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2024-05-09

1.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县优秀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报告
我校接到****教育局《关于2010年教师节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以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照通知条件,认真组织评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评审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评选工作程序及评选办法
1、 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评选领导小组。
2、 本着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校教师进行了量化考评,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选出优秀教师候选人名单。
3、 8月13日,我校召开教职工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集体讨论,投票表决。经评议,***同志完全符合县优秀教师评选条件,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其他社会治安之行为。
4、 8月15日-----8月20日,我校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 
三、评选结果
同意推荐***同志参评县优秀教师。
                                   *******中学
2010年8月22日
请采纳。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2.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3.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介绍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介绍

4.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5. 优秀教师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
1、对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且教学效果优秀者,每学期评2—3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积极参加学院、教学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为了鼓励教研室教师进行课程建设,我部对于在课程建设方面取得成绩的教师和教研室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4、对获国家、省、市级有关教学成果的教师上报学院,同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认真备课、主动积极地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且教案书写工整清晰细致、教学效果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6、青年教师讲课竞赛奖励制度,我部不定期进行35岁以下青年教师讲课竞赛活动,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设立奖项以资鼓励,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基础科学部将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将被推荐到全校的讲课大赛中去。【摘要】
优秀教师奖励制度【提问】
奖励制度:
1、对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且教学效果优秀者,每学期评2—3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积极参加学院、教学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为了鼓励教研室教师进行课程建设,我部对于在课程建设方面取得成绩的教师和教研室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4、对获国家、省、市级有关教学成果的教师上报学院,同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认真备课、主动积极地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且教案书写工整清晰细致、教学效果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6、青年教师讲课竞赛奖励制度,我部不定期进行35岁以下青年教师讲课竞赛活动,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设立奖项以资鼓励,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基础科学部将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将被推荐到全校的讲课大赛中去。【回答】

优秀教师奖励制度

6. 优秀教师指导奖是表彰吗

优秀教师指导奖是表彰。
优秀指导教师是指在某项比赛中指导学生获奖过得的奖励,这个奖项含金量相对没怎么高,但也是奖章来的。
大多数比赛都是会有指导教师的,可以指导学生去参加比赛,学生参赛结果好的花大多指导教师都可以以获奖的。比如征文写作大赛,航天航空模型比赛,书法比赛,篮球比赛,田径等等。
拓:优秀教师是指教育管理部门评选一年一度的优秀教师,比如某某县优秀教师,是对过去一年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表彰,含金量较大。

7. 优秀教师评选表彰的通知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本单位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专业建设突出、科学研究显著和敬业爱生、注重学风建设、关心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优秀教师推选出来。下面是网整理的表彰通知内容,欢迎阅读。  县直各学校,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鼓励全县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全县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或“双肩挑”(即从事教学工作的行管人员)人员,截至2017年度受聘于我县民办学校的具有合格学历及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  2.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县公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驻城小学、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在编在岗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中心学校管理学区工作人员。任期内近三年来已取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表彰。     二、表彰名额   1. 全县优秀教师表彰名额依据教职工需求数计算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详见附件1)等额推荐上报。  2. 全县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个单位推荐1名候选人(不推荐也可),县教育局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从严控制。  3. 各单位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学校、不同学段教师的推荐名额及所占比重,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向条件艰苦的学校教师倾斜。有支教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心校学区范围内支教教师可在派出学校,也可在受援学校推荐)。     三、评选条件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在近三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覈中均为“合格”以上。并且,近三个学年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 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 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 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1. 评选推荐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羣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防止单纯用升学率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工作的倾向。  2. 评选推荐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申报的方式。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级推荐上报前,推荐对象均须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人选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3. 各单位要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进行总结,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要加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4. 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消奖励。对在评选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 县教育局将集中对各单位推荐的全县优秀教师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其表彰资格;对各单位推荐的全县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县级表彰人选。对拟表彰的全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在无为教育网等媒体公示。     五、表彰奖励方式   县教育局将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得“全县优秀教师”、“全县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六、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县教育局人事股:  1. 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材料(一份);  2. 推荐人选相关获奖证书、资格证书、合格证书等各类证件、证书的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A4规格,要装订成册,由审验人逐一签字);  3. 《无为县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审批表》(一式1份,表样见附件2)  4、无为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1份,表样见附件3,并以得分排名为序。)  所有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学校、中心学校公章。各单位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报送《无为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电子文档至“无为教育人事羣”中)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校教职工立足岗位、开拓奉献,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人数   2017年学校拟评选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0名。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1.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从事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辅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2.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详见《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  3.原则上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表彰。     三、推荐名额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各教辅单位可推荐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1名。     四、时间安排   1.6月30日前,各二级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室)务会议,研究确定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并将评选推荐表、推荐参评人选简明表(附件2-5)纸质材料报送人事处(行政楼814室),电子文档同时发至。  2.7月3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会审,对推荐人选的评选条件、事迹材料等进行审覈和评议,提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名单。  3.7月7日前,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公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4.7月14日前,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并发文公布。  5.9月初,学校向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人民币/人)。     五、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评选,严格把关。  2.各二级单位应注意发现和推荐近三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人选推荐。  3.各二级单位应按时报送推荐人选的纸质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推荐人选,并不予补报。     
   

优秀教师评选表彰的通知

8. 优秀教师评选表彰的通知

   关于优秀教师评选表彰的通知【1】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党办字〔2014〕6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优秀教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是在教师岗位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均可参加评选。具体评选范围和条件按照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山青院党办字〔2014〕47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 
     1.单位(部门)推荐。各单位(部门)严格根据评选条件,结合教职工现实表现,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拟提名推荐优秀教师人选1~2名,向人事处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2.学校评审、公示。学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3.学校表彰。学校组织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做好宣传发动、推荐评选等工作,充分认识评选优秀教师对选优树先、示范引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本单位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专业建设突出、科学研究显著和敬业爱生、注重学风建设、关心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优秀教师推选出来,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名副其实、群众公认。
     2.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或被推荐人选存在重大异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取消所在单位(部门)参加下学年该奖项评选资格。
      四、其它 
     各单位(部门)需认真组织拟推荐人员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优秀教师推荐表》(附件2,一式二份),另附事迹材料,于7月6日前报送人事处人才科,同时将电子版发至人事处邮箱。
     关于优秀教师评选表彰的通知【2】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校教职工立足岗位、开拓奉献,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人数 
     2017年学校拟评选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0名。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1.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从事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辅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2.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详见《泉州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
     3.原则上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表彰。
      三、推荐名额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各教辅单位可推荐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1名。
      四、时间安排 
     1.6月30日前,各二级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室)务会议,研究确定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并将评选推荐表、推荐参评人选简明表(附件2-5)纸质材料报送人事处(行政楼814室),电子文档同时发至。
     2.7月3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会审,对推荐人选的评选条件、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核和评议,提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名单。
     3.7月7日前,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公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4.7月14日前,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并发文公布。
     5.9月初,学校向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人民币/人)。
      五、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评选,严格把关。
     2.各二级单位应注意发现和推荐近三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人选推荐。
     3.各二级单位应按时报送推荐人选的纸质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推荐人选,并不予补报。