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024-05-16

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介绍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3.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第八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第九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市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第三章 运作机制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前海合作区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二)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及前海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前海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可设置必要的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4.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第六章 社会建设

 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

5.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第三章 开发建设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6.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第五章 投资促进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7.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近日已正式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该目录涵盖了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公共服务业六大领域共计112条产业目。23条金融业条目为支持把前海打造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示验示范窗口,目录中金融业条目达23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基金、要素交易市场、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创新金融服务等内容。18条现代物流业条目在现代物流业方面,18条条目中,包括供应链管理服务、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16条信息服务业条目在信息服务业方面,16条条目中,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用等。7条科技服务业条目科技服务业方面,包括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服务等7类条目。39条专业服务业条目在专业服务业方面,包括会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9类39条条目。9条公共服务业条目在公共服务业方面,包括城市公共配套服务,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游艇、航空休闲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9类条目。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8.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前海优惠政策汇总(包括22条优惠政策)

金融服务业政策优势1.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2.探索试点跨境贷款;3.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5.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6.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7.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8.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财税优势1.对前海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暂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注册在前海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法制政策优势支持前海营造适合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律环境。内容有2条: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2.探索完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人才政策优势1.为境外人才、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的就业、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2.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3.允许已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4.允许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教育医疗优势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内容有2条: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2.允许香港服务业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电信优势加强电信业合作,内容有3条:1.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2.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3.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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