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2024-05-10

1. 河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5个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2.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企业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四条 财政监督应当贯穿财政政策制定、财政体制设计和财政管理运行的全过程,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利用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第九条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财政部门及其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员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
  (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财务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实施会计事项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取、查阅和复制被监督对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资料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开立手续以及其他资料;
  (二)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责令被监督对象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3. 河南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或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省财政厅凭入减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三)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4. 河南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省财政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全省财政系统网络基础平台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四)负责各级财政业务数据和网上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内、外网站和财政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处理工作,为领导和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六)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网络平台、数据库和系统软件软件的选型工作,并承担各级财政部门系统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七)负责全省财政干部的信息技术培训和财政业务人员、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应用系统培训工作。(八)参与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投资的审核工作。 受省政府和企业委托,为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和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转让及企业兼并、企业租赁提供中介服务,对产权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办理产权交易中的有关具体事务。

5. 河南省财政厅电话

      河南省财政厅的电话是0371-65727793。
     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电话

6. 河南省财政厅的厅领导

现任厅领导如下  厅 长:朱焕然副 厅 长:鲁 玉副 厅 长:赵庆业副 厅 长:梁太祥副 厅 长:张中亮非税局局长:彭玉琦监督局局长:岳文华农开办主任:庞学孟副 厅 长:赵学东纪检组长:栗金强副巡视员:郭存岭副巡视员:张雪花副巡视员:孔令才

7. 河南省财政厅电话号码

【法律分析】河南省财政厅各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办公室联系电话: 0371-65802015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 0371-65802904综合处联系电话: 0371-65808906预算局联系电话: 0371-65808505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371-65802620预算绩效管理处联系电话: 0371-65808079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 0371-65808506国库支付局联系电话: 0371-65808003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部门领导:党组书记、厅长:赵庆业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张中亮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战荣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陈静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新建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翔煜党组成员、副厅长:李铭总会计师 :马晓飞二级巡视员 :郑新建二级巡视员 :杨文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一条 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包括: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3. 政务服务事项及办理结果;4.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5. 财政预决算信息6.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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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河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六)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七)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八)制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九)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起草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十六)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