪。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4.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隶属于公安部门,是针对国内经济案件做侦查的部门,侦查范围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挪用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贩假币、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为:
1.有犯罪事实;
2.符合管辖范围;
3.犯罪金额达到立案的要求等。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5.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1、资助恐怖活动罪;2、走私假币罪;3、虚报注册资罪;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7、妨害清算罪;8、虚假破产罪;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走私假币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妨害清算案、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高利转贷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违法发放贷款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逃汇案、骗购外汇案、洗钱案、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偷税案、抗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虚假广告案、串通投标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逃避商检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6.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如下: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一般都是由公安部来进行处理的。对提供重要线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并为国家、集体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一、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是什么1、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包括:(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6)妨害清算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经济侦查大队的职责是什么经济侦查大队的职责具体如下:1、侦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2、监督、指导金融、证券、财税部门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8.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隶属于公安部门,是针对国内经济案件做侦查的部门,侦查范围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挪用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贩假币、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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