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7月新医保新规定

2024-05-11

1. 2022年苏州7月新医保新规定

7月以来,很多新政开始执行。      近期,多省市发布通知,医保参保方式、参保基数有了新的变化,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保参保方式有变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一、医保参保业务不再共享人社数据,将单独申报      随着各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切换,各地逐步暂停人社系统,为避免影响医保参保征缴业务办理,近期,江苏省各地发布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医保参保征缴业务不再共享,将单独申报!苏州      苏州医保于6月28日发布通知,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切换上线的要求,苏州人社部门将于6月30日18点至7月13日8点30分暂停服务。      为避免影响医保参保征缴业务办理,及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经研究决定,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参保征缴类业务自2022年7月1日起,采取独立申报模式,不再共享人社数据。无锡      无锡医保6月29日发布通知,明确无锡市参保征缴类业务自2022年7月1日起,暂采取独立申报模式。二、医保单独申报相关问题解答1、参保单位仅在人社停机期间可以单独申报医保参保征缴类业务吗?      不是的。人社切换到新系统后原有的数据共享渠道无法继续使用,因此从2022年7月1日起医保参保征缴类业务将采取独立申报的模式,即单位需要在人社系统和医保系统分别申报。2、单位员工合同到期了,需要在医保系统操作吗?             不需要。单位员工合同到期,不涉及职工医保关系参保状态的变化,医保系统不需要做任何操作。3、医保参保征缴类业务独立申报后,单位有新录用或辞职的员工,有什么注意事项?      医保参保征缴类业务独立申报后,单位有新录用或辞职的员工需要在医保和人社两个系统分别申报参保或停保业务。4、医保网报平台操作了参保停保,发现申报有误,可以回退吗?      不能。由于本地医保系统的信息与国家医保系统相关联,因此单位在医保网报平台操作的业务想撤回,无法通过业务回退功能来实现,可通过相应的操作模块来实现。举个_:      (1)本月已办理的参保人员又离职,单位可通过停保模块来办理减员,如已生成补缴记录,在减员前先操作职工补缴删除,本月不会生成缴费金额。      (2)本月已办理的停保人员又录用,单位可通过参保模块来办理增员即可,本月仍会生成缴费金额。7月1日起医保缴费基数有变      近期,随着社平工资的发布,多地也在调整医保缴费基数。一、深圳市      6月27日,深圳市医保局发布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医保缴费基数。通知中明确: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和市统计局《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涉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12964元/月的标准计算。      深圳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时依据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标准。根据最新公布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月计算,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二、福建省      6月21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明确通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中明确:      2022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992元。三、呼和浩特      7月6日,呼和浩特医保局发布《关于2022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明确2022年医保缴费基数。通知中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2】24号)明确,2021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017元(月平均工资为6751元)。(一)单位2022业务年度缴费基数确定      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业务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上一个业务年度职工计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的工资总额÷12)为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元(6751元×80%)的,按元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元,但低于20253元(6751元×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20253元的,按20253元核定缴费基数。(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照护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缴费基数按照6751元核定。

2022年苏州7月新医保新规定

2. 2021年苏州医保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二、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三、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四、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五、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法律依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 10 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3. 今年苏州医保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苏州医保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报销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门诊统筹2、门诊慢性病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4、门诊特定项目5、精神疾病门诊、住院6、家庭病床7、住院8、大病医疗救助9、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详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普通门诊。2、门诊大病。“居民”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仅指放化疗,一般为6个月)、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共六种门诊大病。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3、住院。4、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5、住院医疗费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今年苏州医保新规定

4. 2021年苏州7月新医保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2021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
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暂按6862元执行。
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起苏州医保政策有新调整》
学生少儿、大学生医疗费用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为积极落实苏州市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苏州市医保局对苏州学生少儿、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学生少儿、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1000元/年提高至1200元/年;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20万元/年提高至35万元/年。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进一步简化。按照“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原则,苏州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部门,着力简化群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从2021年1月1日起: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办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及节育手术登记的,相关信息由卫健部门通过数据交换直接推送至医保部门;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办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的,相关信息由居住地村(社区)核实后录入系统平台,由卫健部门直接推送至医保部门。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需再提供纸质《生育登记服务单》、《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办理登记后,可凭社保卡在医疗机构直接划卡结算。

5. 苏州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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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在200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苏州市医疗保险政策

6. 苏州医保新规定

法律分析:学生少儿、大学生医疗费用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为积极落实苏州市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苏州市医保局对苏州学生少儿、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学生少儿、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1000元/年提高至1200元/年;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20万元/年提高至35万元/年。
法律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7. 苏州2021医保报销新政策

法律分析:苏州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苏州医疗保险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下限为3030元,上限为21963元。
法律依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第三条 具体措施:
(一)职工医疗保险。
1.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时间 2020 年。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在职职工;(2)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参保政策及待遇保障水平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另行研究制定。
2.统一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政策。
(1)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补缴)基数,时间:2021 年。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设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每年省文件公布的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苏州2021医保报销新政策

8. 苏州医保报销比例2022

法律分析:对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对于城乡医保的参保者,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