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2024-05-12

1. 股权激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股权激励自己要出钱;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时候都是带行权价格的,如果价格低于市场价则公告取消或调低。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一、股权激励的价值
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二、分股份给员工怎么分配
每个公司在注册前,工商局都给公司制订了公司法,上面有很详细的公司股份分配,如果要是分配给员工,那就要看这个员工在公司创造的效益和他在公司对你的价值有多少了,具体分配还得和股东商量,最好不要自作决定以免产生不愉快的后果。
一般只对于公司核心人员和骨干员工,也是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所做的一种激励。至于说公司给你多少股份比较合适,这要看你们公司如何对员工来进行定价估值。在人力资本投入中,创业企业的创始人一般占有绝对优势,其次才是骨干员工。老板作为创始人,既是物质资本的出资者,更是人力资本的主要出资者,老板的人力资本在经济学上称作企业家才能。普通员工一般没有多少人力资本,对他们的激励通常是用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的形式,大多不适合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应是具有较多人力资本的骨干员工。因此,要确定公司应该给你多少股份,只要确定你在企业价值贡献中的占比,就可以算出给你的合理估值定价了。员工一般靠人力资本出资,物质资本出资很少,甚至没有,因此确定员工的贡献就是确定人力资本贡献。由于不同企业的个案差异,每个员工的表现也不一样,因此每个员工的估值定价也不同。评估员工的贡献值是一件非常重要而困难的管理工作,需要企业建立科学严格的人才评价体系。但价值贡献法是一种理论性股权激励定量方法,建立在严格的人才评价体系之上,不容易计算,管理成本也很高。作为一般的综合实力弱小的创业企业很难建立严格的人才评价体系,也很难去用高深艰涩的公式精确计算出每名员工的具体贡献。在实践中一般是由企业老板和员工通过协商来决定股权激励的股份多少,当然这些是首先要建立在对企业进行合理估值的基础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激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2.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业绩范围是否含子公司

2020年,公告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299家,占总数的76.28%;国有企业为56家,占总数的14.29%;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37家,占总数的9.44%。

从统计结果看,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家数明显少于民营企业,华扬资本分析原因可能有:国有企业所有制的特殊性,实施股权激励受到证监会与国资委的双重监管,审批流程较长,程序相对复杂很多,在业绩方面要求更加苛刻;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于高管持股收益有明确限制,高管推进动力不足。


虽然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数量严重滞后,但在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数量也呈现了稳定增长。自2010年至2020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数量从5个增长至65个。2020年之所以众多国有上市公司愿意实施股权激励,华扬资本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政策推动,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2020年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指导国有企业深化改革;2020年出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指明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原则,也明确了未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工作重点等等,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思路、程序等等做出具体规定,自《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出炉至今,各地国企正密集落实三年行动;2020年4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意味着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机制完善。预计2021年将迎来国企改革的“大年”。

(2)混改成功样本起到了示范作用。2018年8月,《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发布实施以来,选取百余户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余户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其中就包含了一些A股上市公司,深入推进综合性改革,充分发挥了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同时以深圳、广州为首的地区性国有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就华扬资本接触的就有广药集团、广汽集团等,切实进行改革,遵循“应改尽改、能混尽混”原则,形成示范效应。

2020年至2022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据相关数据,截至2020年度,国资系统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共15.9万户,资产总额218.3万亿元,中长期激励“工具箱”的激励人数超过45万人,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未来会越来越受到欢迎。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由于所有制的特殊性,实施股权激励受到证监会与国资委的双重监管,审批流程较长,程序相对复杂很多。拟上市国有企业相比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相比较而言,流程和方案都灵活一些,但拟上市国企也有较多的法律法规和流程需要遵守,小编整理如下:

1、拟上市国企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一般流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草案代表国有资产的机构预沟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回避)逐级报送国有资产机构审核股东大会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董事会公告信息实施股权激励国有资产机构备案按证券部门要求公告国资委网站公告国资委评审股权激励实施

2、重点参考的法律法规


3、重点关注细节要点汇编举例

(1)股权转让方式的股权激励计划

A.目标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真实无误,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五)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企业,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B. 激励对象:国有企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C.激励价格:

C1转让价格:应得到对应机关核准备案,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备案审核通过后进行;

C2价款支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D程序:申请立项---批准立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资产评估---制定方案---备案登记

(2)增资方式的股权激励计划

A激励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别规定:(1)公司:高新技术企业;(2)人员:关键研发人员;(3)方式: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折价入股。

B激励价格:

B1价格确认:高新技术企业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高新技术企业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B2价格支付(资金来源):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个人持有股权(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

C程序:实施方案---批准立项---备案登记

三、拟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重点关注问题

近几年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在全国各地全面提速。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就制定了国企混改目标:应改尽改、能混尽混。

我们根据多种信息判断,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将会是一种常态。但是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国企员工持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要想做好,是难上加难!国企员工持股到底应该怎么搞?难在哪里?存在哪些共性的问题?华扬资本总结了国企员工持股的一些实操经验,梳理了其中的四个重点关注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交流,也欢迎更多关注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的朋友们与我们一起探讨!

1、预留股份问题

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因此从政策上看,设置股份预留是完全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因为企业发展和人员结构均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很多不好处理的地方:

(1)预留股份的持有人是谁?由某个员工持有,还是指定团队持有,或者其他方式;如果团队持有又是怎么样的持有形式?

(2)预留股份对应的出资要不要缴纳?谁缴纳?在什么时间缴纳?

(3)预留股份在未授出之前,如果有分红的收益,收益又如何处理?如果未来授出时是转让方式,价格怎么定?转让收益归谁?产生的税负又归谁?

(4)预留股份对企业IPO是否造成障碍?是否形成代持?

(5)预留股份如果最终没有授出,怎么处理?回购注销还是转授他人?前者钱从哪里来?后者他人不接受怎么办?

既然预留这么麻烦,是不是不预留会更好。不预留又带来新的问题,企业发展是动态的,对优秀人才的需求也是不断变化的,如果没有预留,就是一步到位把子弹打光。在未来内部有新成长起来的员工、从外部引入优秀人才时,如果要继续实施股权激励,需要重新走流程报批,会付出较大的时间和精力的成本。

2、定价与出资问题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对于定价有明确规定,不得低于经审计评估或备案的净资产。有些国企因为历史原因,投入很大或者没怎么分红,在实施时净资产会很高,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偏低。从投资角度看,员工持股的投资回报率并不高(在不考虑未来上市的情况下),相当于用较高的股价购买了回报并不高的资产,影响员工参与意愿和激励效果。降低价格不可能,在员工持股前先实施分红也不是那么容易,这近乎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根据133号文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予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因此在出资购股环节,很多员工本身资金积累并不多,往往面临资金来源的问题。在设计上就需要考虑:

(1)持股员工出资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多期缴纳?在什么时间缴纳完毕?能不能审批通过?如果逾期未足额缴纳,如何处理?

(2)持股员工出资存在压力的情况下,有哪些融资方式/政策可以缓解持股员工出资压力?

3、退出机制问题

根据133号文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需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毫无疑问,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的设计至关重要,只有动态才能真正起到激励效果。问题是上述原则性规定在实操中,基本没有价值!所有国企员工持股,在流转和退出机制设计上,都要厘清以下问题:

(1)是否允许主动退出?

(2)哪些情况触发流转和退出,即必须退出?

(3)各种情况下流转给谁?又退给谁?

(4)按什么价格流转和退出?

这些问题难就难在要在政策法规、具体情形(如退休这种情形,又有干了很久马上退休的、较长时间后退休的区别)、企业发展状况(企业向好时,应退的不愿意退;企业发展不好时,应退的愿意退了,又不一定有人接)、责任承担主体(作为所有者的国资无法承担责任,作为经营者的员工哪怕是高管也不一定愿意承担责任)、股权价格(在没有上市前,股权是没办法确定公允价格的)等很多不确定、不具体的点上寻找一套确定的规则来进行约束,首先要合规,其次要合理,然后要有激励性,还要考虑公平性,这确实是对方案制定者智慧的一种考验。

4、持股平台搭建与管理问题

根据133号文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现实中以有限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是主流方式,那到底选择哪种持股方式?选定持股方式之后,又如何搭建持股平台并进行有效管理?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具体,涉及的难题就有:

(1)谁当持股平台的GP?某个高管当?还是经营班子成立公司一起当?成立公司注册资本设置多少,持股比例怎么确定?

(2)合伙事务由谁来执行?GP有哪些权力,又有哪些责任?

(3)合伙人会议如何召开,又拥有哪些权限?

(4)流转、退伙、入伙、收益分配等具体事宜怎么操作?

其他还有主体适格性、实施流程、人员范围、数量分配、考核机制、锁定期、上市后减持规则等等很多问题,在实践中也不一定好解决。从深层次看,国企员工持股之所以难,主要是利益干系人缺位叠加国有资本管理要求限制带来的灵活性缺乏,导致方案设计的腾挪空间有限。

四、拟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实务要点

小编认为不同于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拟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实际操作中要解决激励问题,由于法规较多,更要考虑合法合规的问题。因为激励性问题可以在技术层面通过方案予以解决,但是合法合规却是硬杠杠,也是更多拟上市国企人员关心的事情。当然,小编所在机构,既能处理好企业本质关心的激励效果问题,也能考虑全面的合规问题。下面小编将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希望有所参考。

1、拟上市国企股权激励要求

在小编看来,但凡只要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都将被限制,结合政策文件重点明确了几个要求:

(1)允许下持上,不允许上持下。国企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批准,母公司职工可参与本企业员工持股或持有上一级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说得直白一点,下持上有利于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一致性,而上持下方式不排除可能存在因关注个人在二级公司的股东利益做出短视行为,造成内部企业利益的冲突。

2008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其中就规定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允许下持上,不允许上持下。下持上有利于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一致性,而上持下方式不排除可能存在因关注个人在二级公司的股东利益做出短视行为,造成内部企业利益的冲突。

2019年8月初,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其中就明确了对于“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学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针对双百企业有关上持下的情况,有了政策的放宽和松动。不过,主要是针对科技人员的。同时结合302号文规定的“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精神,主要探索、锐意创新”精神,如确实存在上持下的情形,能合理说明理由,也是可行的,不过还是不建议主动直接去突破。对于上不持下的研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和查阅我们的文章:关于国企员工持股 “上不持下”政策的分析与“突破”解读,进一步了解。

(2)严格控制资金来源。规定国企不得为职工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在该规定出台前,没有规范资金来源,实践中存在各种花式财务资助,上述规定基本已经把路封死了,必须得来源自筹资金,不过即便通过自筹解决可能还需解释具体来源。

(3)利益相关方投资限制。规定对于与国有企业存在业务或其他形式关联,且无股权关系的利益相关方,严格限制员工持股,比如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

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相关方向国有企业职工进行利益输送,最起码把股权形式的权力寻租的路给封了,但是实践中国企职工持有利益相关方干股、分红股等各种名义的股权依然存在。

(4)关联交易规范。对于剥离出来或国企投资新设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不得经营与国企同类型业务,且从国企获得的收入或利润不得总额得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说,这些公司不能完全靠爹靠妈,得靠自己通过市场化行为养活自己。

2、拟上市国企股权激励要点

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行权/解锁获得股票后又转让的利得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目前暂免个人所得税。

当《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出来后,对于国企混改引入员工持股提供了明确指导。如下几个方面关注最多:

(1)试点资格企业:业务属于充分竞争领域,非垄断性行业;非国有资本达到一定比例,公司经营主要通过市场化行为解决,市场化的营收和利润达到总额的90%以上。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初,全国共选取了首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174户,其中中央企业选取了10户首批试点企业,目前已全部完成首期员工出资入股。地方企业上,有28个地方共选取了164户首批试点企业,其中25户已完成员工出资入股。

(2)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对于国企,但凡涉及到股份价格,通常按照每股净资产确定,员工入股价格偏低则存在利益输送嫌疑,一不小心就会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3)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实践中,30%是不能突破的红线,而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则存在一些地方国资出台的指导意见,可以超过该标准。

(4)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5)股份流转。其中涉及几个问题,预留股权由谁持有,持股期间损益谁承担,员工退股由谁受让等等。很多企业对于这一块并没有做细致的考虑,即便有规定,“人走股销”的规定也没有切实履行。小编认为主要是资金问题,预留股权由谁出资,员工退股谁支付对价,在公司不能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如果资金量大,还真得好好思量一下是否能够承受。

(6)股东收益。不允许承诺保底收益或托底回购条款,否则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此外,还需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由政府或机构任命的国企领导人还受“薪酬帽”的限制,因此因长效激励机制获得的收益还不能突破该标准。

以上是拟上市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操作实务要点介绍,在合法合规性方面,要吃透文件搞懂规则,做到心中有数,依规行事。在实操方面,要具有丰富经验,将激励效果考虑进去,也无需畏首畏尾,遇到困难可邀请小编这样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共同推进。

五、国企案例解析

1、交通中心动态优化股权激励

交通中心是专注城市交通领域的国有企业,作为拟上市国企,2018年-2020年的业务业绩情况如下:


企业面临的股权激励问题:

(1)原股权激励方案存在一定历史遗留问题,核心人员股份比例未体现贡献程度;

(2)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对新引进、新晋升员工的激励;

(3)系统性考虑不够,对退出、预留股份等细则未充分明确。

经反复论证和法律法规参考,交通中心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拟上市国企股权激励,本次激励股份来源于深研股份持股平台内部增资扩股。公司于2018~2020年分三年实施本计划,每年实施一批。公司根据各岗位承担的经营责任大小,在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各持股对象的饱和配股额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用“一次授予,全部注册,分期归属”的方式,公司一次性授予持股对象激励股份并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持股期间公司根据其年度绩效完成情况期归属到位。动态优化股权激励方案,满足了合法合规,又有激励效果,交通中心也在2021年顺利上市。

2、天微电子国有股权变动被问询

四川天微电子在2021年5月,收到国有股权变动的相关问询。

证监会: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国有股权变动。请发行人说明:设立以来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均履行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若否,是否取得了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2001 年 8 月,国有成分为主的国微科技货币出资 20 万元出资参股天微有限,持有 20%股权;2004 年 10 月 29 日,国微科技将其持有的天微有限 20%的股权 (20 万元出资额)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巨万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四川天微电子问询情况,典型说明了拟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及相关股权变动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拟上市国有企业实操中对相关程序的遵守、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要重点关注。

3、东航物流成功上市

2021年6月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作为央企混改标杆案例,此次东航物流成功IPO无疑为混改下股权激励的大力推行注入了一针强心剂。首先看东航物流拟上市阶段员工持股激励的部分要点:


单看东航物流的员工持股计划概况并无新意,但央企、国企施行员工持股计划面临着诸多政策的限制,如何能“戴着镣铐跳舞”充分激发员工内生动力,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功的关键。东航物流员工持股价格、出资来源、出资方式等方面,都体现了拟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务实特点,由于篇幅有限,相关详情可参考文章“央企混改标杆成功IPO,东航物流员工持股计划要点拆解”详细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过多详细解释了。

拟上市国企进行股权激励,无论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是股权激励全面的考虑,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上市及审核规则,要做到有激励效果,而不是单一符合规则进行“无效激励”,则需要我们专业机构来进行平衡和把握,也欢迎大家积极联系我们进行交流、探讨。

3. 高管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是否有关

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遇到两大问题:一是应该给予多少股权给予员工,二是如何依据有效的算法指数计算出不同的员工所对应可以获得的股数。
股权激励的真正目的不是给予员工企业福利,而是采用有付出与约束的方式,将高管和企业绑定在一起,使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不管是虚拟股、实股还是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都应该与高管签订对应的约束条件。华为有个TUP(基于时间计划的激励办法)管理办法,以时间为考核节点为员工设置股权激励数量和目标,达成业绩即可获得对应数量的股权和收益,假如业绩完成80%即也对应获得80%的股权和收益。这种办法可以有效激励团队达成业绩目标,从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更多关于股权激励的问题可以在微信【股权激励观擦】后台回复,随时为您答疑解惑。

高管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是否有关

4. 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什么意义

‌那么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那么它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公司的效率‌‌以及和创新没有民营企业那么高,因此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那么这些‌‌国企中的员工就和这家企业发生了一种很深刻的联系,那么可以充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效率,让企业的‌‌营收能力和‌‌利润水平进一步的提升,因此这就是盘活国有企业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和手法,‌‌但是那也要注意,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发生‌‌。那么的,一般常用的是采用增值权的这种激励方式,那么对于员工或者说对于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好的事情。‌

5. 股权激励属于工资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符合【2005】35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各地理解执行不太一样,比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曾认为“限制性股票从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突出劳动贡献以及激励劳动者继续积极工作而向劳动者支付附条件的具有经济性福利的薪酬。虽然其授予时不属于劳动法强调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但由于其股权激励价格大幅低于股票市场价格,劳动者行权时,必然会为劳动者带来差价的收益,这部分的收益是可以以法定货币形式得以实现。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文坚获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属于薪酬组成部分”,故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但也有不少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涉及 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股权激励相关合同中中双方构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商事纠纷。

股权激励属于工资吗

6. 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7. 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有什么关系?


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有什么关系?

8. 薪酬制度与股权激励制度区别

“薪酬绩效”: 目标年年订、年年涨,却年年完不成?如何改变让员工跳着摘桃子却怎么也够不着的局面?其根本原因不仅是目标定得不科学,而且更重要的是员工没有动力甚至害怕达成年度目标!
一、股权与薪酬激励5大区别:
中基层看重薪酬,高管与短缺人才更看重股权;
薪酬再高也觉得是在打工,股权再少也是为自己干;
薪酬与工作价值挂钩,员工很少考虑成本,股权与利润挂钩,自动控制成本;
薪酬让人才更多的追求短期回报,股权让人才更关注企业未来成长!
二、工资、股权与分红的关系处理:
1、工资与职务挂钩:职位说明书、工资说明、补充条款等,受劳动法保护,总裁和个人签。
2、股权与聘用挂钩:职位说明书、股权说明、补充条款等,受公司法保护,董事长和个人签。
3、分红与股权和利润挂钩,可以有三种挂钩方法:
核心层与整个公司利润挂钩
运营层和自己领导的机构的利润挂钩
前两者的混合模式
4、薪酬体现了老板的要求,股改使要求变成追求

三、薪酬管理和股权激励的对比分析
员工收入:
薪酬绩效-员工的收入结构以工资、提成和奖金为主,奖金的性质决定了是优秀者才能得到。
另外,员工的薪酬收入由当地同行业水平来决定,薪酬收入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一般员工的总收入略高于同行业就已经很不错了。所以,老板给出薪酬和奖金后,总是希望把和收入挂钩的指标做到尽量高,实现老板利益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希望拿同样的钱少干事,于是形成了和老板的博弈。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制度下,激励对象收入以身股和银股分红为主。分红与多创造的利润挂钩,只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多创造了价值,就可以分红,是一种上不封顶,稳定、公开、公平的利益共享机制。
劳资关系:
薪酬绩效-劳资对抗,你多我少:薪酬从成本费用中扣除,员工收入和老板的收入之间是你多我少的关系,所以会存在劳资对抗的经济基础,并且员工不占有股权和分红,也就没有动力主动控制成本费用,劳资之间是对抗关系。
股权激励-劳资一体,共同努力:在公司和员工过去收益固化的基础上,股权激励创造一种劳资共享收益的制度,经理人有动力去控制成本费用,增加业绩,创造更多的利润。
管理特征:
薪酬绩效-老板为顶级:从上到下命令式管理,基本消灭了老板以外所有人的主观能动性。老板用防范坏人的方式来管理企业,就必须借用大量报表、会议,用人对人的直接管理来维持效率和忠诚。因此,只有用七八个人为一个层次的直接管理半径,才能使效率传递并安全。这使企业管理成本在企业成长时剧增,多数企业都会产生严重的臃员。
股权激励-强调自我管理:用股权共享的方式按利润中心实施激励,将打工的头领模拟为老板,使管理变得简单易行,关注公号股权激励分配,这就像社员当年种自留地一样高效。也可使大量的报表、会议在自己管理自己的过程中被削减,形成扁平化的治理结构,使企业找到夫妻店效率+沃尔玛规模的高效路径。
监制机制:
薪酬注重的是分级管理,其关注重点在“一把手”。由于机制设计偏重从上到下的机理,对“一把手”的贪污浪费,其他人就没有对抗和揭发的动力,缺少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从而难有自我约束的机制。
股权激励强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所以,“一把手”以外的人员仍有10%-20%的激励。这便可以产生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从而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也会使公司从上到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变得简单易行、成本低廉。
四、酬与股权收益的区别总结:
1
薪酬激励制度
经理人是打工仔:上对下的要求,形成的是领导的权威,上级的形象,经理人和员工是纯粹的执行者.
股权激励制度:让经理人是有小老板感觉,给店长较大的经营空间,自我调节的范围尽量充分。
2
薪酬激励制度
劳资对抗,你多我少,经理人不主动裁员和控制费用。
股权激励制度:劳资共赢,进入成本费用的收入变小,利润分红的比例变大,所以经理人自动裁减冗员,降低费用,增加利润。
3
薪酬激励制度
管理层次多,成本高,上管下,一事一议,重复多层,规模难扩。
股权激励制度:自我管理,管理费用低,上下一体,多事一议,扁平结构,规模易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