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的定价有哪些主要策略

2024-05-12

1. 保险产品的定价有哪些主要策略

你好!市场营销策略(简称4P''s)是企业以顾客需要为出发点,根据经验获得顾客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的信息、商业界的期望值,有计划地组织各项经营活动,通过相互协调一致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现代市场营销策略还要加上政治权利、公共关系策略简称6P''s),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市场营销策略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价格策略主要是指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成本、市场、竞争等,企业根据这些情况来给产品进行定价,产品策略主要是指产品的包装、设计、颜色、款式、商标等,给产品赋予特色,让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渠道策略是指企业选用何种渠道使产品流通到顾客手中。它有很多种,比如直销、间接渠道(分销、经销、代理等),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用不同的渠道。促销策略主要是指企业采用一定的促销手段来达到销售产品,增加销售额的目的。手段有折扣、返现、抽奖、免费体验等多种方式。PS:~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O(∩_∩)O,互相帮助,祝你好运!O(∩_∩)O————希望可以帮到您!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吧,你的采纳是我的动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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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定价有哪些主要策略

2. 保险产品的定价原则

保险定损的原则:保险车辆出险后在“定损”中有两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保险人有权核定或拒绝赔偿。因此,与保险人协商“定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定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一般而言,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复费用,修理厂不同,作出的“定损”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要公平正确地“定损”,应当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进行。目前在我国,专业的中立的权威机构主要有:近年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委托,由当地价格事务所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相关保险车辆在当地设立的特约维修部门。因此,车辆的损失并非必须由保险公司确定,车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选定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机构来负责“定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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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产品定价因素有哪些

保险产品的价格一般会受以下价格因素的影响:
1. 年龄
保险产品在保费测算的时候,都需要考虑年龄,尽管不同险种保障的风险重点不同,但是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大遭遇同类风险的可能性越高,因此保费越贵。 
当然有人会说,为什么刚出生的孩子保费不是最便宜的呢?其实这也是考虑到新生儿抵抗力比较弱,遭遇风险之后,情况更难好转,因此保费会更高。 
2. 性别 
其实有关注保险的小伙伴会发现,在同等条件下,女性保费往往比男性要低,因为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女性的寿命往往比男性长,而且生活习惯比较好,患病的风险相对低一点,因此费率会低一点。 
3. 保障期限 
这个很好理解,保障期限越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大,自然费率会更高。

保险产品定价因素有哪些

4. 保险产品的定价的原理,不知道就吃了大亏了

保险产品价格的决定因素 对于一项保险产品而言,影响其价格的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预定发生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以寿险产品为例,预定发生率就是各年龄段人口死亡率,预定利率就是保费的预设投资收益率而预定费用率则是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利润。 与之对应的是,保单的保费可以拆解为风险保费、储蓄保费和附加保费三个部分。前两者我们可以理解为保单的固有价值,是施行承保行为所必需的投入。而附加保费可以理解为投保人为了投保以获得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溢价。预定发生率和风险保费保险也是一种商品,也就必然有成本。保险的成本就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转移过来的风险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是基于对未来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的估算。计算预定发生率的依据,常用的有《生命周期表》和《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等。前者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据某段时期内,被保险人实际的死亡数据编制成的生命表;后者的统计逻辑一样,只是把统计死亡数据,变成了统计被保人患重疾的数据。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保险公司会共用一套生命周期表,所以同类责任的保险公司成本相差无几。但是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就有差别,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香港的人寿保险要比同样内容的内地保险便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风险成本更低。在实际的经营中,当实际发生风险的概率大于预期概率的时候,此时保险公司就会产生死差损。保险公司在这一部分的保费设计中产生亏损,这也是死差这个概念的来源。 预定利率和储蓄保费 预定利率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拿了客户的保费去做投资,而承诺给到客户的收益回报率。对保障型的人身健康险来说,预定利率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价格。预定利率越低,保险公司让利给消费者越少,产品的保费就越贵;预定利率越高,保险公司让利给消费者越多,产品的保费就越便宜。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预定利率的产生体现了投保人对于投资的需求,本质是保险公司为了竞争,自己把保费投资的收益拿出一部分补贴给投保人。当保险公司做出承诺后就必须履行,那么这部分属于投保人的储蓄金也是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投保人历年在其账户上留存下来的这部分保费就是其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虽然在保险公司账户上面,但是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其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如果退保就必须全额返还给投保人。当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大于承诺给投保人的预定利率的时候就形成属于保险公司的收益,这叫做利差益。预定费用率和附加保费预定费用率是指,用于保险公司运营所支出的费用占全部保费的比率。预定费用形成了附加保费,其组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了销售此款产品付出的成本,包括广告宣传费、人工薪资等等;还有一部分是利润类,保险公司直接把自己预期的利润率加在保险的产品定价中了,但并不是所有保险产品中均有。 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之间的差值构成了保险公司的费差,是保险公司的又一个盈利来源,也可能是亏损源,需要实际投入和预算的比较才能确定。我们一般认为附加保费越高,比例越大,则对投保人越不厚道,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能够长期销售高附加保费的产品,那么背后一定是该公司具有某种其他同行不具备的竞争力或者说资源优势。总而言之,预定发生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决定了保险产品的价格,与之对应的是保费的三个构成部分。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形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其本质是预设费率和实际费率之间的差值。

5. 保险是如何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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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如何定价的

6. 寿险产品定价是考虑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5、代位求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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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常见的保险商品定价方法有哪些

1、产品的定价取决于很多因素,主要包括:(l)成本。产品研发、制造、存储、原材料、运输等成本,直接决定产品定价。(2)预期利润。在成本确定后,企业也可能有一个固定的预期利润百分比,如10%、15%等。(3)资金周转。需要企业资金周转快就得把价格定在对用户最有吸引力的水平上。而最有吸引力的价格水平,利润却并不一定是最大的。(4)供需情况。市场需求旺盛,产品价格就可以随之向上浮动。大量产品滞销,价格也不得不随之下降。(5)竞争对手价格。随着信息流动越来越透明,尤其是在网上作价格比较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竞争对手的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自身的定价。(6)品牌形象。企业或品牌专注于高端市场,提供最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时,价格与成本可能基本无关。价格降低甚至可能降低品牌形象及销售情况。(7)促销策略。各种形式的促销、打折、优惠组合运用都将影响产品最终定价。2、产品定价法组合不同的定价因素可以产生不同的定价法,如:(1)成本+预期利润。这是最常见最保险的定价方法。产品总成本加上企业觉得适合的利润,就是出货价格。(2)竞争对手跟踪法。为保证产品的销售,有时价格必须与竞争对手相当。竞争时手调整价格,自己也必须跟着调整。(3)低价抢占市场。为了尽快抢夺市场份额,或为生存,为加快资金周转,都可能要使用低价,甚至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抢占市场。在有强大后续销售策略支撑时,低价抢占市场也是很好的定价方法。(4)利润最大化。精确计算出价格、销量、收入,以及利润数字关系,把价格定在利润最大的水平上。(5)价值定价。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成本无关,而是按照带给用户的利益和价值计算,这种价值往往是主观判断,如软件、顾问服务。在最好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提供商定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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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保险商品定价方法有哪些

8. 产品定价不合理的32款保险产品是哪些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产品定价不合理的32款保险产品如下,合众人寿、中国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和谐健康、长城人寿、信美相互人寿、渤海人寿共32款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存在定价不足风险。 费率厘定不合理方面,平安人寿、北大方正人寿共2款意外伤害保险,交费期包含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 信美相互人寿某养老年金保险,利润测试首年销售费用与定价假设差距较大。【摘要】
产品定价不合理的32款保险产品是哪些【提问】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产品定价不合理的32款保险产品如下,合众人寿、中国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和谐健康、长城人寿、信美相互人寿、渤海人寿共32款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存在定价不足风险。 费率厘定不合理方面,平安人寿、北大方正人寿共2款意外伤害保险,交费期包含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 信美相互人寿某养老年金保险,利润测试首年销售费用与定价假设差距较大。【回答】
法律分析: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2、片面介绍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3、夸大功能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4、混淆产品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5、篡改客户信息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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