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024-05-13

1. 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全国建立了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下发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要求各地加强检测,全力救治患者,及时发布确诊病例及疫情防控信息。专家研判认为,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可防可控。但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来源尚未找到,疫情传播途径尚未完全掌握,病毒变异仍需严密监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 什么是疫情报告制度?

(1)国家对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要求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除了法定的疫情公布机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2)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做法
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首要条件。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决策机关准确地把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地进行决策,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
①疫情报告主体(报告义务人)
a.饲养、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b.动物疫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c.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d.兽医科研、教学单位。
②动物疫情的分类报告制度
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发现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对于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发现纳入国家扑灭计划的动物疫病,也必须立即报告。
对于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发现后按规定的限期内报告,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
③动物疫情报告程序
a.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疫区、调查疫源、确认疫病并按有关规定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因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主要责任,他们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全面了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因此,各类疫情报告主体不论其级别多高,都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