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

2024-05-10

1. 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

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人道救援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类似于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

2. 中国红十字会有何用?

在新的世纪里,中国红十字会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突出抓好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会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基础知识、推动无偿献血和红十字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预防艾滋病等主要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向社会宣传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等工作,配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将遵循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七项基本原则,继续努力,为中国人民的幸福,为全人类的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3. 香港红十字会的具体条例

香港红十字会条例本条例旨在将香港红十字会成立为法团,推广与保障香港红十字会的活动,并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由1995年第55号第2条代替)[1976年11月26日](本为1976年第73号)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由1995年第55号第3条修订)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指《日内瓦关于改善陆上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1949年8月12日)及《日内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1949年8月12日),以适用于香港的范围为限,以及任何适用于香港的其后附加议定书;(由1995年第55号第4条增补)“日内瓦公约标志”(emblemoftheGenevaConvention)指白底红十字的纹章标志,是将瑞士的联邦旗帜颜色调转而组成,一如日内瓦公约中所界定者;(由1995年第55号第4条增补)“香港红十字会”(HongKongRedCross)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由1995年第55号第4条代替。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章程”(Constitution)指董事会不时采纳与修订的规章;(由1995年第55号第4条增补)“董事会”(Council)指第8条所界定的香港红十字会董事会。(由1995年第55号第4条增补)(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注:*《日内瓦关于改善陆上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公约》”乃GenevaConventionfortheAmeliorationoftheConditionoftheWoundedandSickinArmedForcesintheField之译名。+《日内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公约》”乃GenevaConventionfortheAmeliorationoftheConditionoftheWounded,SickandShipwreckedMembersofArmedForcesatSea之译名。《日内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乃GenevaConventionrelativetotheTreatmentofPrisonersofWar之译名。第2A条 基本原则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香港红十字会须按照《国际红十字会及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法规》+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章程》而行事。(由1995年第55号第5条增补。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注:+《国际红十字会及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法规》”乃FundamentalPrinciplesandStatutesoftheInternationalRedCrossandRedCrossCrescentMovement之译名。第2B条 与中国红十字会的隶属关系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香港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分会,并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关系由附表2所列出的中国红十字会公告所界定。(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代替)第2C条 宗旨、目标、权力及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香港红十字会的宗旨、目标、权力及责任须由章程界定,而章程则须符合第2A条的规定。(由1995年第55号第5条增补)第3条 未获授权而派发徽章及产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除非获得香港红十字会授权,否则不得派发或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a)香港红十字会特别采纳以供其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标记或标志;(b)包括有“红十字会”字眼或“RedCross字样的任何徽章、标记或标志,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或字眼;或(c)包括有日内瓦公约标志的任何产品,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字眼或设计,或包括有“RedCross字样或相等的中文词语的任何产品,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或字眼,或容纳或包装在包括有上述标志、字样或相等的中文词语的材料内的任何产品。(由1995年第55号第6条增补)(由1995年第55号第6条修订)第4条 未获授权而管有徽章及产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除非获得香港红十字会授权或有合法权限或合法辩解,否则不得管有─(a)香港红十字会特别采纳以供其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标记或标志;(b)包括有“红十字会”字眼或“RedCross字样的任何徽章、标记或标志,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或字眼;或(c)包括有日内瓦公约标志的任何产品,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字眼或设计,或包括有“RedCross字样或相等的中文词语的任何产品,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或字眼。(由1995年第55号第7条增补)(由1995年第55号第7条修订)第5条 未获授权而管有与徽章相似的器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没有香港红十字会授权或无合法权限或合法辩解,不得管有─(a)任何器件,而该器件是与香港红十字会特别采纳以供其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标记或标志极为相似,以致会导致他人相信该器件即为该等徽章、标记或标志者;或(b)包括有某些字样或字眼的任何徽章、标记或标志,而该等字样或字眼与通常用以形容香港红十字会成员的字样或字眼极为相似,以致属刻意欺骗或误导他人者。(由1995年第55号第8条修订)第6条 未获授权的团体 版本日期 30/06/1997⑴任何人不得组成以下组织,或从事与以下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以下组织的成员─(a)任何没有香港红十字会授权而声称或看来是香港红十字会的组织;(b)任何并非获香港红十字会授权的组织,而该组织使用香港红十字会的英文名称或相等的中文名称,或使用任何包括有“红十字会”或“RedCross字样的名称,或使用与任何上述名称极为相似的任何语文名称(不论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样或字眼),以致属刻意欺骗或误导他人者;或(c)任何藉使用任何上述名称或其他方法而在没有妥为授权下看来是或声称是与香港红十字会有关连的组织。(由1995年第55号第9条修订)⑵任何人没有香港红十字会授权,不得穿着或使用香港红十字会的任何制服或配备。(由1995年第55号第9条代替)第7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违反第3条、第4条、第5条或第6条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由1995年第55号第10条修订)第8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⑴香港红十字会乃法人团体,而且以该名称永久延续,可在所有法院起诉与被起诉,并须备有和可使用法团印章。⑵香港红十字会须设有一管治团体,称为香港红十字会董事会,负责行使本条例及章程所授予香港红十字会的任何权力,以及执行本条例及章程所委予香港红十字会的所有责任。⑶在符合章程的规定下,董事会可藉决议而将其指明的董事会任何职能及权力转授予任何人或任何委员会。⑷董事会须由香港红十字会的会长、主席、总监、义务司库及章程所界定的其他成员组成。(由1995年第55号第11条代替)第9条 财产的归属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⑴凡属于或归属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以下财产,即附表1所指明的各片或各幅土地,连同其上所有竖设物及建筑物,以及连同所有附带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均须自《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起,绝对归属香港红十字会,为期则按官契或就有关财产而指明的批地条件中所订定的各别年期的未届满剩余部分而定,但须缴付租金和执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⑵凡归属或属于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或为其持有或代其持有或以信托方式为其持有的所有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证券、船只、货品、实产及其他可动资产,以及所有为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目的而认捐的款项,以及该等款项的所有投资及从该等投资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及利润以及该等投资的所有保证,均须自《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起,移转、归属、属于香港红十字会或为其持有或代其持有或以信托方式为其持有。⑶凡归属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在任何资产、合约、承诺及财产的所有权利、业权、利益及权益,均须自《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起,绝对转让和移转给香港红十字会。⑷凡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可行使或可执行的合约权利及其他权利,均须自《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起,由香港红十字会代替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而可予行使或执行。⑸自《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起,香港红十字会须为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所有债项及法律责任负上法律责任,并为执行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所有合约义务及其他义务而负上法律责任。(由1995年第55号第12条代替)《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译名。*1995年第55号于1995年7月7日起生效。第10条 香港红十字会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⑴香港红十字会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亦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或证券,亦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船只、货品及实产。⑵香港红十字会此外亦有权按其觉得适合的条款并藉盖有其印章的契据,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香港红十字会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或证券、船只、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⑶香港红十字会此外亦有权─(a)建筑、重建、拆卸、改动、变更、更新、保养与修葺香港红十字会已取得或已在其中取得任何权益的任何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并对其进行任何改善,以及为其而向任何审裁处或法院或主管当局申请所需的任何命令、特许、准许及豁免;(b)将属于香港红十字会的任何土地或香港红十字会已获取或可获取足够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益的任何土地,加以改善、发展与利用,而方法是藉重建、改动与拆卸建筑物,以及建造任何种类的新建筑物,不论是独自建造,或是与其他拥有人或承租人以合作发展计划形式建造,而该等拥有人或承租人是指与属于香港红十字会的任何土地或香港红十字会有任何上述权益的任何土地相连的地盘的拥有人或承租人;及(c)办理所有为达致香港红十字会的宗旨与目标以及取得权力而直接或间接附带或有助的事情。(由1995年第55号第13条增补)(由1995年第55号第13条修订)第11条 文件的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⑴香港红十字会在执行其责任或行使其权力时,或在任何与执行其责任或行使其权力而合理地附带或引致的事宜有关时,可订立与签立任何文件。⑵规定须盖上香港红十字会印章的所有契据及其他文书,均须由董事会的决议授权或追认,并须由以下任何2人签署:香港红十字会当其时的会长、主席、总监、义务司库及秘书长。(由1995年第55号第14条代替)第12条 内部管理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香港红十字会的一切内部管理事宜,均须按照本条例及香港红十字会当其时的章程解决与执行。(由1995年第55号第15条代替。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第12A条 证据:簿册及文件 版本日期 01/06/1999⑴所有簿册及其他文件,如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前,在任何事宜上本属为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提出的证据或针对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而提出的证据者,须就该同一事宜而可接纳为为香港红十字会提出的证据或针对香港红十字会而提出的证据。⑵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由1995年第55号第16条增补)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译名。第12B条 归属与移转的证据 版本日期 30/06/1997⑴就所有目的而言,凡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将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任何财产及法律责任归属与移转给香港红十字会的确证。⑵在不损害第⑴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a)凡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或之后订立或签立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件,而凭借该契据或其他文件,香港红十字会或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不论是独自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任何在紧接《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前由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独自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财产,转易或移转或看来是转易或移转给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任何代价)或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该契据或文件即为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在该财产的权益根据本条例当作归属香港红十字会的足够证据;(b)凡有由或看来是由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或香港红十字会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其他交易,而该项交易是与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是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财产或法律责任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有关连或有关,则须为该项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透过或藉着该交易一方而提出申索的任何人的利益,将香港红十字会当作在该项交易上是完全有权力及权限的,犹如该财产或法律责任根据本条例已当作归属香港红十字会一样;(c)凡香港红十字会或他人代其于任何时间发出证明书,指出在该证明书中指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该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生效日期前是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当作是或(视属何情况而定)不当作是根据本条例归属香港红十字会的,该证明书就所有目的而言,即为所核证事实的确证;(d)在本条中,“转易”(convey)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归属声明或归属文书而归属、卸弃、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转易。⑶就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的财产归属予香港红十字会而言,香港红十字会须将或安排将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由1995年第55号第16条增补)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译名。第12C条 土地权益 版本日期 09/07/2004凭借本条例将任何土地权益归属香港红十字会─(a)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⑷(a)或⑺(a)条而言,并不构成取得、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该权益;或(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b)并不令在预期复归产业权中的任何批租土地权益合并;或(c)就载于任何关于或影响该权益的文书中的任何条文而言,并不构成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权益;或(d)并不成为禁止让与契诺或条件的违反;或(e)并不导致有任何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或其他诉讼权利;或(f)并不使任何合约或保证失效或解除任何合约或保证。(由1995年第55号第16条增补)第12D条 对法团所作保留 版本日期 30/06/1997本条例任何条文并不损害香港红十字会更改其章程,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或法律责任,或继续执行或中止执行其职能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任何条文并不损害前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1995年第55号)的生效日期前,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权力。(由1995年第55号第16条增补)注:*《1995年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修订)条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译名。第13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本条例任何条文并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以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附表1 归属香港红十字会的财产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第9条](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修订)归属香港红十字会的财产(由1995年第55号第17条代替)以下各片或各幅土地,在土地注册处称为与注册为─(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⒈内地段第7966号(柏立基夫人红十字会总部大厦;注明日期为1971年1月21日的官契)⒉内地段第8101号(位于大口环的甘乃迪中心;注明日期为1971年7月2日的官契)⒊内地段第8265号(位于大口环的玛嘉烈戴麟趾红十字会学校;注明日期为1971年3月10日的批地条件第9863号)⒋观塘内地段第255号(位于观塘的雅丽珊郡主红十字会学校;注明日期为1962年3月9日的批地条件第7058号)附表2 中国红十字会公告 版本日期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7号第3条[第2B条]中国红十字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四日召开了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香港红十字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的申请。考虑到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还考虑到英国红十字会已同意香港红十字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起正式与其脱离隶属关系;我理事会就此申请作出决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接纳香港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章程》是处理双方关系及事务的依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红十字会的全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简称:“香港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香港红十字会将使用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凡以国家红十字会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会议,由总会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香港红十字会适当人员作为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成员。香港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红十字会的章程,负责处理会内一切事务,包括内设机构、行政决策、运作模式、人事任命、资产管理、服务内容与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不应用于香港红十字会。香港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在遵守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下,可与国际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红十字组织保持和发展适当的业务往来和联系,如有相互合作或重要往来,应报知总会。特此公告中国红十字总会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附表2由2000年第37号第3条增补)

香港红十字会的具体条例

4. 国际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区别

定位不一样,国际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属于一个国家的组织机构,目的和宗旨都是提供人道主义保护和援助,发扬人的真善美。
相关简介:
国际红十字会一般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3年创立于日内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中立的组织,其人道职责主要源自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共有大约1.3万名员工;资金主要来自于各国政府以及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自愿捐赠。宗旨是为战争和武装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1904年2月(清光绪三十年),在我国东北旅顺口,日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特权,爆发了日俄战争,数十万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

5. 红十字会有哪项基本原则?

红十字会共有7项基本原则:
1.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2.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偏见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3.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4.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该国政府的人道助手并受该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5.志愿服务:本运动是个志愿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
6.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7.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运动中,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
“红十字会”这一名词,同时代表了三个名称。一般而言,依照红十字会的“普遍”原则,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地区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而在“统一”原则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红十字会。而原先由亨利·杜南创立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依旧运作,并依照日内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的规定,提供战俘人道协助、监察战俘待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则负责协调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跨国救援自然灾害的难民。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在上海创立,起初叫“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之一。

红十字会有哪项基本原则?

6. 加入红十字会的条件有哪些?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附红十字会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四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五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称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其他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均可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为志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六)批准成立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聘请名誉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机关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名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领导担任,并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会员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进行初级救护培训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同级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常务(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三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七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依照相关法规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八章 标志会徽会旗:
  第四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八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五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一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员小组的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员小组”。

  第五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及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7.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哪一年

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志愿服务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是践行人道理念的重要途径,“无志愿服务,无红十字运动”。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扩展资料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哪一年

8. 中国红十字会与国际红十字会有关系吗

  中国红十字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领导的红十字运动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3年创立于日内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中立的组织,其人道职责主要源自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共有大约1.3万名员工;资金主要来自于各国政府以及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自愿捐赠。宗旨是为战争和武装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红十字运动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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