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信托有什么区别

2024-04-27

1. 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投资也称债券投资,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信托有什么区别

2.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3. 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4. 债券投资信托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特点

以债券作为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

业内债券市场投资业务参与度较高的信托公司有兴业信托、江苏信托、华润信托、外贸信托、华宝信托等。目前,虽然信托公司参与债券信托业务多数还是以通道的形式存在,在整个项目的运作中未能掌握主动权,但这一业务形式能够使信托公司加强与银行、券商、基金的合作,能够逐步提高信托公司标准化业务的专业能力,推动非标业务向标准化业务的转型。
  1、信托公司债券正回购业务已被叫停
  自2012年起,信托公司债券正回购业务已被叫停。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正回购实质是一种利用持有的债券进行融资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信托资金开展债券正回购业务都是不合规的。
  2、信托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限制
  在前文已经提到,在乙类账户被暂停开立后,2014年12月人行发布通知,信托产品可重新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交易,不过新开户只能与做市商交易,存量户不受影响。
  3、信托参与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债券市场投资主要是以通道或配资的模式,由信托公司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为债券投资加杠杆。与2014-2015年的股票牛市类似,在本轮火爆的债券市场中,各路人马纷纷加入了加杠杆投资债券市场的行列中。债券加杠杆,一种形式是通过分级的结构化债券产品配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资管、基金公司纷纷与银行、保险合作开展债券配资业务,投资于债市的分级产品包括分级债券型基金(公募)和分级债券信托计划、分级基金专户计划、分级券商资管计划(私募产品)。目前,市场上结构化债券产品的杠杆比例可以达到10倍,也就是说,优先级资金比劣后级资金为9:1;另外一种是通过债券质押回购,即以现券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再买入债券(第二种信托公司不能参与)。
  在债券配资业务上,信托公司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行等机构优先级资金,信托公司募集一般级或劣后级资金。比如,2013年2月5日成立的华润信托·稳益7号(兴拓-青骓-中银债富)结构化固定收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中国银行(3.41 -0.87%,买入)认购15000万元优先级,个人投资者购买对外发行的5000万元一般级。优先级受益人年化收益5.3%,一般级受益人的收益主要包括固定收益产品利息,以及中国银行5.3%固定收益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利息差两部分(预测年化净收益10-15%)。此类信托计划采用结构化,分为优先级、一般级或者优先级、一般级、劣后级,并设定有预警线、止损线,以保障优先级资金安全。
  虽然债券本身是一种较为稳健的投资品种,但对于劣后级委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劣后级委托人的,此类信托计划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比如上面提到的华润信托·稳益7号项目在项目清算时就出现了大幅度的亏损,加了杠杆的债券投资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不过也放大了风险,债券价格下跌时,劣后级投资者如果不能及时补足资金,就会面临平仓的风险。而目前信托公司的“刚兑”只针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信托产品性质类似于阳光私募,信托公司一般均不承担刚兑的责任。
  银行等机构优先级资金,投资顾问自有资金认购一般级或劣后级。201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理“丙类户”之后,一大批私募债券投资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或接受银行理财、机构资金的单一信托)募集资金,投资顾问出资认购次级,并提供投资建议,获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此类项目一般由投资顾问主导,信托公司主要负责净值跟踪和后期风控,主要起到通道的作用。
  信托公司自己组建团队投资。信托公司也可以自己组建或者合作组建债券投资团队,开展结构化债券投资业务,通过优先级、一般级、劣后级的结构化设计进行风控。由于信托公司自身业务能力的局限性,目前这一形式的债券投资在业内并不多见。

5.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有什么不同

  所谓信托贷款是指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的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的贷款。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主要通过信托公司自行筹集,信托资金如何运用可以由信托机构决定,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确定;而委托贷款是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其委托存款发放给特定受益人和用于特定项目。
  2.贷款风险的负担不同。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信托贷款作为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机构必须负管理责任,承担部分理财风险。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有什么不同

6. 什么是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在谈到 贷款 时,我们经常会听到两种贷款形式,一种是信托贷款,另一种是委托贷款。那么什么是信托贷款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所谓信托贷款,简单的来说就是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用途、 利率 、和期限等事项,把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并且在到期时负责将这笔款项按时收回的一种金融业务形式。在发放这笔资金时银行在发放对象的选择和资金用途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自主权,而且还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资信和资金管理优势来增强资金的安全性。
 
 那么,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呢? 
 
 首先,资金的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只是把资金的运用做了一定的调整。把本来应该拨款的委托单位该换成了金融信托机构的贷款,而委托人和用款单位两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了信托机构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但是这种改变并没有对资金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在这方面,信托贷款所利用的是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在保障受益人 收益 的前提下自主的选择发放对象和用途,所以本质上将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做了相应的改变,更加具备银行贷款的特征。
 
 其次,对信贷的影响不同
 
 因为委托贷款只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意愿来使用委托资金,所以委托资金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一次性的,所以对信贷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而且信用规模的扩张程度也相对较小。反观信托贷款,是一种重复性的贷款形式,资金会不断的周转运作,所以对信用规模和信贷计划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上面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7. 信托贷款和信托融资贷款是什么

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信托公司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
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
一、信托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1、道德风险。
正如题主在问题中所描述的,信托标的的审核不负责任这种可能完全存在,而在我看来这就是道德风险当中的一种。如果可以用更规范一点儿的方式来描述,那就是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员没有尽到起码的职业道德,导致信托产品在项目甄选到后期管理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故意的误导、回避甚至欺诈行为。目前此类风险出现的最多的可能是在一些无节操的三方销售公司的销售环节,恶意隐瞒或者误导投资人购买了风险水平与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但是从概率上不能排除一些公司内控制度失效或者高层人员腐败导致的道德风险。毕竟金融企业尤其是投融资这个行当,本身还是属于高危行业的。
2、“时差风险”。
如果说前面的道德风险是从业人员主观故意谋利导致项目隐藏了风险的话,那么这种风险可能更多的是由于从业人员主观上过于“尽责”而导致的。任何投融资的项目都要与市场环境的变化相匹配,而信托公司对于信托产品的审核和运作是有固定的流程的,设想在这一流程规范运作,每一个环节的人都一丝不苟,导致整个项目的决策审批和执行环节层层拉长到了一个夸张的阶段,那么此时信托项目的运行必然会隐藏了一些风险。
近阶段的市场变化为例,倘若一个项目在2013年初提出了融资需求,经过初步评估证明这是一个不错的项目,但是由于内部审批、合同审查等各种手续的蹂躏,最终项目审批通过已经到了2013年下半年,随后历经了资金价格高企,需要调整成本等环节,就折腾到了2014年上半年发行,假如这是一个房地产项目,此时此刻的风险水平与彼时彼刻的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别,而在信托公司目前通行的内控体系中则很少有对于此类情况的检讨和调整机制,业务人员没有停止项目的动力,中后台也没有合适的理由,假如信托公司的审批结论有效期超过一年,且期间没有监管政策对项目叫停,那么项目面向投资人的时候很可能与最开始审批评价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其风险水平可能与最开始对其评价的风险水平完全不同。
这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更极端的也还会有。对于大部分一年或一年半左右时间长度的项目,执行阶段的效率低下(这种效率低下有时候更多是由于内部管理上的形式主义导致)实际上会增加信托产品中隐藏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在崇尚短平快的信托业内并不多见,但也不无存在,而且但凡这种挂了很长时间的项目,往往都是有各种其他问题的。
二、信托融资的优点是什么
1、与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融资降低了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费用;融资的期限一般较长,有利于融资者的持续发展。
2、信托的隔离功能把用于偿付的未来现金流进行隔离,形成脱离融资企业整体信用的局部信用保证。
3、信托融资者可以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融资,优化了融资者的资产负债结构。

信托贷款和信托融资贷款是什么

8. 债权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各类债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等设计信托产品,将债权信托收益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使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人)获得融资并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投资者则可依赖信托投资公司对折价获取的债权的专业化经营,或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权转让人)在信托期满后溢价回购债权而获取收益。
财产权信托的定义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将自己的资产交于信托机构进行打理,负责投资,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是很好的资产管理方式。如果大家需要,可以选择一家信托机构来管理自己的资产。但是社会上信托机构也比较多,大家一定要按照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来筛选出符合自己要求的信托机构,保障财产安全。
一、股权信托融资条件
信托股权融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百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度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股权信托融资条件如下:
1、必须经过国家工商银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自有资金
3、生产经营有效益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贷款,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