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法如何处理

2024-05-24

1. 股东违法如何处理

在这一阶段,股东或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完成清算,使公司安然消亡,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一)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二)在公司被解散时(合并或分立除外),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三)清算后,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资产仍有剩余,对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这是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若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若股东不按新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将因有关程序违法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经济组织,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独立,双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正确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

股东违法如何处理

2. 股东违法如何处理

新《公司法》鼓励投资,降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门槛,必将激发投资者设立公司、创业的热潮。公司成立以后,应如何实现公司高效、健康运转和股东投资回报丰厚这一目标,这就需要冷静思考如何处理好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此,笔者将着重从公司设立、正常存续阶段和清算三个阶段,就东与公司关系的正确处理进行归纳与分析,使股东、公司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明白新公司法对各自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的规定,希望对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所帮助。
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的概念
通常讲,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公司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从以上可知,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对股东与公司关系认识的误区
现实中,有这么一种错误认识,就是人们常常把某某公司与某某股东(老板)等同起来,不少股东也如此认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造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混淆不清,这在家族企业中尤为普遍。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它被界定为股东权利的滥用,公司的人格将依法被否定,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始与终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始于公司有效成立之时,即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时,终于股东依法退出公司或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时。
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出资者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开始到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止的这一期间属于公司设立阶段。
在公司成立前,出资者的身份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出资者与拟成立公司的关系就好比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正如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一样,为了公司的合法成立,出资者也应依法并按约定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包括验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落实公司的住所,共同委托专人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共同努力促成筹建中的公司获准成立。
在公司成立后,拟成立的公司成为一个企业法人,此时出资者取得股东身份(资格),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好比是父母与刚步入成年阶段子女的关系,儿女成年后,在法律上就完全独立自主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如此,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双方在人格、财产、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方面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无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有限责任(发生人格否认情形除外)。如同父母对成年子女不能过多干涉和包办一样,股东对公司也不能过多的干涉,更不能越俎代庖。
三、在公司正常存续阶段,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公司依法成立到公司被解散或勒令关闭清算之前的这一期间属于公司的正常存续阶段。在这一阶段,股东或公司依法行使其对对方的权利并承担对对方的义务,新《公司法》对以下方面的规定值得股东与公司的注意:
(一)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方面
1、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和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该股东的出资情况;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东有权通过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3、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选择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经理),并有权实施监督。
4、股东有权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分红,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5、股东享有对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6、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享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享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方面
1、股东应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如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不实或存在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
2、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不得滥用公司人格,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下情形将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
①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②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
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④不正当的控制。表现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法干预、非法控制、非法经营等,将公司作为逃避税收、转移风险、规避责任的手段。
四、在公司清算阶段,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公司被解散或勒令关闭清算之时至公司被注销的这一期间视为公司的清算阶段。
应明确的是,公司解散是公司停止其经营活动,并经清算后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是法人走向消灭的一个程序。
在这一阶段,股东或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完成清算,使公司安然消亡,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一)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二)在公司被解散时(合并或分立除外),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三)清算后,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资产仍有剩余,对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这是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若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若股东不按新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将因有关程序违法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经济组织,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独立,双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正确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隐名股东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份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挂的,所以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隐名股东的股份,如果有股权代挂协议还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份。
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处理时,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这一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

3. 股权转让存在违法行为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有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举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存在违法行为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4. 股东犯罪怎么处理股份

首先,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该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其次,如果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因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冻结,那么该股份将无法转让,如果该股份未被公安机关冻结,可以转让。最后,依据法律规定,该股份可能按照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或者以其他方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有哪些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有: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执照正副本;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变更会影响公司上市吗
公司股东变更会影响上市。一般来说,股东变更后三个月公司才可以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股票公司怎样算违法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1、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2、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3、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4、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6、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7、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8、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9、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10、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募集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股票公司怎样算违法

6. 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犯罪吗

不犯罪的,只要程序手续合法,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时候:
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处分原则的适用包括哪些?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7. 股权投资是违法的吗

股权投资一般不是违法的。但若其投资的来源、性质、方式违法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转让),但法律规定不得出资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五条 【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股权投资是违法的吗

8. 股权投资是违法的么

股权投资一般不是违法的。但若其投资的来源、性质、方式违法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转让),但法律规定不得出资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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