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2024-05-24

1.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81号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参看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2. 不征税收入有哪些法律规定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征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情况。季度汇算清缴要在一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要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需要退款或作为下一年度应缴税款。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在该步骤,纳税人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若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无误,税务部门将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自行发现申报错误,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将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企业结清税款。企业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项和退税手续。至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基本完成。
三、诉讼费是不征税收入吗?
诉讼费是不征税收入,因为法院是司法机关,收取诉讼费是行政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4. 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征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情况。季度汇算清缴要在一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要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需要退款或作为下一年度应缴税款。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在该步骤,纳税人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若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无误,税务部门将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自行发现申报错误,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将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企业结清税款。企业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项和退税手续。至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基本完成。

5. 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6. 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答: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 不征税收入的不征税收入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比较原则,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具体问题,仍有待在配套法规中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明确。一、对不征税收入的非税性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来看,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一方面两者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从而不具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都属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不具可税性。需要补充的是,这里对财政拨款进行的可税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无偿资助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政府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则应计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也不存在纳税问题。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针对会计处理将相关财政补助作为一种递延收益而进行确认,这也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之一。

不征税收入的不征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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